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2日星期五

法 團 監 管 維 修 工 程 須 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9月12日)

讀 者 曾 先 生 為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主 席 , 法 團 準 備 聘 請 工 程 顧 問 及 承 建 商 進 行 大 維 修 , 他 欲 查 詢 法 團 應 如 何 監 管 有 關 工 程 ?

法 團 可 從 下 列 幾 方 面 監 管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

工 程 標 書

為 確 保 工 程 質 素 , 法 團 可 要 求 顧 問 講 解 標 書 的 主 要 內 容 , 留 意 標 書 有 否 包 括 重 要 之 測 試 , 如 在 維 修 後 進 行 外 牆 拉 力 測 試 。

法 例 要 求

有 些 工 程 受 法 例 規 管 , 如 更 換 食 水 系 統 須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僱 用 持 牌 水 喉 匠 ; 法 團 可 向 顧 問 查 閱 相 關 文 件 ,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

工 程 進 度

法 團 應 要 求 顧 問 定 期 提 交 工 程 進 度 報 告 , 並 報 可 能 延 誤 或 工 程 不 符 合 標 書 要 求 的 情 況 , 以 便 盡 快 作 適 當 安 排 。

定 期 視 察

法 團 應 定 期 實 地 巡 視 , 並 與 顧 問 及 承 建 商 開 會 檢 討 , 若 發 現 工 程 與 標 書 內 容 不 符 , 應 立 刻 與 顧 問 商 討 並 作 改 善 。

工 程 保 險

工 程 第 三 者 意 外 保 險 , 可 保 障 法 團 於 工 程 期 間 導 致 第 三 者 受 損 害 而 提 出 之 索 償 責 任 。 法 團 應 要 求 承 建 商 購 買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 投 保 人 必 須 包 括 法 團 。

2008年9月2日星期二

入 屋 煤 氣 橫 喉 由 用戶 維 修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9月2日)

一 般 而 言 , 由 地 下 至 大 廈 頂 樓 直 喉 由 大 廈 負 責 , 進 入 單 位 橫 喉 則 由 單 位 住戶/業 主 負 責 。 客 戶 有 權 選 擇 其 他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進 行 工 程 。

知 多些: 入 屋 水 電 設 施 用 戶 負 責

同屬 屋 苑 設 施 的 水 管 和 電 線 , 維 修 責 任 又 如 何 區 分 ?

政 府 供 水 系 統由 該 水務署 負 責, 大 廈 管 理 處 或 註 冊 代 理 人 負 責 屋 苑 或 樓 宇 地 界 線 內 公 用 供 水 系 統 的 喉管 及 供 水 設 施 ; 從 公 用 供 水 系 統 分 流 而 純 粹 為 其 單 位 供 水 的 內 部 供 水 喉 管 及 設 施 ,則 由 個 別 用 戶 負 責 。

電 線 方 面 , 一 般 由 地 底 至 大 廈 總 掣 房 電 線 由 中 電 維 修 ; 總 掣 房 伸 延 至 各 層 電 線 , 由 大 廈 負 責 , 入 屋 的 電 線 則 由 用 戶 負 責 維 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