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如何釐定大廈公用設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1月15日)

問:單位外牆去水喉管出現滲漏,他要求管理公司跟進,獲覆該喉管不屬於大廈的公用部份,需自行安排維修。他查詢如何釐定大廈的公用部份及設施?

答:大廈的公用部份是指建築物的任何部份,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份;而設施是指設置在大廈內普遍供所有業主使用,或為所有業主的利益而設置的裝置。

大部份大廈公契都會詳細列明大廈內的公用部份及設施。若大廈公契沒有清楚列明,業主可參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了解一般公用部份所指為何,或徵詢律師的專業意見,以確定個別大廈的情況。

一般而言,多於一個單位共用的排水喉管乃屬公用設施部份。若喉管只供個別單位排水之用,則屬於個別業主的裝置,該單位業主需負責維修及保養。因此建議可先查閱大廈公契有關大廈公用設施的定義,以確定維修喉管的責任。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211F405382AE5A5A4825732900112293?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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