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資料來源:明報)
夫婦先後買下居屋山翠苑的相連單位,並拆下間隔牆打通兩屋,卻遭法團反對並掀起官司,高院早前裁定間隔牆是大廈邊界牆,屬「公家地方」,故裁定夫婦敗訴。惟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條文,間隔牆並非邊界牆且應屬業主所有,判夫婦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誤解條文
上訴人2008年9月買下山翠苑A座X樓的X號單位,兩年後其丈夫以永X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再購入同層4號單位,兩個單位只有一牆之隔,兩人於去年3月向管理公司申請裝修兩單位,並將兩單位之間的間隔牆拆掉,但遭立案法團反對,認為夫婦違反大廈公契,要求夫婦將兩單位還原。
夫婦就事件興訟,原審法官認為間隔牆是大廈邊界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邊界牆是大廈公用地方。另一方面,原審法官亦指大廈公契及物業轉讓文件中,並無清楚列明間隔牆可單獨讓業主使用,並指業主只是擁有間隔牆表面的使用權。
間隔牆只屬單位業主
但上訴庭昨指出,間隔牆並非大廈的邊界牆,而且物業轉讓文件的圖則中,是包括單位的分隔牆,再者大廈公契並沒有列明間隔牆是公用地方,例如大廈的其他業主並沒有權進入兩單位使用該間隔牆,故明顯間隔牆只屬於兩單位的業主。此外,由於間隔牆並非結構牆,拆下並沒有影響或更改大廈結構,裁定夫婦沒違反大廈公契,上訴得直。
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