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2012年2月2日(明報)
年老夫婦在家死去多時才被發現,其中女死者康婆婆更疑因為丈夫死去後無人照料才餓死,令人關注長者自理的安全問題。根據統計處數字,去年上半年的「二老住戶」(兩名長者相依為命)便有88,850戶,獨居長者更有138,200人。
華員會社會工作主任職系分會主席梁建雄對事件深表遺憾,指出現時社署除經濟援助及基本福利服務外,對「二老」或獨居長者照顧不足。
「二老住戶」增至8.9萬
聖雅各福群會「無憂通」電聯關顧服務社工岑智榮說,很多長者都「擔心連累他人」,不會主動致電親友報平安。曾為獨居長者辦理後事的岑表示,不少個案都是遺體腐爛發出異味後,由鄰居報警破門入屋才發現,「最嚴重的個案,屍體已腐爛至見骨,死去最少兩個月」。
岑智榮提醒「老友記」別怕麻煩人,可每天致電親友報平安﹕「怕麻煩,可用短訊發『OK』。」長者亦可主動建立社交網絡,如每天與看更或鄰居打招呼,或到社區中心甚至樓下公園認識朋友,「除了出事有人知道,亦可豐富生活」。他建議行動不便的長者,可向鄰近的老人中心申請家居照顧服務,由專人送飯上門,約10多元一餐。
長者可申請電聯關顧服務
至於為人子女,就算生活忙碌,亦應最少每兩日致電父母。岑稱﹕「每個父母都希望子女關心,問候兩句僅花數秒時間,與其事後內疚,不如珍惜眼前人。」
此外,長者亦可申請該會「無憂通」電聯關顧服務,接收定時來電,費用全免,一旦無人接聽,職員便會按情况派員上門探望。長者可致電2835 4384向聖雅各福群會查詢或登記。另社署有熱線2343 2255協助有需要長者。
2012年2月2日星期四
2011年11月13日星期日
領匯鎖公廁不予人方便
資料來源:2011年11月13日
屋邨商場與街市公眾洗手間限時開放,領匯被轟罔顧居民需要!馬先生指沙田新翠商場及街市的公眾洗手間過去一直二十四小時開放,不過,自今年九月起,凌晨十二時至翌日早上七時的一段時間卻會上鎖,他說:「啲夜返嘅邨民同屋邨保安都要用公廁,鎖住唔畀人用好唔通啫,都唔理人感受嘅!」
領匯發言人表示,上址商場及街市商戶每日的營運時間約為早上七時至晚上十二時,商場及街市內的洗手間亦根據上述時間運作,供商戶、顧客和訪客使用,重申現有洗手間開放時間乃合適安排。不過,對於上述洗手間被指突然改作限時開放的問題,發言人則未有任何回應。
屋邨商場與街市公眾洗手間限時開放,領匯被轟罔顧居民需要!馬先生指沙田新翠商場及街市的公眾洗手間過去一直二十四小時開放,不過,自今年九月起,凌晨十二時至翌日早上七時的一段時間卻會上鎖,他說:「啲夜返嘅邨民同屋邨保安都要用公廁,鎖住唔畀人用好唔通啫,都唔理人感受嘅!」
領匯發言人表示,上址商場及街市商戶每日的營運時間約為早上七時至晚上十二時,商場及街市內的洗手間亦根據上述時間運作,供商戶、顧客和訪客使用,重申現有洗手間開放時間乃合適安排。不過,對於上述洗手間被指突然改作限時開放的問題,發言人則未有任何回應。
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
上訴庭裁居屋相連單位可打通
2011年9月23日(資料來源:明報)
夫婦先後買下居屋山翠苑的相連單位,並拆下間隔牆打通兩屋,卻遭法團反對並掀起官司,高院早前裁定間隔牆是大廈邊界牆,屬「公家地方」,故裁定夫婦敗訴。惟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條文,間隔牆並非邊界牆且應屬業主所有,判夫婦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誤解條文
上訴人2008年9月買下山翠苑A座X樓的X號單位,兩年後其丈夫以永X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再購入同層4號單位,兩個單位只有一牆之隔,兩人於去年3月向管理公司申請裝修兩單位,並將兩單位之間的間隔牆拆掉,但遭立案法團反對,認為夫婦違反大廈公契,要求夫婦將兩單位還原。
夫婦就事件興訟,原審法官認為間隔牆是大廈邊界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邊界牆是大廈公用地方。另一方面,原審法官亦指大廈公契及物業轉讓文件中,並無清楚列明間隔牆可單獨讓業主使用,並指業主只是擁有間隔牆表面的使用權。
間隔牆只屬單位業主
但上訴庭昨指出,間隔牆並非大廈的邊界牆,而且物業轉讓文件的圖則中,是包括單位的分隔牆,再者大廈公契並沒有列明間隔牆是公用地方,例如大廈的其他業主並沒有權進入兩單位使用該間隔牆,故明顯間隔牆只屬於兩單位的業主。此外,由於間隔牆並非結構牆,拆下並沒有影響或更改大廈結構,裁定夫婦沒違反大廈公契,上訴得直。
夫婦先後買下居屋山翠苑的相連單位,並拆下間隔牆打通兩屋,卻遭法團反對並掀起官司,高院早前裁定間隔牆是大廈邊界牆,屬「公家地方」,故裁定夫婦敗訴。惟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條文,間隔牆並非邊界牆且應屬業主所有,判夫婦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誤解條文
上訴人2008年9月買下山翠苑A座X樓的X號單位,兩年後其丈夫以永X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再購入同層4號單位,兩個單位只有一牆之隔,兩人於去年3月向管理公司申請裝修兩單位,並將兩單位之間的間隔牆拆掉,但遭立案法團反對,認為夫婦違反大廈公契,要求夫婦將兩單位還原。
夫婦就事件興訟,原審法官認為間隔牆是大廈邊界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邊界牆是大廈公用地方。另一方面,原審法官亦指大廈公契及物業轉讓文件中,並無清楚列明間隔牆可單獨讓業主使用,並指業主只是擁有間隔牆表面的使用權。
間隔牆只屬單位業主
但上訴庭昨指出,間隔牆並非大廈的邊界牆,而且物業轉讓文件的圖則中,是包括單位的分隔牆,再者大廈公契並沒有列明間隔牆是公用地方,例如大廈的其他業主並沒有權進入兩單位使用該間隔牆,故明顯間隔牆只屬於兩單位的業主。此外,由於間隔牆並非結構牆,拆下並沒有影響或更改大廈結構,裁定夫婦沒違反大廈公契,上訴得直。
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公屋小百科:租置單位轉讓有規限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4月19日)
問:本人早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了現居的公屋單位,請問是否可將該單位出租,以幫補生活?又如要出售,是否有甚麼限制?
答: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從 1998年起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租置計劃單位在首兩年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後,業主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也可按現行政策,選擇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換言之,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在完成補價後,可把單位出租,在未完成補價之前,則不可以。
違例可判罰 50萬元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租置計劃單位(包括經由房委會再次重售的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日期起計,而並非由個別屋邨的首次發售日期起計。
租置計劃業主在未繳付補價情況下,把單位設定按揭、轉讓、押記、以其他方式讓與或訂立一項關乎該單位的協議,即屬觸犯《房屋條例》(第 283章)第 27A條關於非法讓與等的條文,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
問:本人早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了現居的公屋單位,請問是否可將該單位出租,以幫補生活?又如要出售,是否有甚麼限制?
答: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從 1998年起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租置計劃單位在首兩年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後,業主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也可按現行政策,選擇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換言之,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在完成補價後,可把單位出租,在未完成補價之前,則不可以。
違例可判罰 50萬元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租置計劃單位(包括經由房委會再次重售的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日期起計,而並非由個別屋邨的首次發售日期起計。
租置計劃業主在未繳付補價情況下,把單位設定按揭、轉讓、押記、以其他方式讓與或訂立一項關乎該單位的協議,即屬觸犯《房屋條例》(第 283章)第 27A條關於非法讓與等的條文,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1年4月10日星期日
醫生:隱性精神病應早根治
資料來源 :成報(2011年4月10日)
元朗崇山新村狂漢持天拿水與警方對峙達五個多小時案件中,涉案男子無目的地破壞物件,令人不禁想像他患有躁狂症等精神病,但有精神病專科醫生表示,疑人可能是一個「隱性」精神病人,因過去沒有察覺,以致一直沒有求診,相信有關人士需要接受一次深入的精神病科診斷,以便診斷其問題所在。
需要深入檢查病源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醫生李永堅昨日接受訪問時解釋,社會人士被「躁狂症」一詞所誤導,以為躁狂症病人會發脾氣,然而躁狂症病徵是開心和情緒高漲。相反,有10%的精神分裂患者,在沒有服藥下,出現幻覺,產生了暴力行為。他認為,九成精神病人都沒暴力傾向,即使是普通人亦有可能做出瘋狂的行為。
由於今次涉案人沒有精神病紀錄,李永堅認為今次失常行為有兩項可能原因,第一可能是疑人本身性格急躁、長期處於壓力環境下,加上發生一些事件成為「導火線」,引發他情緒失控,將壓抑了幾年的情緒,一次過爆發出來,久久不能平復,因而與警察對峙。
另一個可能性,是他屬於「隱性」精神病人,李永堅稱,可能患者本人及家人朋友均不察覺,因此沒有求醫,最終病發出事。他指出今次涉案人對公眾已構成威脅,很大機會屬於精神病患者,需對他進行一次深入的精神病科診斷,以免漏診和濫診。精神病科醫生診斷時,會向病人了解事發經過,並向病人的親友了解其日常生活細節等。
置之不理做法最差
有專業社工表示,患有精神問題人士最需要的是家人關愛、支持及照顧,提醒及監管定時服藥覆診,這樣才能減低病情惡化。若家人選擇逃避責任及放棄態度,甚至搬遷剩下患者任由他「自生自滅」,這種行為及做法最差。社工又稱,明白到面對有家庭成員患精神問題的壓力很大,但現時社會上有很多機構可提供協助,只要家人願意聯絡求助,甚至有醫護人員上門支援,包括評估患者病情、商討及教導家人應如何照顧患者等,若發現情況嚴重或漸趨惡化,便會勸喻患者入住精神病院接受專業治療,遠勝於將病人置之不理。
元朗崇山新村狂漢持天拿水與警方對峙達五個多小時案件中,涉案男子無目的地破壞物件,令人不禁想像他患有躁狂症等精神病,但有精神病專科醫生表示,疑人可能是一個「隱性」精神病人,因過去沒有察覺,以致一直沒有求診,相信有關人士需要接受一次深入的精神病科診斷,以便診斷其問題所在。
需要深入檢查病源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醫生李永堅昨日接受訪問時解釋,社會人士被「躁狂症」一詞所誤導,以為躁狂症病人會發脾氣,然而躁狂症病徵是開心和情緒高漲。相反,有10%的精神分裂患者,在沒有服藥下,出現幻覺,產生了暴力行為。他認為,九成精神病人都沒暴力傾向,即使是普通人亦有可能做出瘋狂的行為。
由於今次涉案人沒有精神病紀錄,李永堅認為今次失常行為有兩項可能原因,第一可能是疑人本身性格急躁、長期處於壓力環境下,加上發生一些事件成為「導火線」,引發他情緒失控,將壓抑了幾年的情緒,一次過爆發出來,久久不能平復,因而與警察對峙。
另一個可能性,是他屬於「隱性」精神病人,李永堅稱,可能患者本人及家人朋友均不察覺,因此沒有求醫,最終病發出事。他指出今次涉案人對公眾已構成威脅,很大機會屬於精神病患者,需對他進行一次深入的精神病科診斷,以免漏診和濫診。精神病科醫生診斷時,會向病人了解事發經過,並向病人的親友了解其日常生活細節等。
置之不理做法最差
有專業社工表示,患有精神問題人士最需要的是家人關愛、支持及照顧,提醒及監管定時服藥覆診,這樣才能減低病情惡化。若家人選擇逃避責任及放棄態度,甚至搬遷剩下患者任由他「自生自滅」,這種行為及做法最差。社工又稱,明白到面對有家庭成員患精神問題的壓力很大,但現時社會上有很多機構可提供協助,只要家人願意聯絡求助,甚至有醫護人員上門支援,包括評估患者病情、商討及教導家人應如何照顧患者等,若發現情況嚴重或漸趨惡化,便會勸喻患者入住精神病院接受專業治療,遠勝於將病人置之不理。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小販攻陷利東房署卸責
資料來源 :東方日報(2011年4月1日)
房屋署「賣屋兼賣路」,引來後患無窮!鴨脷洲利東邨長年有大批小販每晚於商場外出入通道擺賣,近期更變本加厲,事件糾纏經年後始發現涉事通道已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中一併售出,作為大業主的房署一直袖手旁觀,將責任卸予管理公司,而食物環境衞生署與領匯亦拒絕承擔。立法會議員狠斥房署與部門互相卸責,不斷製造三不管地帶。
梁婆婆居於利東邨東茂樓低層,每日下午即有一批無牌小販準時聚集,在其單位窗下位置預備食物,期間產生的油煙不停「攻」入屋內,婆婆為免受油煙影響,每日只能避走商場,惟商場出入口至傍晚時分卻又變身「美食街」,「搞到我連避都冇得避,日日都好似大逃亡咁!」
記者實地了解情況時,發現婆婆所言非虛。晚上七時左右,已有數十名小販「一字排開」,沿商場對出通道叫賣,由於通道毗連車站,吸引不少司機及路經乘客光顧,小販直至接近凌晨時分才散去,行人路上則遺下污漬斑斑。
食環署發言人證實,涉事行人路部分屬利東邨「租者置其屋」屋苑管轄範圍,現由利東邨業主立案法團聘請的私人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發言人承認當局曾接獲類似投訴,惟因上述範圍屬私人地方,已將個案知會法團成員之一的房署處理。不過,房署發言人則以問題屬管理公司管轄範圍為由,拒絕回應。
部門有責協調處理
至於有關管理公司發言人則稱,涉事位置橫跨法團及領匯管理地帶,須由雙方協調處理方法。現已透過不同方法控制小販在其他位置擴散,法團並不時檢討,不排除將會透過更嚴厲的措施打擊有關活動。不過,領匯發言人回應事件時,則否認涉事位置屬其管理範圍,令事件再增疑團。
當區區議員黃志毅指出,區內食肆一向不足,有不少市民被迫選擇向小販購買食物,間接助長小販生意。黃已建議領匯在商場內增加食肆,方便居民。至於小販在邨內製作食物一事,黃則認為食環署責無旁貸,須作適當處理。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克勤認為,即使物業交由管理公司負責,亦不等於房署「零責任」,「小業主邊有能力同資源向管理公司同食環署施壓吖,房署點都仲係大業主,唔可以袖手旁觀!」陳指涉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只會不斷製造三不管地帶,促房署居中協調以便聯手處理問題。
房屋署「賣屋兼賣路」,引來後患無窮!鴨脷洲利東邨長年有大批小販每晚於商場外出入通道擺賣,近期更變本加厲,事件糾纏經年後始發現涉事通道已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中一併售出,作為大業主的房署一直袖手旁觀,將責任卸予管理公司,而食物環境衞生署與領匯亦拒絕承擔。立法會議員狠斥房署與部門互相卸責,不斷製造三不管地帶。
梁婆婆居於利東邨東茂樓低層,每日下午即有一批無牌小販準時聚集,在其單位窗下位置預備食物,期間產生的油煙不停「攻」入屋內,婆婆為免受油煙影響,每日只能避走商場,惟商場出入口至傍晚時分卻又變身「美食街」,「搞到我連避都冇得避,日日都好似大逃亡咁!」
記者實地了解情況時,發現婆婆所言非虛。晚上七時左右,已有數十名小販「一字排開」,沿商場對出通道叫賣,由於通道毗連車站,吸引不少司機及路經乘客光顧,小販直至接近凌晨時分才散去,行人路上則遺下污漬斑斑。
食環署發言人證實,涉事行人路部分屬利東邨「租者置其屋」屋苑管轄範圍,現由利東邨業主立案法團聘請的私人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發言人承認當局曾接獲類似投訴,惟因上述範圍屬私人地方,已將個案知會法團成員之一的房署處理。不過,房署發言人則以問題屬管理公司管轄範圍為由,拒絕回應。
部門有責協調處理
至於有關管理公司發言人則稱,涉事位置橫跨法團及領匯管理地帶,須由雙方協調處理方法。現已透過不同方法控制小販在其他位置擴散,法團並不時檢討,不排除將會透過更嚴厲的措施打擊有關活動。不過,領匯發言人回應事件時,則否認涉事位置屬其管理範圍,令事件再增疑團。
當區區議員黃志毅指出,區內食肆一向不足,有不少市民被迫選擇向小販購買食物,間接助長小販生意。黃已建議領匯在商場內增加食肆,方便居民。至於小販在邨內製作食物一事,黃則認為食環署責無旁貸,須作適當處理。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克勤認為,即使物業交由管理公司負責,亦不等於房署「零責任」,「小業主邊有能力同資源向管理公司同食環署施壓吖,房署點都仲係大業主,唔可以袖手旁觀!」陳指涉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只會不斷製造三不管地帶,促房署居中協調以便聯手處理問題。
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
法團管理大廈公用部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2月28日)
問:有意為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欲知法團有何權責及籌組法團可向何機構尋求協助?
答:法團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條例)成立之法人團體,並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大廈公用部份。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則為法團之執行組織,負責大廈日常事務的決策及執行,其主要工作為:
•最少每 3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商討及決定大廈管理事務
•召開法團業主周年大會、特別業主大會(按需要)及執行已通過的決議
•會議後 28天內展示會議紀錄
•定期張貼大廈公用部份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每年為大廈公用部份支出擬備預算、釐定管理費及維修基金款額,及向業主公佈有關預算
•每年編制大廈支出的會計及財務報表,為該年度賬目安排審計( 50伙或以上的建築物須聘用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
•按條例要求,在大廈的當眼處張貼牽涉法團的法律訴訟通知
•妥善保存會議紀錄及賬目文件不少於 6年
可諮詢房協
為鼓勵業主籌組法團,香港房屋協會推行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提供現金資助及技術支援,查詢電話 3188 1188。
房協熱線: 2882 1717
問:有意為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欲知法團有何權責及籌組法團可向何機構尋求協助?
答:法團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條例)成立之法人團體,並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大廈公用部份。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則為法團之執行組織,負責大廈日常事務的決策及執行,其主要工作為:
•最少每 3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商討及決定大廈管理事務
•召開法團業主周年大會、特別業主大會(按需要)及執行已通過的決議
•會議後 28天內展示會議紀錄
•定期張貼大廈公用部份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每年為大廈公用部份支出擬備預算、釐定管理費及維修基金款額,及向業主公佈有關預算
•每年編制大廈支出的會計及財務報表,為該年度賬目安排審計( 50伙或以上的建築物須聘用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
•按條例要求,在大廈的當眼處張貼牽涉法團的法律訴訟通知
•妥善保存會議紀錄及賬目文件不少於 6年
可諮詢房協
為鼓勵業主籌組法團,香港房屋協會推行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提供現金資助及技術支援,查詢電話 3188 1188。
房協熱線: 288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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