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公屋小百科:租置單位轉讓有規限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4月19日)

問:本人早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了現居的公屋單位,請問是否可將該單位出租,以幫補生活?又如要出售,是否有甚麼限制?

答: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從 1998年起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租置計劃單位在首兩年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後,業主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也可按現行政策,選擇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換言之,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在完成補價後,可把單位出租,在未完成補價之前,則不可以。


違例可判罰 50萬元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租置計劃單位(包括經由房委會再次重售的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日期起計,而並非由個別屋邨的首次發售日期起計。

租置計劃業主在未繳付補價情況下,把單位設定按揭、轉讓、押記、以其他方式讓與或訂立一項關乎該單位的協議,即屬觸犯《房屋條例》(第 283章)第 27A條關於非法讓與等的條文,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1年4月10日星期日

醫生:隱性精神病應早根治

資料來源 :成報(2011年4月10日)

元朗崇山新村狂漢持天拿水與警方對峙達五個多小時案件中,涉案男子無目的地破壞物件,令人不禁想像他患有躁狂症等精神病,但有精神病專科醫生表示,疑人可能是一個「隱性」精神病人,因過去沒有察覺,以致一直沒有求診,相信有關人士需要接受一次深入的精神病科診斷,以便診斷其問題所在。

需要深入檢查病源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醫生李永堅昨日接受訪問時解釋,社會人士被「躁狂症」一詞所誤導,以為躁狂症病人會發脾氣,然而躁狂症病徵是開心和情緒高漲。相反,有10%的精神分裂患者,在沒有服藥下,出現幻覺,產生了暴力行為。他認為,九成精神病人都沒暴力傾向,即使是普通人亦有可能做出瘋狂的行為。

  由於今次涉案人沒有精神病紀錄,李永堅認為今次失常行為有兩項可能原因,第一可能是疑人本身性格急躁、長期處於壓力環境下,加上發生一些事件成為「導火線」,引發他情緒失控,將壓抑了幾年的情緒,一次過爆發出來,久久不能平復,因而與警察對峙。

  另一個可能性,是他屬於「隱性」精神病人,李永堅稱,可能患者本人及家人朋友均不察覺,因此沒有求醫,最終病發出事。他指出今次涉案人對公眾已構成威脅,很大機會屬於精神病患者,需對他進行一次深入的精神病科診斷,以免漏診和濫診。精神病科醫生診斷時,會向病人了解事發經過,並向病人的親友了解其日常生活細節等。

置之不理做法最差

  有專業社工表示,患有精神問題人士最需要的是家人關愛、支持及照顧,提醒及監管定時服藥覆診,這樣才能減低病情惡化。若家人選擇逃避責任及放棄態度,甚至搬遷剩下患者任由他「自生自滅」,這種行為及做法最差。社工又稱,明白到面對有家庭成員患精神問題的壓力很大,但現時社會上有很多機構可提供協助,只要家人願意聯絡求助,甚至有醫護人員上門支援,包括評估患者病情、商討及教導家人應如何照顧患者等,若發現情況嚴重或漸趨惡化,便會勸喻患者入住精神病院接受專業治療,遠勝於將病人置之不理。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小販攻陷利東房署卸責

資料來源 :東方日報(2011年4月1日)

房屋署「賣屋兼賣路」,引來後患無窮!鴨脷洲利東邨長年有大批小販每晚於商場外出入通道擺賣,近期更變本加厲,事件糾纏經年後始發現涉事通道已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中一併售出,作為大業主的房署一直袖手旁觀,將責任卸予管理公司,而食物環境衞生署與領匯亦拒絕承擔。立法會議員狠斥房署與部門互相卸責,不斷製造三不管地帶。

梁婆婆居於利東邨東茂樓低層,每日下午即有一批無牌小販準時聚集,在其單位窗下位置預備食物,期間產生的油煙不停「攻」入屋內,婆婆為免受油煙影響,每日只能避走商場,惟商場出入口至傍晚時分卻又變身「美食街」,「搞到我連避都冇得避,日日都好似大逃亡咁!」

記者實地了解情況時,發現婆婆所言非虛。晚上七時左右,已有數十名小販「一字排開」,沿商場對出通道叫賣,由於通道毗連車站,吸引不少司機及路經乘客光顧,小販直至接近凌晨時分才散去,行人路上則遺下污漬斑斑。

食環署發言人證實,涉事行人路部分屬利東邨「租者置其屋」屋苑管轄範圍,現由利東邨業主立案法團聘請的私人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發言人承認當局曾接獲類似投訴,惟因上述範圍屬私人地方,已將個案知會法團成員之一的房署處理。不過,房署發言人則以問題屬管理公司管轄範圍為由,拒絕回應。

部門有責協調處理
至於有關管理公司發言人則稱,涉事位置橫跨法團及領匯管理地帶,須由雙方協調處理方法。現已透過不同方法控制小販在其他位置擴散,法團並不時檢討,不排除將會透過更嚴厲的措施打擊有關活動。不過,領匯發言人回應事件時,則否認涉事位置屬其管理範圍,令事件再增疑團。

當區區議員黃志毅指出,區內食肆一向不足,有不少市民被迫選擇向小販購買食物,間接助長小販生意。黃已建議領匯在商場內增加食肆,方便居民。至於小販在邨內製作食物一事,黃則認為食環署責無旁貸,須作適當處理。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克勤認為,即使物業交由管理公司負責,亦不等於房署「零責任」,「小業主邊有能力同資源向管理公司同食環署施壓吖,房署點都仲係大業主,唔可以袖手旁觀!」陳指涉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只會不斷製造三不管地帶,促房署居中協調以便聯手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