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早年居屋補價後可租售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1月16日)

問:於早年購入一個居屋單位,現已還清按揭,但未補價。請問是否可以將單位出租?如不可以,須辦理甚麼手續?

答: 1982年居屋計劃第三期乙或以後推出的單位,均受《房屋條例》(第 283章)附表的規定所限制。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均違反《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租約也告無效。

居屋單位業主如欲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必須向房屋署遞交評估補價申請書、所須文件的副本及現為港幣 3,300元的手續費。之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會派員視察單位,並在手續費和所須文件妥備的情況下,約三個星期後發出評估補價通知書,通知業主補價款額。


兩個月內繳付補價

業主須在評估補價通知書日期起計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評估的補價將告無效。業主在繳付補價後,會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並可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

有關詳情及下載評估補價申請書,可瀏覽房委會網頁;或到各房委會屋邨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何文田房委會總辦事處索取。

20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如何釐定大廈公用設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1月15日)

問:單位外牆去水喉管出現滲漏,他要求管理公司跟進,獲覆該喉管不屬於大廈的公用部份,需自行安排維修。他查詢如何釐定大廈的公用部份及設施?

答:大廈的公用部份是指建築物的任何部份,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份;而設施是指設置在大廈內普遍供所有業主使用,或為所有業主的利益而設置的裝置。

大部份大廈公契都會詳細列明大廈內的公用部份及設施。若大廈公契沒有清楚列明,業主可參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了解一般公用部份所指為何,或徵詢律師的專業意見,以確定個別大廈的情況。

一般而言,多於一個單位共用的排水喉管乃屬公用設施部份。若喉管只供個別單位排水之用,則屬於個別業主的裝置,該單位業主需負責維修及保養。因此建議可先查閱大廈公契有關大廈公用設施的定義,以確定維修喉管的責任。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211F405382AE5A5A4825732900112293?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