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

業主不可擅自分間套房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0月25日)

問:想將單位分間數個套房出租,以增加租金收入,可以嗎?

改動加重樓宇負荷

答:部份舊樓業主為了增加租金收入,將住宅單位分間多個套房,設有獨立廁所、浴室,甚至廚房出租。事實上,單位改裝對樓宇結構、環境衞生及走火安全,造成一定影響。

分間套房工程一般涉及加建間隔牆及加高地台,以便加設廁所及鋪設新喉管。此改動加重了樓宇的結構負荷,從而加速其損耗,引致石屎剝落、橫樑出現裂縫等。

由於新加的廁所去水喉管藏在加高的地台內,因而難以察覺喉管滲漏,可能導致下層單位天花板鋼筋銹蝕、石屎剝落或天花板漏水。

若在單位內加建房間,可能令走廊的走火通道不能符合最少有 1.05米闊的要求。業主在分間套房前,宜審慎考慮上述因素及日後的維修保養問題,並須聘請認可人士按《建築物條例》的要求設計,以及向屋宇署申請審批,避免觸犯法例

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

遷出居屋轉名有規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0月19日)

問:我與丈夫及三名子女早年購買了居屋單位,業權為本人及一名兒子。該名兒子即將結婚並會遷往新居,想從居屋單位除名,請問是否可以?居屋可以轉名嗎?


申請書須附上文件

答:現行房屋條例一般規定,居屋單位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才可經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轉售;或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自由買賣。限期前不可以自由轉讓居屋業權〈即轉名〉。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准毋須補價,將業權轉讓,例如業主去世或在購買居屋後因結婚而遷出等。先決條件是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以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若業主因已婚而遷出,申請業權轉讓的人士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原因,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及住址證明副本,連同申請手續費,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

獲發轉讓同意書後,業主須在一年內自行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並在簽署轉讓契據後,盡快通知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更新戶籍資料。

詳情可瀏覽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ownershipmat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