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星期二

「室內」「室外」怎界定 官司打到終院











資料來源:成報(2009年11月3日)

食肆實行室內禁煙已有一段日子,但煙民怎樣界定「室內」和「室外」?煙民在食肆門外吞雲吐霧,亦分分鐘跌入禁煙陷阱。一名小販管理主任早前在深井一家茶餐廳外的枱櫈吸煙,結果被衞生署控煙辦公室人員票控在室內吸煙罪名,裁判法院前以該處有簷篷及膠簾覆蓋,屬室內禁煙範圍而裁定其罪名成立。該名販管主任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認為案發茶餐廳舖外圍封的膠簾沒有覆蓋四邊,不屬室內範圍,最後獲判上訴得直。但控煙辦不服判決,認為「室內」的法律定義重大,要求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以釐清有關爭議,高院明日會就申請作出判決。

被告是販管主任何鈾然,原被票控去年中在深井村傅記粥麵茶餐廳的禁煙區持有點着香煙,而原審荃灣法院裁定何持煙的位置,是茶餐廳舖位外建有簷篷的伸延範圍,案發時該延伸範圍的三邊外圍,有兩邊也設有膠簾從簷篷垂下,合計覆蓋四邊總面積的一半, 故已屬於「室內」,故判其罪成。何鈾然不服, 最後獲判處得直,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裁定,一個範圍需要四邊圍封,才符合禁煙例中的「室內」定義,但被告吸煙的地點,有一邊並沒有封住,法官並指出,「圍封」應該是指四邊都被包圍,而遮擋兩邊三邊都不算「圍封」,即茶餐廳舖外圍封的膠簾,應覆蓋四邊,每邊要覆蓋一半以上,才算是「室內」,因此推翻原審裁判法院的判決。
煙民得直控煙辦不服

控煙辦代表律師昨日向高院法官湯寶臣指出,本案牽連甚廣,並牽涉重大的法律觀點,又指由07 年起,共有198 宗檢控個案等候判決,高院推翻原審裁判法院及控煙辦對「室內」的定義,指要四邊每邊都封閉五成才算是「室內」,但控煙辦認為覆蓋四邊合計總面積的一半已屬「室內」,若本案舖外延伸地方一半以上面積,有物料作垂直圍封,便即屬「室內」,故要求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審理,釐清如何計算圍封面積等有關爭議。

法官明日會作出判決。198 宗檢控個案候判涉案的地點是荃灣深井村56 號地下的傅記粥麵茶餐廳,傅記是相連的室內地舖位,舖外有覆蓋簷篷的外延空間,放置枱椅,入口和左邊也有垂下的透明膠簾,昨日所見,膠簾已被捲起。去年中案發當日中午時分,控煙辦人員到達傅記執行任務,看見被告在膠簾內,手上持有燃點的香煙,控煙辦人員指該地方是禁煙區,向被告控以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根據新修訂的《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規定,07 年1 月1 日起,法定禁煙區範圍已擴大至所有食肆處所的室內地方、室內工作間,公眾場所內的室內地方及部分戶外地方,任何人不得於禁煙區內吸煙或者攜帶燃點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違例者定額罰款1500 元。

根據現行法例,只要任何地方有暫時性或永久性的天花板或上蓋封蓋,以及除任何窗戶或門戶外,其圍封程度(不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五成,均可被界定為「室內」,因而需要實施禁煙措施。
簡單而言,圍封程度達總面積五成的有蓋地方,便即屬室內範圍,但由於「圍封程度達五成」難以清晰辨別,故早在法例07 年實施時已惹起爭議,認為存在太多的灰色地帶,當中尤以是次案件中的開放式食肆,如大牌檔等的露天或半露天座位,最令人容易混淆。

根據現時高院法官指出,法例「圍封」的意思,應是包括四邊,「室內」範圍應是四邊都有圍封,而每邊的圍封要達到該邊的50%以上,才算是「室內」。因此,只圍封兩或三邊範圍的食肆,並不會列入室內範圍,即不受室內禁煙法例規管。行人天橋最易混淆除開放式食肆出現灰色地帶外,行人天橋亦同樣易令人混淆。根據衞生署控煙辦公室的指引,「圍封程度逾五成的行人天橋」都要禁煙,但法例並沒有要求所有法定禁煙區設置禁煙標誌,場所管理人可因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貼上標誌,令一般市民難以判斷。

根據控煙辦解釋,若是兩旁只有鐵欄圍繞、「疏窿」的天橋,則不屬禁煙區,相反天橋兩旁是石屎牆或玻璃,而高度又多於一半,就屬於禁煙範圍,如連接遮打大廈和怡和大廈的行人天橋,以及連接太子大廈和置地廣場的行人天橋,均屬室內禁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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