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資料來源:蘋果日報:4.2.2008)
居 住 的 大 廈 有 意 成 立 法 團 , 以 便 管 理 大 廈 事 務 , 但 公 契 上 成 立 法 團 的 規 定 與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訂 明 有 所 不 同 , 應 如 何 處 理 ?
房 協 答 : 《 2007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 已 於 2007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按 照 新 的 修 訂 條 例 , 不 論 公 契 有 何 規 定 , 都 必 須 遵 照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下 稱 「 條 例 」 ) 上 訂 明 的 方 式 , 委 出 管 委 會 和 成 立 法 團 。 只 有 根 據 條 例 委 出 的 法 團 , 才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成 為 合 法 的 法 人 組 織 。
一 般 情 況 下 , 業 主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3 條 , 由 不 少 於 5%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 委 出 一 名 業 主 為 召 集 人 , 召 開 和 主 持 業 主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不 少 於 業 主 人 數 的 10% 。 在 該 會 議 上 , 業 主 可 藉 過 半 數 決 議 及 不 少 於 30%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支 持 , 通 過 委 出 管 委 會 和 成 立 法 團 。 有 關 成 立 法 團 的 詳 細 程 序 , 可 瀏 覽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網 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或 向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詢 。
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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