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

離婚不會額外獲配公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12月1日)

問:本人現正申請離婚,擔心離婚後會失去公屋單位,請問房屋署會怎樣安排離婚戶的單位?

答:為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公屋家庭不可因離婚問題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如戶主夫婦未能就居住安排達成協議,為顧及子女的住屋需要,房屋署通常會將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的一方,而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若離婚後單身的一方符合申請入住公屋的資格,可透過公屋輪候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租住期,但以 3年為限。


可申請住中轉屋
在申請輪候公屋時,如單身一方無法另覓居所,可申請入住新界區中轉房屋,惟須符合入息、資產及無擁有物業等規定;否則,必須自行安排居所,並遷出公屋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極需援助,房屋署會轉介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考慮,提供適切援助。
自 2001年 11月起,「有條件租約」涵蓋範圍擴大至已提出離婚呈請而沒有子女,或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房屋署會按社署的推薦,從「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其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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