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5月26日)
所 住 大 廈 需 更 換 滲 漏的 公 眾 污 水 渠 , 費 用 超 過 20 萬 元 , 法 團 以 緊 急 為 理 由 , 在 沒 有 招 標 情 況 下 , 由 一法 團 相 熟 的 承 辦 商 進 行 維 修 。 想 知 法 團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
根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第 20A(2) 條 規 定 , 所 有 供 應 品 、 貨 品 及 服 務 , 如 其 價 值 超 過 或相 當 可 能 超 過 20 萬 元 或 相 等 於 法 團 每 年 預 算 的 20% 款 額 , ( 兩 者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即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因 此 在 此 條 例 規 管 下 , 法 團 不 能 以 工 程 緊 急 為 理 由 而忽 略 有 關 招 標 規 定 。
若 涉 欺 詐 可 報 官
如法 團 沒 有 依 法 招 標 , 又 或 將 須 招 標 的 工 程 分 拆 , 令 費 用 降 低 而 毋 須 招 標 , 例 如 整 座大 廈 的 更 換 污 水 渠 工 程 , 以 若 干 樓 層 為 一 單 元 分 割 成 多 份 工 程 合 約 , 使 每 項 工 程 合約 費 用 不 超 過 20 萬 元 , 藉 以 逃 避 招 標 規 定 , 業 主 應 提 示 法 團 必 須 依 據 建 築 物 管 理條 例 招 標 。 假 如 合 約 是 以 欺 詐 或 舞 弊 方 式 取 得 , 更 可 向 警 方 或 廉 署 舉 報 。
2008年5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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