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星期一

慎選代表出席業主大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1月24日)

問:近日收到法團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書連同委任代表出席會議文書,欲知他是否一定要授權主席或管理委員會成員代表出席大會?


代表可按個人意願投票

答:法團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可以親自出席或通過委任代表文書(即授權書)委派代表出席會議,但不一定要委任主席或管委會的成員。

授權書必須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附表 1A表格 2所規定的格式。法團一般會連同業主大會通知書一併派發予業主,以避免業主使用不合規格的授權書而令委任無效。

業主一旦委任代表出席會議,其代表便有權在大會上議決事項及投票。即使業主預先給予投票指示,委任代表仍可按其個人意願投票,業主是無法查證其代表是否跟從他的指示投票。故業主在委任代表時應小心考慮,盡可能抽空親自出席業主大會。

業主如欲更改授權人士,可以再次填寫授權書以取代先前的委任,而委任代表文書必須在會議舉行前至少 48小時送交管理委員會秘書,否則便屬無效。秘書須在會議舉行前向所有送交授權書的業主發出收據,以便業主核實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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