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離婚獨居漢須遷離公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23日)

有讀者查詢,他剛與妻子離婚,子女管養權撥歸妻子,他是否必須遷出原來共住的公屋單位?


可申請中轉屋暫住

根據房屋署公營房屋政策,在離婚訴訟完結後,如承租人及其配偶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該署通常會將之撥歸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或與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同住、或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日常生活的一方。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單位,如無法另覓居所,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並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可獲縮減最多三年的輪候時間。

至於離婚夫婦各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戶籍都包括其他親屬,房屋署則會就「全面經濟況狀評審」及「無擁有住宅物業」兩方面,考慮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有關人士也可於一年內以綠表資格申請自置居所計劃置業。未能通過上述兩項條件者須遷出單位,但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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