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6月23日)
李 先 生 指 其 大 廈 正 籌 組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 現 正 招 聘 顧 問 。 他 欲 得 知 與 顧 問 簽 訂 合 約 條 款 時 有 何 要 點 ?
在 法 團 委 任 及 與 維 修 顧 問 簽 訂 合 約 前 , 業 主 除 考 慮 顧 問 的 收 費 和 經 驗 外 , 也 應 在 合 約 內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1.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維 修 顧 問 應 已 購 有 有 效 的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 若 顧 問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因 疏 忽 、 錯 誤 或 違 反 業 務 上 之 義 務 而 導 致 大 廈 業 主 損 失 , 業 主 便 可 透 過 保 險 公 司 索 取 賠 償 。
2. 終 止 合 約 條 款
合 約 內 可 訂 明 若 證 實 任 何 一 方 違 反 合 約 , 對 方 便 可 按 議 定 的 通 知 期 ,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對 方 終 止 合 約 。 顧 問 費 則 按 已 完 成 之 工 作 量 按 比 例 支 付 。
3. 和 解 / 仲 裁 條 款
當 法 團 與 顧 問 發 生 糾 紛 時 , 除 傳 統 的 合 約 訴 訟 外 , 若 合 約 內 加 入 和 解 / 仲 裁 條 款 , 可 為 雙 方 提 供 更 有 效 率 及 便 宜 的 解 決 方 案 。
4. 行 政 費
合 約 內 可 規 定 顧 問 不 可 收 取 行 政 費 或 規 限 行 政 費 的 金 額 , 避 免 影 響 承 建 商 的 投 標 意 欲 及 投 標 價 錢 。
2008年6月23日星期一
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
消 費 權 益 : 有 線 前 用 戶 無 法 看 高 清 駁 回 大 廈 天 線 需 付 費 被 怨 不 合 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6月16日)
消 費 權 益 : 有 線 前 用 戶 無 法 看 高 清
駁 回 大 廈 天 線 需 付 費 被 怨 不 合 理
有線 電 視 前 用 戶 向 早 報 反 映 , 要 求 有 線 還 原 天 線 , 竟 被 徵 收 費 用 , 直 斥 不 合 理 ; 而 現有 線 用 戶 如 要 收 看 高 清 , 則 要 通 知 有 線 聯 絡 大 廈 載 入 數 碼 訊 號 , 雖 不 會 被 徵 費 , 卻要 被 動 地 等 待 有 線 「 動 手 」 。
駁 回 天 線 收 150 元
有 線 電 視 解 釋 , 根 據 服 務 條 款 , 可 在 客 戶 終 止 服 務 後 徵 收 「 引 入 線 駁 回 原 系 統 」 費 用 。
個案 一 : 已 用 有 線 電 視 多 年 的 王 先 生 , 於 今 年 2 月 提 出 終 止 合 約 , 並 已 交 還 解 碼 器 。最 近 他 所 住 的 將 軍 澳 頌 明 苑 已 能 接 收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 於 是 專 程 購 買 一 部 機 頂 盒 , 用以 接 收 高 清 電 視 。 可 是 發 現 有 線 電 視 在 其 終 止 服 務 的 同 時 , 沒 將 其 家 中 天 線 駁 回 屋苑 的 公 用 天 線 系 統 , 以 致 他 無 法 接 收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 他 要 求 有 線 駁 回 天 線 , 卻 被 收取 150 元 費 用 。 王 先 生 氣 憤 地 說 : 「 用 完 佢 服 務 , 應 該 要 幫 客 人 還 原 天 線 , 冇 理 由 仲 要 畀 錢 。 」
個案 二 : 居 住 紅 磡 海 逸 豪 園 的 黃 先 生 , 於 半 年 前 終 止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 早 前 使 用 機 頂 盒欲 收 看 高 清 電 視 , 卻 無 法 收 看 。 他 向 有 線 電 視 了 解 , 獲 覆 他 所 用 的 天 線 未 駁 回 大 廈公 用 天 線 系 統 所 致 。 若 要 重 新 接 駁 公 用 天 線 , 須 付 150 元 , 他 感 到 不 合 理 。
個 案 三 : 柴 灣 翠 灣 居 民 曾 先 生 是 有 線 電 視 客 戶 , 該 的 公 用 天 線 早 前 升 級 為 可 接 收 數 碼 電 視 廣 播 , 他 遂 購 買 機 頂 盒 接 收 高 清 電 視 , 近 日他 看 到 屋 苑 貼 出 通 告 , 指 有 線 電 視 用 戶 因 屬 獨 立 天 線 , 不 能 享 用 大 廈 公 用 天 線 所 接收 的 數 碼 廣 播 系 統 。 他 致 電 有 線 查 詢 , 獲 覆 是 管 業 處 問 題 , 而 管 業 處 又 指 屬 有 線 電視 問 題 。 「 兩 邊 拋 拋 去 , 家 有 機 頂 盒 都 睇 唔 到 高 清 。 」
有 線 根 據 條 款 收 費
部 份 公 屋 已 提 升 公 共 天 線 系 統 , 居 民 可 收 看 數 碼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
有線 電 視 表 示 , 根 據 該 公 司 服 務 條 款 , 可 在 客 戶 終 止 服 務 後 , 徵 收 「 引 入 線 駁 回 原 系統 」 費 用 , 惟 可 按 個 別 情 況 酌 情 處 理 。 該 公 司 已 豁 免 王 先 生 有 關 收 費 , 並 於 早 前 完成 有 關 工 程 。
至 於 曾 先 生 的 個 案 , 有 線 電 視 表 示 , 有 線 用 戶 居 住 的 大 廈 管 業處 , 在 公 共 天 線 之 數 碼 訊 號 提 升 工 程 進 行 中 或 竣 工 後 , 只 需 通 知 該 公 司 作 相 應 技 術安 排 , 將 數 碼 訊 號 送 到 有 線 網 絡 , 有 線 電 視 的 系 統 便 會 免 費 載 入 數 碼 訊 號 , 讓 客 戶接 收 數 碼 廣 播 , 早 前 已 聯 絡 翠 灣 管 業 處 作 安 排 , 另 已 聯 絡 黃 先 生 解 釋 及 跟 進 其 投 訴 。
業 內 解 畫 : 大 廈 有 兩 套 網 絡 系 統
熟 悉 天 線 更 換 工 程 的 萬 海 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總 監 何 瑞 泉 指 出 , 公 共 屋 一 般 具 備 兩 個 網 絡 系 統 , 包 括 公 用 天 線 及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 由 於 入 屋 只 有 一 條 線 , 若住 戶 登 記 用 有 線 電 視 , 入 屋 線 路 便 會 從 有 線 電 視 的 分 線 盒 接 駁 。 現 有 有 線 客 戶 , 若所 住 大 廈 已 提 升 公 用 天 線 系 統 , 便 要 聯 絡 有 線 , 要 求 對 該 大 廈 作 技 術 配 合 , 將 數 碼訊 號 送 到 有 線 網 絡 。
至 於 前 有 線 用 戶 , 若 入 屋 線 路 仍 未 駁 回 大 廈 公 用 天 線 , 即 使 自 行 購 入 機 頂 盒 , 也 沒 法 享 用 大 廈 公 用 天 線 所 輸 送 的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 「 拆 走 有 線 電 視 解 碼 器 , 唔 代 表 還 原 番 公 共 天 線 ! 」 何 表 示 , 若 有 線 電 視 將 線 路 還 原 , 或 需 更 換 符 合 大 廈 規 格 的 插 座 及 線 路 , 便 可 能 有 更 多 額 外 收 費 。
消 費 權 益 : 有 線 前 用 戶 無 法 看 高 清
駁 回 大 廈 天 線 需 付 費 被 怨 不 合 理
有線 電 視 前 用 戶 向 早 報 反 映 , 要 求 有 線 還 原 天 線 , 竟 被 徵 收 費 用 , 直 斥 不 合 理 ; 而 現有 線 用 戶 如 要 收 看 高 清 , 則 要 通 知 有 線 聯 絡 大 廈 載 入 數 碼 訊 號 , 雖 不 會 被 徵 費 , 卻要 被 動 地 等 待 有 線 「 動 手 」 。
駁 回 天 線 收 150 元
有 線 電 視 解 釋 , 根 據 服 務 條 款 , 可 在 客 戶 終 止 服 務 後 徵 收 「 引 入 線 駁 回 原 系 統 」 費 用 。
個案 一 : 已 用 有 線 電 視 多 年 的 王 先 生 , 於 今 年 2 月 提 出 終 止 合 約 , 並 已 交 還 解 碼 器 。最 近 他 所 住 的 將 軍 澳 頌 明 苑 已 能 接 收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 於 是 專 程 購 買 一 部 機 頂 盒 , 用以 接 收 高 清 電 視 。 可 是 發 現 有 線 電 視 在 其 終 止 服 務 的 同 時 , 沒 將 其 家 中 天 線 駁 回 屋苑 的 公 用 天 線 系 統 , 以 致 他 無 法 接 收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 他 要 求 有 線 駁 回 天 線 , 卻 被 收取 150 元 費 用 。 王 先 生 氣 憤 地 說 : 「 用 完 佢 服 務 , 應 該 要 幫 客 人 還 原 天 線 , 冇 理 由 仲 要 畀 錢 。 」
個案 二 : 居 住 紅 磡 海 逸 豪 園 的 黃 先 生 , 於 半 年 前 終 止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 早 前 使 用 機 頂 盒欲 收 看 高 清 電 視 , 卻 無 法 收 看 。 他 向 有 線 電 視 了 解 , 獲 覆 他 所 用 的 天 線 未 駁 回 大 廈公 用 天 線 系 統 所 致 。 若 要 重 新 接 駁 公 用 天 線 , 須 付 150 元 , 他 感 到 不 合 理 。
個 案 三 : 柴 灣 翠 灣 居 民 曾 先 生 是 有 線 電 視 客 戶 , 該 的 公 用 天 線 早 前 升 級 為 可 接 收 數 碼 電 視 廣 播 , 他 遂 購 買 機 頂 盒 接 收 高 清 電 視 , 近 日他 看 到 屋 苑 貼 出 通 告 , 指 有 線 電 視 用 戶 因 屬 獨 立 天 線 , 不 能 享 用 大 廈 公 用 天 線 所 接收 的 數 碼 廣 播 系 統 。 他 致 電 有 線 查 詢 , 獲 覆 是 管 業 處 問 題 , 而 管 業 處 又 指 屬 有 線 電視 問 題 。 「 兩 邊 拋 拋 去 , 家 有 機 頂 盒 都 睇 唔 到 高 清 。 」
有 線 根 據 條 款 收 費
部 份 公 屋 已 提 升 公 共 天 線 系 統 , 居 民 可 收 看 數 碼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
有線 電 視 表 示 , 根 據 該 公 司 服 務 條 款 , 可 在 客 戶 終 止 服 務 後 , 徵 收 「 引 入 線 駁 回 原 系統 」 費 用 , 惟 可 按 個 別 情 況 酌 情 處 理 。 該 公 司 已 豁 免 王 先 生 有 關 收 費 , 並 於 早 前 完成 有 關 工 程 。
至 於 曾 先 生 的 個 案 , 有 線 電 視 表 示 , 有 線 用 戶 居 住 的 大 廈 管 業處 , 在 公 共 天 線 之 數 碼 訊 號 提 升 工 程 進 行 中 或 竣 工 後 , 只 需 通 知 該 公 司 作 相 應 技 術安 排 , 將 數 碼 訊 號 送 到 有 線 網 絡 , 有 線 電 視 的 系 統 便 會 免 費 載 入 數 碼 訊 號 , 讓 客 戶接 收 數 碼 廣 播 , 早 前 已 聯 絡 翠 灣 管 業 處 作 安 排 , 另 已 聯 絡 黃 先 生 解 釋 及 跟 進 其 投 訴 。
業 內 解 畫 : 大 廈 有 兩 套 網 絡 系 統
熟 悉 天 線 更 換 工 程 的 萬 海 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總 監 何 瑞 泉 指 出 , 公 共 屋 一 般 具 備 兩 個 網 絡 系 統 , 包 括 公 用 天 線 及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 由 於 入 屋 只 有 一 條 線 , 若住 戶 登 記 用 有 線 電 視 , 入 屋 線 路 便 會 從 有 線 電 視 的 分 線 盒 接 駁 。 現 有 有 線 客 戶 , 若所 住 大 廈 已 提 升 公 用 天 線 系 統 , 便 要 聯 絡 有 線 , 要 求 對 該 大 廈 作 技 術 配 合 , 將 數 碼訊 號 送 到 有 線 網 絡 。
至 於 前 有 線 用 戶 , 若 入 屋 線 路 仍 未 駁 回 大 廈 公 用 天 線 , 即 使 自 行 購 入 機 頂 盒 , 也 沒 法 享 用 大 廈 公 用 天 線 所 輸 送 的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 「 拆 走 有 線 電 視 解 碼 器 , 唔 代 表 還 原 番 公 共 天 線 ! 」 何 表 示 , 若 有 線 電 視 將 線 路 還 原 , 或 需 更 換 符 合 大 廈 規 格 的 插 座 及 線 路 , 便 可 能 有 更 多 額 外 收 費 。
2008年6月9日星期一
訂 會 議 常 規 減 爭 拗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6月9日)
黃 先 生 是 法 團 主 席 , 他 在 主 持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業 主 大 會 會 議 時 , 委 員 和 業 主 經 常 爭 相 發 言 , 令 會 議 變 得 冗 長 和 混 亂 。 他 欲 查 詢 改 善 方 法 ?
答 : 法 團 會 議 乃 業 戶 相 互 溝 通 、 解 決 問 題 的 主 要 平 台 。 倘 會 議 過 程 缺 乏 規 則 , 業主 隨 意 發 言 , 內 容 偏 離 主 題 , 甚 至 演 變 成 宣 洩 個 人 不 滿 的 地 方 , 將 影 響 會 議 的 成 效。
黃 先 生 可 為 會 議 制 訂 適 當 的 會 議 常 規 , 讓 各 與 會 者 清 楚 明 白 及 嚴 格 遵 守 ,令 會 議 流 程 暢 順 。 會 議 常 規 必 須 在 各 委 員 同 意 的 基 礎 下 執 行 。 制 訂 會 議 常 規 時 可 參考 以 下 各 項 :
‧ 未 經 會 議 主 席 同 意 不 得 發 言 ;
‧ 任 何 人 在 發 言 時 , 其 他 與 會 者 要 保 持 安 靜 , 不 得 妨 礙 發 言 人 ;
‧ 每 次 發 言 均 有 時 間 限 制 ;
‧ 發 言 內 容 不 能 偏 離 所 討 論 的 議 題 ;
‧ 制 訂 表 決 程 序 , 如 動 議 及 修 正 動 議 的 方 法
黃 先 生 是 法 團 主 席 , 他 在 主 持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業 主 大 會 會 議 時 , 委 員 和 業 主 經 常 爭 相 發 言 , 令 會 議 變 得 冗 長 和 混 亂 。 他 欲 查 詢 改 善 方 法 ?
答 : 法 團 會 議 乃 業 戶 相 互 溝 通 、 解 決 問 題 的 主 要 平 台 。 倘 會 議 過 程 缺 乏 規 則 , 業主 隨 意 發 言 , 內 容 偏 離 主 題 , 甚 至 演 變 成 宣 洩 個 人 不 滿 的 地 方 , 將 影 響 會 議 的 成 效。
黃 先 生 可 為 會 議 制 訂 適 當 的 會 議 常 規 , 讓 各 與 會 者 清 楚 明 白 及 嚴 格 遵 守 ,令 會 議 流 程 暢 順 。 會 議 常 規 必 須 在 各 委 員 同 意 的 基 礎 下 執 行 。 制 訂 會 議 常 規 時 可 參考 以 下 各 項 :
‧ 未 經 會 議 主 席 同 意 不 得 發 言 ;
‧ 任 何 人 在 發 言 時 , 其 他 與 會 者 要 保 持 安 靜 , 不 得 妨 礙 發 言 人 ;
‧ 每 次 發 言 均 有 時 間 限 制 ;
‧ 發 言 內 容 不 能 偏 離 所 討 論 的 議 題 ;
‧ 制 訂 表 決 程 序 , 如 動 議 及 修 正 動 議 的 方 法
2008年6月2日星期一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須 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6月2日)
炎 夏 已 到 , 冷 氣 機 滴 水 問 題 重 現 , 他 欲 知 在 大 廈 外 牆 加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冷 氣 機 滴 水 不 但 造 成 滋 擾 , 而 且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 在 大 廈 外 牆 裝 設 去 水 喉 連 接各 戶 的 冷 氣 機 便 可 解 決 滴 水 問 題 。 加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前 , 除 須 諮 詢 業 戶 意 見 及 在 業主 大 會 議 決 通 過 進 行 工 程 外 , 還 要 留 意 以 下 各 項 :
* 了 解 各 戶 現 有 冷 氣 機 安 裝 的 位 置 , 以 決 定 安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的 位 置 及 路 線 。
* 外 牆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空 間 安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
* 選 用 喉 管 的 顏 色 是 否 與 現 有 外 牆 飾 面 相 配 , 以 及 安 裝 喉 管 之 位 置 會 否 影 響 大 廈 外 觀 。
*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是 否 可 適 當 地 接 駁 至 現 有 的 污 水 系 統 。
* 在 物 料 方 面 , 可 考 慮 使 用 防 紫 外 線 的 膠 喉 及 不 鋼 包 膠 喉 碼 。
* 安 裝 時 , 各 單 位 的 排 水 喉 管 必 須 有 足 夠 去 水 斜 度 ; 且 喉 管 必 須 接 合 穩 固 。
炎 夏 已 到 , 冷 氣 機 滴 水 問 題 重 現 , 他 欲 知 在 大 廈 外 牆 加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冷 氣 機 滴 水 不 但 造 成 滋 擾 , 而 且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 在 大 廈 外 牆 裝 設 去 水 喉 連 接各 戶 的 冷 氣 機 便 可 解 決 滴 水 問 題 。 加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前 , 除 須 諮 詢 業 戶 意 見 及 在 業主 大 會 議 決 通 過 進 行 工 程 外 , 還 要 留 意 以 下 各 項 :
* 了 解 各 戶 現 有 冷 氣 機 安 裝 的 位 置 , 以 決 定 安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的 位 置 及 路 線 。
* 外 牆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空 間 安 裝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
* 選 用 喉 管 的 顏 色 是 否 與 現 有 外 牆 飾 面 相 配 , 以 及 安 裝 喉 管 之 位 置 會 否 影 響 大 廈 外 觀 。
* 冷 氣 機 去 水 喉 是 否 可 適 當 地 接 駁 至 現 有 的 污 水 系 統 。
* 在 物 料 方 面 , 可 考 慮 使 用 防 紫 外 線 的 膠 喉 及 不 鋼 包 膠 喉 碼 。
* 安 裝 時 , 各 單 位 的 排 水 喉 管 必 須 有 足 夠 去 水 斜 度 ; 且 喉 管 必 須 接 合 穩 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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