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星期一

慎選代表出席業主大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1月24日)

問:近日收到法團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書連同委任代表出席會議文書,欲知他是否一定要授權主席或管理委員會成員代表出席大會?


代表可按個人意願投票

答:法團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可以親自出席或通過委任代表文書(即授權書)委派代表出席會議,但不一定要委任主席或管委會的成員。

授權書必須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附表 1A表格 2所規定的格式。法團一般會連同業主大會通知書一併派發予業主,以避免業主使用不合規格的授權書而令委任無效。

業主一旦委任代表出席會議,其代表便有權在大會上議決事項及投票。即使業主預先給予投票指示,委任代表仍可按其個人意願投票,業主是無法查證其代表是否跟從他的指示投票。故業主在委任代表時應小心考慮,盡可能抽空親自出席業主大會。

業主如欲更改授權人士,可以再次填寫授權書以取代先前的委任,而委任代表文書必須在會議舉行前至少 48小時送交管理委員會秘書,否則便屬無效。秘書須在會議舉行前向所有送交授權書的業主發出收據,以便業主核實及紀錄。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秦石邨垃圾屋房署束手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1年1月14日)

垃圾屋再現屋邨,房屋署依然束手無策!繼早前報道啟業邨乍現垃圾屋後,沙田秦石邨亦有拾荒漢在家中囤積垃圾,鄰居五年來飽受惡臭及蟲蟻滋擾,房署雖先後清理垃圾逾二十次,但未幾即垃圾再現。區議員與關注團體均批評房署現有做法治標不治本,促嚴厲執行「屋邨管理扣分制」,並成立跨部門小組處理垃圾屋問題,免令更多居民被迫與垃圾為鄰。

陳小姐與雙親於八十年代入住秦石邨石玉樓,生活平靜而愜意,然而,自從一名新鄰居遷入後,「安樂窩」即變得家無寧日,「佢(新鄰居)日日去垃圾房執啲垃圾返嚟,塞晒喺屋企,搞到臭氣熏天,仲惹埋啲曱甴爬嚟爬去,搞到我哋一屋都係(曱甴)!」陳指去年有關單位曾因疑有煙蒂跌進垃圾堆引致火警,雖及時發現及撲救,但已令居民惶惶不可終日。

治標不治本害苦鄰居
五年來陳父鍥而不捨地向房署投訴,惟一直只獲覆「會跟進!」房署雖然會間中派員上門清理垃圾,但陳認為有關清理只屬「治標不治本」,更質疑房署未有妥善執行「扣分制」,「五年嚟一直係咁(堆垃圾),冇理由仲未扣晒啲分!」

房署發言人只承認○九年七月才開始接獲居民投訴,已隨即派員勸喻涉事單位戶主盡快清理垃圾,並提議協助事主向社會福利署尋求協助,但遭拒絕。該邨辦事處職員由二○一○年三月至今曾先後二十次到上址協助住戶清理垃圾。至於有關「扣分制」一事,發言人則稱,自○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共扣除該住戶七分,倘兩年內扣滿十六分便會終止其租約。

不過,陳對有關回應仍大感不滿,「依家先扣咗七分,咁之前嗰幾年佢(房署)做過啲咩?」陳早前更與同層居民聯署向房署反映不滿。

沙田區區議員程張迎狠批房署處理「垃圾屋」問題有欠積極,而其他部門對房署支援亦欠奉,「淨係上去清理垃圾屋都無補於事,應該主動搵其他部門好似社署、甚至醫管局去幫戶主解決問題!」

前房屋委員會委員王坤直斥房署有法不依,令「扣分制」形同虛設,「成五年先至扣七分,幾時先扣滿十六分?」王指不少屋邨都出現類似問題,認為房署應加強執法,或另行安置有關住戶遷往遠離垃圾房的單位,減少「拾荒」的頻率。

專家:靠拾荒獲安全感
註冊臨床心理學家朱嘉麗解釋,拾荒是一種受內在因素及外在衝擊而演變成的強迫性症狀,不斷重複同一動作,即「執垃圾」然後囤積,從而獲得安全感,部分更有機會患上思覺失調,「佢哋不停執拾鐵罐再儲起,以為咁樣會為自己帶來好運!」朱指社工與拾荒者會晤時應先建立良好關係,從而逐步解決拾荒者囤積垃圾的癥結所在,但政府對培訓精神科專業社工的資源一向不足,令問題不斷浮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