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4月7日)
七大因素辨別炒家
香港稅務學會理事王銳強指出,根據《稅務條例》,從事經濟活動獲利便要繳付利得稅,包括炒樓或炒股票。納稅人如要申明置業是投資保值,需出示證明,例如物業的電費單、水費單及出租物業時繳付的物業稅等。納稅人如購入物業不久,因收入減少無力供樓要賣樓,則要出示入息證明,稅局會根據環境證供判斷。至於市民如持有物業作長期投資、收租或自住,他日出售物業則不需納稅。稅局會根據七大事實考慮,包括納稅人購入物業時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供樓等。
對於近年多了內地炒家來港炒樓,會否構成追稅困難,王銳強表示,香港是以收入來源地徵稅,因此境外炒家賣樓獲利亦要在港交利得稅,有關人士有責任在買賣樓宇時填交一個可以聯絡到的通訊地址。
中原地產研究部聯席董事黃良昇表示,一些「無心炒樓者」可能見樓價上揚,購入物業不久即賣樓圖利,因而由用家變成炒家,事後才知要繳付利得稅,還要被稅局要求一併填報前六年涉及買賣樓宇的資料。
2010年4月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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