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3月24日)
黃 先 生 為 大 廈 法 團 主 席 , 其 大 廈 將 進 行 更 換 排 水 渠 工 程 , 他 查 詢 渠 管 設 計 有 甚 麼 須 注 意 之 處 ?
更 換 排 水 渠 可 考 慮 採 用 以 下 設 計 :
* 應 使 用 不 易 生 的 物 料 , 如 硬 塑 膠 管 (UPVC 管 ) 或 有 環 氧 化 樹 脂 保 護 膜 的 渠 管 。 倘 若 使 用 生 鐵 渠 管 , 渠 管 及 配 件 的 內 外 表 面 須 塗 上 適 當 防 物 料 作 保 護 ;
* 為 免 病 菌 傳 播 , 建 議 將 舊 有 的 開 放 水 斗 式 排 污 系 統 更 改 為 密 封 式 設 計 連 隔 氣 。 另 外 , 因 在 地 台 排 水 口 隔 氣 彎 管 內 的 水 容 易 蒸 發 而 流 失 , 可 考 慮 使 用 最 新 的 W 形 聚 水 器 設 計 , 以 便 將 洗 手 盆 廢 水 引 導 至 地 台 排 水 口 隔 氣 彎 管 內 , 確 保 聚 水 器 內 有 足 夠 貯 水 ;
* 根 據 現 時 建 築 物 條 例 , 裝 於 室 內 的 UPVC 管 貫 通 地 台 至 下 層 , 喉 管 須 在 適 當 位 置 加 上 阻 火 圈 , 以 防 止 火 燄 及 濃 煙 蔓 延 ;
* 為 防 止 污 水 倒 流 , 可 考 慮 在 低 層 單 位 安 裝 獨 立 排 污 渠 或 防 倒 流 閥 門 。
在 更 換 渠 管 前 , 應 先 諮 詢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 並 聘 用 認 可 承 建 商 進 行 工 程 。
2008年3月24日星期一
2008年3月19日星期三
法 團 有 責 任 保 障 住 戶 財 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3月17日)
若 大 廈 內 不 幸 有 單 位 遭 爆 竊 , 法 團 是 否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
若 法 團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已 為 大 廈 提 供 合 理 水 平 的 保 安 措 施 , 但 仍 發 生 盜 竊 事 故 , 法 團 未 必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 例 如 法 團 已 聘 請 保 安 公 司 提 供 24 小 時 保 安 服 務 , 並 作 有 效 監 管 , 確 保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 以 保 障 業 主 的 生 命 及 財 產 安 全 。
法 庭 指 法 團 未 盡 責
若 法 團 沒 有 盡 力 監 管 大 廈 的 保 安 , 則 有 可 能 負 上 有 關 責 任 。 根 據 法 庭 的 案 例 , 某 大 廈 單 位 被 人 爆 竊 , 受 害 業 主 入 稟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向 法 團 追 討 賠 償 , 包 括 財 物 損 失 、 維 修 大 門 及 零 件 費 用 , 最 終 法 庭 宣 判 法 團 須 作 賠 償 。 案 例 的 關 鍵 在 於 法 庭 認 為 法 團 未 盡 其 應 有 的 責 任 , 為 居 住 大 廈 內 之 業 主 提 供 合 理 水 平 的 保 安 。 由 於 法 團 僱 用 的 管 理 員 疏 忽 職 守 , 令 賊 人 有 機 可 乘 , 為 業 主 帶 來 不 必 要 損 失 , 而 這 些 損 失 可 能 避 免 得 到 。
當 然 , 法 團 最 終 是 否 需 要 承 擔 住 戶 遭 爆 竊 的 損 失 , 仍 須 就 個 別 案 情 而 定 , 由 法 庭 裁 決 。 法 團 應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以 減 低 賠 償 責 任 的 風 險 。
若 大 廈 內 不 幸 有 單 位 遭 爆 竊 , 法 團 是 否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
若 法 團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已 為 大 廈 提 供 合 理 水 平 的 保 安 措 施 , 但 仍 發 生 盜 竊 事 故 , 法 團 未 必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 例 如 法 團 已 聘 請 保 安 公 司 提 供 24 小 時 保 安 服 務 , 並 作 有 效 監 管 , 確 保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 以 保 障 業 主 的 生 命 及 財 產 安 全 。
法 庭 指 法 團 未 盡 責
若 法 團 沒 有 盡 力 監 管 大 廈 的 保 安 , 則 有 可 能 負 上 有 關 責 任 。 根 據 法 庭 的 案 例 , 某 大 廈 單 位 被 人 爆 竊 , 受 害 業 主 入 稟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向 法 團 追 討 賠 償 , 包 括 財 物 損 失 、 維 修 大 門 及 零 件 費 用 , 最 終 法 庭 宣 判 法 團 須 作 賠 償 。 案 例 的 關 鍵 在 於 法 庭 認 為 法 團 未 盡 其 應 有 的 責 任 , 為 居 住 大 廈 內 之 業 主 提 供 合 理 水 平 的 保 安 。 由 於 法 團 僱 用 的 管 理 員 疏 忽 職 守 , 令 賊 人 有 機 可 乘 , 為 業 主 帶 來 不 必 要 損 失 , 而 這 些 損 失 可 能 避 免 得 到 。
當 然 , 法 團 最 終 是 否 需 要 承 擔 住 戶 遭 爆 竊 的 損 失 , 仍 須 就 個 別 案 情 而 定 , 由 法 庭 裁 決 。 法 團 應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以 減 低 賠 償 責 任 的 風 險 。
2008年3月16日星期日
購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須 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3月3日)
李 小 姐 為 大 廈 法 團 主 席 。 據 她 所 知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須 購 買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她 欲 知 法 例 有 何 規 定 。
大 廈 公 用 部 分 例 如 外 牆 石 屎 剝 落 , 可 能 引 致 路 人 受 傷 。 《 2007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 第 28 條 規 定 , 於 2009 年 1月 1 日 起 , 法 團 須 就 大 廈 公 用 部 份 及 法 團 財 產 購 買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 法 團 如 未 按 例 購 買 , 即 屬 違 法 。
法 例 的 主 要 規 定 包 括 :
1. 承 保 範 圍
法 團 就 大 廈 公 用 部 份 而 對 第 三 者 身 體 受 傷 或 / 及 死 亡 的 法 律 責 任 。
2. 最 低 承 保 額
每 宗 事 故 不 少 於 1 千 萬 元 。
3. 通 知 業 主 及 土 地 註 冊 處
‧ 保 險 通 告 須 張 貼 於 大 廈 當 眼 處 ;
‧ 管 委 會 秘 書 須 在 保 單 訂 立 後 28 天 內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
‧ 只 要 繳 付 複 印 費 , 業 主 可 向 司 庫 索 取 保 單 及 收 據 副 本 。
4. 對 法 團 及 第 三 者 保 障
‧ 如 有 第 三 者 提 出 申 索 , 法 團 須 在 10 天 內 向 第 三 者 說 明 是 否 持 有 一 份 有 效 保 單 ;
‧ 法 團 與 第 三 者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 如 否 定 或 限 制 法 團 對 第 三 者 所 負 的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均 屬 無 效 ;
‧ 如 法 團 清 盤 , 不 會 影 響 法 團 就 保 單 中 所 承 保 對 第 三 者 所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
有 關 條 文 可 從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大 廈 管 理 網 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下 載 。
李 小 姐 為 大 廈 法 團 主 席 。 據 她 所 知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須 購 買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她 欲 知 法 例 有 何 規 定 。
大 廈 公 用 部 分 例 如 外 牆 石 屎 剝 落 , 可 能 引 致 路 人 受 傷 。 《 2007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 第 28 條 規 定 , 於 2009 年 1月 1 日 起 , 法 團 須 就 大 廈 公 用 部 份 及 法 團 財 產 購 買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 法 團 如 未 按 例 購 買 , 即 屬 違 法 。
法 例 的 主 要 規 定 包 括 :
1. 承 保 範 圍
法 團 就 大 廈 公 用 部 份 而 對 第 三 者 身 體 受 傷 或 / 及 死 亡 的 法 律 責 任 。
2. 最 低 承 保 額
每 宗 事 故 不 少 於 1 千 萬 元 。
3. 通 知 業 主 及 土 地 註 冊 處
‧ 保 險 通 告 須 張 貼 於 大 廈 當 眼 處 ;
‧ 管 委 會 秘 書 須 在 保 單 訂 立 後 28 天 內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
‧ 只 要 繳 付 複 印 費 , 業 主 可 向 司 庫 索 取 保 單 及 收 據 副 本 。
4. 對 法 團 及 第 三 者 保 障
‧ 如 有 第 三 者 提 出 申 索 , 法 團 須 在 10 天 內 向 第 三 者 說 明 是 否 持 有 一 份 有 效 保 單 ;
‧ 法 團 與 第 三 者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 如 否 定 或 限 制 法 團 對 第 三 者 所 負 的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均 屬 無 效 ;
‧ 如 法 團 清 盤 , 不 會 影 響 法 團 就 保 單 中 所 承 保 對 第 三 者 所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
有 關 條 文 可 從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大 廈 管 理 網 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下 載 。
2008年3月15日星期六
防 火 門 須 符 合 當 局 要 求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3月10日)
近 日 收 到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要 求 大 廈 業 主 更 換 防 火 門 。 他 欲 知 如 何 選 擇 合 規 格 的 防 火 門 。
大 廈 防 火 門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需 要 更 換 , 例 如 : 防 火 門 受 到 破 壞 、 缺 乏 認 可 測 試 報 告 證 明 其 防 火 功 能 , 或 安 全 設 計 未 符 合 現 今 要 求 等 等 。 因 此 , 屋 宇 署 會 根 據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 對 有 關 樓 宇 發 出 指 示 , 要 求 更 換 符 合 標 準 的 防 火 門 。
合 規 格 的 防 火 門 須 符 合 多 項 要 求 , 包 括 ︰
1. 耐 火 時 效 須 符 合 「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的 規 定 ;
2. 其 他 配 件 如 門 鉸 等 , 應 具 抗 火 功 能 ;
3. 防 火 門 的 闊 度 不 少 於 法 例 的 要 求 ;
4. 防 火 門 開 時 不 應 減 少 出 口 路 線 及 樓 梯 的 闊 度 ;
5. 防 火 門 與 門 框 應 附 有 適 當 的 證 明 書 及 測 試 報 告 ; 及
6. 安 裝 防 火 門 時 , 須 根 據 測 試 報 告 內 之 設 計 。
有 關 防 火 門 的 詳 細 規 格 , 可 參 閱 屋 宇 署 出 版 的 《 1996 年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 。
由 於 選 擇 及 安 裝 防 火 門 須 考 慮 現 場 環 境 因 素 , 並 作 適 當 配 合 , 故 更 換 防 火 門 時 , 應 諮 詢 專 業 人 士 意 見 。
近 日 收 到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要 求 大 廈 業 主 更 換 防 火 門 。 他 欲 知 如 何 選 擇 合 規 格 的 防 火 門 。
大 廈 防 火 門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需 要 更 換 , 例 如 : 防 火 門 受 到 破 壞 、 缺 乏 認 可 測 試 報 告 證 明 其 防 火 功 能 , 或 安 全 設 計 未 符 合 現 今 要 求 等 等 。 因 此 , 屋 宇 署 會 根 據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 對 有 關 樓 宇 發 出 指 示 , 要 求 更 換 符 合 標 準 的 防 火 門 。
合 規 格 的 防 火 門 須 符 合 多 項 要 求 , 包 括 ︰
1. 耐 火 時 效 須 符 合 「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的 規 定 ;
2. 其 他 配 件 如 門 鉸 等 , 應 具 抗 火 功 能 ;
3. 防 火 門 的 闊 度 不 少 於 法 例 的 要 求 ;
4. 防 火 門 開 時 不 應 減 少 出 口 路 線 及 樓 梯 的 闊 度 ;
5. 防 火 門 與 門 框 應 附 有 適 當 的 證 明 書 及 測 試 報 告 ; 及
6. 安 裝 防 火 門 時 , 須 根 據 測 試 報 告 內 之 設 計 。
有 關 防 火 門 的 詳 細 規 格 , 可 參 閱 屋 宇 署 出 版 的 《 1996 年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 。
由 於 選 擇 及 安 裝 防 火 門 須 考 慮 現 場 環 境 因 素 , 並 作 適 當 配 合 , 故 更 換 防 火 門 時 , 應 諮 詢 專 業 人 士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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