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星期一

居屋未補地價 租客首定罪

資料來源:明報(2009年11月9日)

計劃租住居樓單位的市民要小心了,一個居屋出租單位因未補地價,租客和業主均被控違反《房屋條例》,這亦是首次有租客被檢控的個案,兩人被罰款及留有案底。公屋聯會擔心在私人樓宇租金持續上升下,會有更多同類違規租約出現,建議房署考慮容許居屋業主,以分期或更容易方式補地價。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觀塘裁判法院在本月3日分別判罰一名居屋業主和一名居屋租客6000元和5000元。這是房署首次因為有租客在居屋單位未繳付補價下簽訂租約協議,而向租客提出的檢控個案。

租客舉報業主 齊罰款留案底

案中業主在1998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一單位。房屋署調查後發現,該業主未有取得房委會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前,在2007年10月與租客簽訂租約,月租6500元,為期兩年。該租客明確表示,知悉有關單位業主未繳付補價。

消息指出,該單位約需補地價「數十萬元」,今次揭發事件,是因為租客與業主有租務糾紛,向房委員投訴業主未有補地價,卻沒有想過自己亦同樣違法。

發言人表示,有關單位的業主和租客均觸犯了《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0萬元及入獄1年。根據條例第17B條,有關租約亦告無效。今年至今已有8宗個案,涉及10名居屋業主及1名買家因違反條例被法庭判罰。

曾是房委會委員的公屋聯會主席王坤及房署提醒有意租住居屋單位的市民,必須先了解單位是否已補地價,居屋業主若已繳付補價,會獲發信確認。

王坤表示,若租客和業主刻意隱瞞,房屋署根本難以追查。本身亦是廣明苑業主的他指出,在該屋苑入伙不到兩三年,已有人以傳單、紙仔形式,貼出放租消息。他估計現時20萬居屋單位中,約有5%是同類有問題租住單位。

倡分期補價 減違規租售

王坤表示,居屋單位轉手或出租動輒要補地價數十萬至逾百萬元,迫使部分業主鋌而走險,未補地價便出租單位。他擔心,現時私人樓宇租金上升,租金較低的居屋更渴市,建議房署容許業主以分期方式補地價,減少違規情况出現。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會長汪敦敬表示,這類未補地價居屋單位租金較市價低30%左右,對租客有一定吸引力。他指出,居屋租金較低,故甚少地產代理做這方面的業務,地產代理亦會在事前做足單位的查冊工作。

律師黃國桐表示,由於有關判刑是罰款1萬元以下及判監少過3個月,故有業主和租客的案底在罪犯自新條例下只保留3年,但他們在3年內申請工作、入學或移民,均可能受其犯罪紀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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