資料來源:2008年4月28日(蘋果日報)
法 團 主 席 何 先 生 查 詢 : 大 廈 即 將 舉 行 業 主 大 會 投 票 揀 選 維 修 工 程 承 辦 商 , 法 例 對 計 算 過 半 數 票 有 否 明 確 規 定 ?
主 持 人 有 決 定 性 一 票
在 斷 定 一 項 決 議 是 否 獲 業 主 以 過 半 數 票 通 過 時 , 須 留 意 以 下 情 況 :
1 〉 投 票 總 數 毋 須 計 算 沒 有 出 席 會 議 的 業 主 、 出 席 會 議 但 沒 有 投 票 的 業 主 、 空 白 或 無 效 的 選 票 及 棄 權 票 。
2 〉 如 維 修 工 程 費 用 超 過 法 團 每 年 預 算 的 20% , 除 進 行 招 標 外 , 法 團 主 席 須 將 所 有 收 到 的 標 書 提 交 業 主 大 會 議 決 。 倘 可 供 選 擇 的 標 書 超 過 兩 個 , 而 於 第 一 輪 投 票 中 沒 有 標 書 取 得 過 半 數 票 時 , 可 先 行 剔 除 得 票 最 少 的 標 書 , 再 進 行 第 二 輪 投 票 , 餘 此 類 推 , 直 至 有 一 標 書 獲 超 過 50% 票 數 的 規 定 。 有 關 投 票 方 法 的 詳 情 , 可 參 考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44 ( 1 ) ( a ) 條 所 發 出 的 「 供 應 品 、 貨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工 作 守 則 」 。
3 〉 除 公 契 另 有 規 定 外 , 業 主 每 擁 有 一 份 業 權 份 數 , 便 有 一 票 。 如 投 票 結 果 出 現 相 同 票 數 , 會 議 主 持 人 除 原 有 的 業 主 一 票 外 , 另 可 額 外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