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星期日

委 任 代 表 文 書 須 符 合 格 式

資料來源:2008年11月24日(蘋果日報)

問 : 讀 者 來 信 指 其 大廈 法 團 沒 有 按 照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就 業 主 會 議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 下 稱 委 託 書 ) 的法 定 格 式 , 也 未 夾 附 「 投 票 指 示 」 , 認 為 有 違 條 例 及 誤 導 其 他 業 主 。

有 關 範 本 可 下 載

答: 根 據 2007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 如 業 主 未 能 親 身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 必 須 將填 好 及 已 簽 署 的 委 託 書 於 會 議 舉 行 前 至 少 48 小 時 送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 而 秘 書 則須 向 有 關 業 主 發 出 確 認 收 據 。

讀 者 信 函 提 及 , 法 團 不 按 照 委 託 書 的 法 定 格 式, 包 括 要 求 業 主 填 寫 受 委 任 代 表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做 法 並 不 恰 當 。 至 於 讀 者 認 為 應 將「 投 票 指 示 」 夾 附 於 「 委 託 書 」 的 做 法 , 也 非 法 定 格 式 要 求 , 而 事 實 上 , 法 團 秘 書難 以 核 實 該 「 投 票 指 示 」 是 否 依 據 業 主 的 意 願 填 寫 , 如 要 確 保 代 表 的 投 票 取 向 與 業主 相 同 , 業 主 應 委 託 其 信 任 的 人 代 為 投 票 。 還 有 一 點 須 留 意 , 被 委 任 的 代 表 必 須 是個 別 人 士 ; 倘 業 主 委 任 「 管 理 委 員 會 」 為 其 代 表 , 該 委 託 書 將 屬 無 效 。

法 團 須 注 意 委 託 書 必 須 符 合 法 定 格 式 , 以 免 影 響 業 主 大 會 的 決 議 。 業 主 可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大 廈 管 理 網 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tc/reference_materials/10_1.htm 下 載 有 關 範 本 。 

持 牌 水 喉 匠 方 可 改 喉 管

資料來源:2008年11月17日(蘋果日報)

問 : 本 人 居 於 私 人 樓 宇 , 現 計 劃 翻 新 單 位 , 想 用 英 泥 及 瓷 磚 遮 蓋 食 水 明 喉 , 並 移 動 鋅 盆 、 洗 手 盆 及 浴 缸 的 水 喉 位 。 請 問 需 否 申 請 ?

不 可 損 及 結 構 牆

答: 根 據 「 建 築 物 規 例 」 , 業 主 擬 進 行 的 工 程 如 非 涉 及 樓 宇 結 構 改 動 , 毋 須 先 獲 屋 宇署 批 准 。 業 主 如 計 劃 將 食 水 明 喉 改 為 暗 喉 , 須 將 喉 管 藏 於 非 結 構 牆 身 或 磚 牆 內 。 業主 可 聘 請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 研 究 暗 喉 的 設 計 及 施 工 方 法 。
為 免 將 來 更 換 或 維 修食 水 喉 時 損 毀 牆 磚 , 業 主 可 用 其 他 裝 飾 來 遮 蓋 水 喉 管 或 安 裝 活 門 , 以 便 日 後 檢 查 及維 修 水 管 。 業 主 須 留 意 避 免 將 食 水 喉 藏 於 結 構 牆 或 其 他 結 構 組 件 內 , 因 此 舉 可 能 損害 樓 宇 結 構 , 而 改 動 樓 宇 結 構 前 必 須 查 閱 大 廈 公 契 , 確 定 沒 有 違 反 公 契 條 文 , 並 須得 到 屋 宇 署 批 准 。
此 外 , 若 裝 修 工 程 牽 涉 更 改 供 水 喉 管 及 水 龍 頭 的 位 置 , 根據 「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 業 主 須 聘 請 持 牌 水 喉 匠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水 喉 匠 應 視 乎 改 動 供水 系 統 的 情 況 , 決 定 是 否 須 於 工 程 前 向 水 務 署 申 請 書 面 批 准 。

張 貼 會 議 紀 錄 須 知

資料來源:2008年11月10日(蘋果日報)

讀 者 何 先 生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秘 書 , 職 責 上 要 張 貼 法 團 會 議 紀 錄 讓 業 主 參 閱 。 他 查 詢 公 開 住 戶 單 位 會 否 侵 犯 住 戶 私 隱 ?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 , 「 個 人 資 料 」 是 指 一 名在 世 人 士 的 有 關 資 料 , 從 該 資 料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確 定 有 關 個 人 的 身 份 ; 及 該 等 資 料的 存 在 形 式 , 令 到 查 閱 及 處 理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

避 免 產 生 誤 會

一般 而 言 , 若 公 開 的 資 料 只 涉 及 單 位 地 址 , 而 沒 有 其 他 能 識 辨 個 別 人 士 身 份 的 資 料 ,則 該 等 資 料 並 不 符 合 條 例 中 「 個 人 資 料 」 的 定 義 , 因 此 不 在 條 例 的 管 轄 範 圍 內 。 惟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檢 視 會 議 紀 錄 時 , 應 留 意 紀 錄 內 有 否 涉 及 敏 感 資 料 而 導 致 有 關 人士 反 感 , 避 免 產 生 誤 會 或 引 起 法 團 與 業 主 之 間 的 衝 突 。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可 致 電 2827 2827 向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查 詢 , 或 瀏 覽 網 址 : http://www.pcpd.org.hk 。 

定 期 查 喉 管   防 污 水 倒 流

資料來源:2008年11月3日(蘋果日報)

讀 者 問 : 我 是 大 廈 業主 立 案 法 團 委 員 , 現 居 住 大 廈 經 常 出 現 污 水 倒 流 問 題 , 法 團 正 計 劃 進 行 更 換 排 水 管工 程 , 欲 知 安 裝 防 倒 流 閥 門 可 否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污 水 喉 管 出 現倒 流 , 一 般 主 要 是 由 於 渠 管 經 長 期 使 用 , 污 物 積 存 於 喉 管 內 壁 , 若 有 住 戶 將 不 溶 解物 品 丟 進 廁 盆 , 更 會 導 致 污 水 主 渠 淤 塞 。 要 解 決 污 水 倒 流 問 題 , 大 廈 法 團 除 了 安 排清 除 於 喉 管 內 之 淤 塞 物 外 , 並 須 育 住 戶 及 家 庭 傭 工 不 要 將 固 體 廢 物 丟 進 廁 盆 。 同 時 大 廈 法 團 應 定 期 檢 查 喉 管 狀 況 , 因 應 需 要 更 換 生 喉 管 。

防 倒 流 閥 門 不 能 治 本

安裝 防 倒 流 閥 門 只 是 針 對 性 解 決 個 別 單 位 的 污 水 倒 流 問 題 , 而 非 治 本 的 方 法 ; 而 且 目前 有 關 裝 置 仍 未 廣 泛 使 用 , 除 了 成 效 未 獲 認 同 外 , 保 養 及 安 裝 技 術 也 未 成 熟 ; 故 此, 為 了 徹 底 解 決 污 水 倒 流 問 題 , 以 免 對 大 廈 各 住 戶 帶 來 不 便 , 甚 至 引 致 財 物 損 失 ,大 廈 法 團 應 及 早 聘 請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評 估 大 廈 的 整 體 排 水 系 統 , 找 出 污 水 倒 流 的 原 因, 從 而 進 行 適 當 的 改 善 工 程 。

搭 建 懸 空 棚 架 有 規 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10月27日)

讀 者 問 : 想 更 換 單 位 的 鋁 窗 , 在 大 廈 外 牆 搭 建 狗 臂 架 吊 棚 是 否 危 險 ?

鐵 托 架 ( 俗 稱 狗 臂 架 ) 式 懸 空 棚 架 應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設 計 及 搭 建 , 並 確 保 棚 架上 的 物 件 不 會 超 出 安 全 荷 載 量 , 而 且 附 有 繫 穩 裝 置 。 若 外 牆 是 用 泥 磚 或 沙 磚 建 成 ,不 宜 使 用 「 拉 爆 」 或 「 撞 爆 」 式 螺 絲 繫 穩 。
棚 架 須 由 富 經 驗 的 工 人 及 在 一 名合 資 格 人 士 的 監 督 下 搭 建 、 更 改 或 拆 卸 。 工 人 須 佩 戴 安 全 帶 , 並 繫 於 可 承 受 不 少 於 5,000 牛 頓 拉 力 的 牢 固 物 或 獨 立 救 生 繩 上 。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或 專 業 工 程 師 於 覆 核 棚 架後 , 填 寫 第 五 號 表 格 證 明 棚 架 安 全 , 而 表 格 須 懸 掛 在 棚 架 的 當 眼 處 , 以 便 工 人 及 僱主 檢 視 。

遇 風 雨 須 再 檢 查

每個 狗 臂 架 須 裝 上 最 少 三 顆 結 構 良 好 的 繫 穩 螺 絲 , 螺 絲 長 度 與 安 裝 程 序 須 參 照 操 作 手冊 。 棚 架 須 使 用 良 好 的 竹 枝 , 並 設 密 鋪 的 工 作 台 及 有 安 全 的 進 出 途 徑 ; 拆 卸 棚 架 前, 要 先 清 除 棚 架 上 的 物 料 和 廢 物 。 僱 主 及 工 人 應 留 意 第 五 號 表 格 的 簽 發 日 期 , 一 般表 格 有 效 期 為 14 天 , 若 期 間 遇 風 雨 而 延 誤 , 應 提 高 警 覺 或 通 知 合 資 格 人 士 檢 查 ,以 策 安 全  

2008年11月2日星期日

10月24日,房屋事務主任工會行動



2008年10月24日下午,到中環花園道美利大廈,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女士遞交請願信,隨後返回房屋署總部北門集會靜坐,強烈向政府高層表達促請房屋署制訂房屋事務主任人手編制及增聘人手的訴求,減輕同事的工作壓力,確保服務質素免受影響。

當天下午,300多名同事踴躍響應本會的呼籲,團結一致,熱烈參與工會行動,使有關遞信和靜坐行動終能在和平、理性的氣氛下順利完成,場面震撼和令人鼓舞。是次工會行動的成功,全賴同事鼎力支持。在此向同事致以萬二分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