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4月19日)
問:本人早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了現居的公屋單位,請問是否可將該單位出租,以幫補生活?又如要出售,是否有甚麼限制?
答: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從 1998年起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租置計劃單位在首兩年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後,業主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也可按現行政策,選擇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換言之,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在完成補價後,可把單位出租,在未完成補價之前,則不可以。
違例可判罰 50萬元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租置計劃單位(包括經由房委會再次重售的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日期起計,而並非由個別屋邨的首次發售日期起計。
租置計劃業主在未繳付補價情況下,把單位設定按揭、轉讓、押記、以其他方式讓與或訂立一項關乎該單位的協議,即屬觸犯《房屋條例》(第 283章)第 27A條關於非法讓與等的條文,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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