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1月16日)
問:於早年購入一個居屋單位,現已還清按揭,但未補價。請問是否可以將單位出租?如不可以,須辦理甚麼手續?
答: 1982年居屋計劃第三期乙或以後推出的單位,均受《房屋條例》(第 283章)附表的規定所限制。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均違反《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租約也告無效。
居屋單位業主如欲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必須向房屋署遞交評估補價申請書、所須文件的副本及現為港幣 3,300元的手續費。之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會派員視察單位,並在手續費和所須文件妥備的情況下,約三個星期後發出評估補價通知書,通知業主補價款額。
兩個月內繳付補價
業主須在評估補價通知書日期起計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評估的補價將告無效。業主在繳付補價後,會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並可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
有關詳情及下載評估補價申請書,可瀏覽房委會網頁;或到各房委會屋邨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何文田房委會總辦事處索取。
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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