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

遷出居屋轉名有規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0月19日)

問:我與丈夫及三名子女早年購買了居屋單位,業權為本人及一名兒子。該名兒子即將結婚並會遷往新居,想從居屋單位除名,請問是否可以?居屋可以轉名嗎?


申請書須附上文件

答:現行房屋條例一般規定,居屋單位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才可經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轉售;或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自由買賣。限期前不可以自由轉讓居屋業權〈即轉名〉。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准毋須補價,將業權轉讓,例如業主去世或在購買居屋後因結婚而遷出等。先決條件是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以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若業主因已婚而遷出,申請業權轉讓的人士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原因,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及住址證明副本,連同申請手續費,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

獲發轉讓同意書後,業主須在一年內自行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並在簽署轉讓契據後,盡快通知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更新戶籍資料。

詳情可瀏覽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ownership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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