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9月22日)
法 團 主 席 不 滿 現 任 管 理 公 司 表 現 , 欲 終 止 合 約 , 欲 知 有 關 程 序 。
答 : 一 般 而 言 ,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分 為 公 契 經 理 人 或 合 約 經 理 人 , 公 契 經 理 人 是 由 大 廈 公 契 委 任 的 管 理 公 司 。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34 章 ) 附 表 7 , 法 團 可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通 過 終 止 管 理 公 司 的 委 任 決 議 , 決 議 必 須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 以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經 理 人 的 委 任 ;
‧ 不 少 於 3 個 月 通 知 期 ; 或
‧ 不 設 通 知 期 , 由 法 團 與 經 理 人 訂 立 協 議 , 向 其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 金 額 相 等 於 管 理 公 司 在 通 知 期 內 應 得 報 酬 。
此 外 , 有 關 決 議 須 由 擁 有 業 權 份 數 並 須 支 付 管 理 開 支 的 業 主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投 票 , 並 必 須 在 會 中 得 到 過 半 數 票 及 不 少 於 50% 業 權 份 數 業 主 支 持 才 能 通 過 。 通 過 決 議 後 , 法 團 須 在 會 議 日 期 後 的 14 天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管 理 公 司 發 出 通 知 , 並 附 終 止 委 任 的 決 議 副 本 。
如 果 合 約 經 理 人 是 以 合 約 形 式 委 任 管 理 公 司 , 法 團 須 根 據 合 約 終 止 委 任 的 條 款 行 事 。 若 合 約 內 沒 有 終 止 委 任 條 款 , 可 依 上 述 終 止 公 契 委 任 管 理 公 司 的 方 法 進 行 。
2008年10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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