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浴室水龍頭漏水 房署指住戶需自費修葺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08年2月15日)
居 於 葵 涌 芷 葵 樓 的 「 葵 涌 居 民 」 指 出 , 大 廈 於 ○ 五 年 四月 入 伙 , 近 期 發 現 浴 室 花 灑 的 水 龍 頭 出 現 有 漏 水 現 象 ,曾 向 房 屋 署 查 詢 , 惟 獲 覆 需 由 住 戶 自 費 更 換 。 葵 涌 居 民不 滿 有 關 設 施 質 料 差 , 入 伙 不 足 三 年 即 出 現 問 題 。
房 署 發 言 人 指 出 , 有 關 水 龍 頭 品 質 合 乎 標 準 , 其 他 大 廈亦 有 使 用 , 而 水 龍 頭 為 損 耗 性 設 施 , 會 因 應 使 用 的 頻 率和 方 法 而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損 耗 。 發 言 人 說 , 有 關 住 戶 去年 十 二 月 曾 要 求 派 員 檢 查 其 單 位 浴 室 的 花 灑 水 龍 頭 , 辦事 處 派 員 檢 查 後 發 現 該 水 龍 頭 損 壞 , 需 作 更 換 , 並 已 向住 戶 清 楚 解 釋 此 為 住 戶 自 費 修 葺 項 目 。 住 戶 可 自 行 聘 請合 資 格 工 匠 維 修 , 或 繳 付 所 需 費 用 委 託 該 署 安 排 更 換 。
2008年2月18日星期一
2008年2月12日星期二
提 升 大 廈 保 安 防 爆 竊
提 升 大 廈 保 安 防 爆 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2月11日)
為 了 減 低 爆 竊 案 的 發 生 , 大 廈 法 團 應 該 先 從 大 廈 的 出 入 口 保 安 設 施 開 始 , 例 如 安 裝 大 閘 及 密 碼 鍵 盤 鎖 , 並 且 定 期 更 改 密 碼 , 防 止 陌 生 人 進 入 大 廈 範 圍 。
為 避 免 住 戶 忘 記 密 碼 或 密 碼 外 洩 , 可 採 用 備 有 感 應 卡 系 統 的 新 式 保 安 設 施 。 住 戶 只 需 將 感 應 卡 放 在 大 廈 入 口 處 的 讀 卡 器 上 , 大 門 即 自 動 開 。
此 外 , 在 大 廈 各 出 入 口 、 圍 牆 及 升 降 機 內 , 應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鏡 頭 , 讓 保 安 人 員 在 控 制 室 內 監 察 大 廈 各 地 點 的 情 況 。 如 發 現 可 疑 人 物 , 可 即 時 派 員 到 現 場 , 甚 至 報 警 求 助 。
可 裝 巡 邏 管 理 系 統
在 保 安 員 巡 邏 方 面 , 可 採 用 電 子 巡 邏 管 理 系 統 。 保 安 人 員 需 定 時 前 往 巡 邏 點 , 將 電 子 卡 片 拍 在 讀 卡 機 上 , 訊 息 會 自 動 傳 送 回 保 安 控 制 室 作 紀 錄 。 這 系 統 能 確 定 保 安 人 員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巡 視 各 巡 邏 點 , 以 減 低 保 安 人 員 失 職 及 疏 懶 的 機 會 。
張 先 生 可 視 乎 大 廈 的 環 境 及 實 際 需 要 考 慮 上 述 建 議 , 提 升 或 改 善 大 廈 的 保 安 設 備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2月11日)
為 了 減 低 爆 竊 案 的 發 生 , 大 廈 法 團 應 該 先 從 大 廈 的 出 入 口 保 安 設 施 開 始 , 例 如 安 裝 大 閘 及 密 碼 鍵 盤 鎖 , 並 且 定 期 更 改 密 碼 , 防 止 陌 生 人 進 入 大 廈 範 圍 。
為 避 免 住 戶 忘 記 密 碼 或 密 碼 外 洩 , 可 採 用 備 有 感 應 卡 系 統 的 新 式 保 安 設 施 。 住 戶 只 需 將 感 應 卡 放 在 大 廈 入 口 處 的 讀 卡 器 上 , 大 門 即 自 動 開 。
此 外 , 在 大 廈 各 出 入 口 、 圍 牆 及 升 降 機 內 , 應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鏡 頭 , 讓 保 安 人 員 在 控 制 室 內 監 察 大 廈 各 地 點 的 情 況 。 如 發 現 可 疑 人 物 , 可 即 時 派 員 到 現 場 , 甚 至 報 警 求 助 。
可 裝 巡 邏 管 理 系 統
在 保 安 員 巡 邏 方 面 , 可 採 用 電 子 巡 邏 管 理 系 統 。 保 安 人 員 需 定 時 前 往 巡 邏 點 , 將 電 子 卡 片 拍 在 讀 卡 機 上 , 訊 息 會 自 動 傳 送 回 保 安 控 制 室 作 紀 錄 。 這 系 統 能 確 定 保 安 人 員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巡 視 各 巡 邏 點 , 以 減 低 保 安 人 員 失 職 及 疏 懶 的 機 會 。
張 先 生 可 視 乎 大 廈 的 環 境 及 實 際 需 要 考 慮 上 述 建 議 , 提 升 或 改 善 大 廈 的 保 安 設 備 。
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
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資料來源:蘋果日報:4.2.2008)
居 住 的 大 廈 有 意 成 立 法 團 , 以 便 管 理 大 廈 事 務 , 但 公 契 上 成 立 法 團 的 規 定 與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訂 明 有 所 不 同 , 應 如 何 處 理 ?
房 協 答 : 《 2007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 已 於 2007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按 照 新 的 修 訂 條 例 , 不 論 公 契 有 何 規 定 , 都 必 須 遵 照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下 稱 「 條 例 」 ) 上 訂 明 的 方 式 , 委 出 管 委 會 和 成 立 法 團 。 只 有 根 據 條 例 委 出 的 法 團 , 才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成 為 合 法 的 法 人 組 織 。
一 般 情 況 下 , 業 主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3 條 , 由 不 少 於 5%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 委 出 一 名 業 主 為 召 集 人 , 召 開 和 主 持 業 主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不 少 於 業 主 人 數 的 10% 。 在 該 會 議 上 , 業 主 可 藉 過 半 數 決 議 及 不 少 於 30%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支 持 , 通 過 委 出 管 委 會 和 成 立 法 團 。 有 關 成 立 法 團 的 詳 細 程 序 , 可 瀏 覽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網 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或 向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詢 。
居 住 的 大 廈 有 意 成 立 法 團 , 以 便 管 理 大 廈 事 務 , 但 公 契 上 成 立 法 團 的 規 定 與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訂 明 有 所 不 同 , 應 如 何 處 理 ?
房 協 答 : 《 2007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 已 於 2007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按 照 新 的 修 訂 條 例 , 不 論 公 契 有 何 規 定 , 都 必 須 遵 照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下 稱 「 條 例 」 ) 上 訂 明 的 方 式 , 委 出 管 委 會 和 成 立 法 團 。 只 有 根 據 條 例 委 出 的 法 團 , 才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成 為 合 法 的 法 人 組 織 。
一 般 情 況 下 , 業 主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3 條 , 由 不 少 於 5%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 委 出 一 名 業 主 為 召 集 人 , 召 開 和 主 持 業 主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不 少 於 業 主 人 數 的 10% 。 在 該 會 議 上 , 業 主 可 藉 過 半 數 決 議 及 不 少 於 30%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支 持 , 通 過 委 出 管 委 會 和 成 立 法 團 。 有 關 成 立 法 團 的 詳 細 程 序 , 可 瀏 覽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網 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或 向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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