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10月20日)
讀 者 問 : 出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有 何 資 格 ? 法 人 團 體 ( 如 公 司 、 社 團 等 ) 可 否 出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委 員 ?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附 表 二 詳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及 成 立 程 序 。 作 為 委 員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必 須 為 業 主 ( 秘 書 和 司 庫 除 外 ) 或 根 據 第 15(1) 條 委 任 的 租 客 代 表 ( 如 有 的 話 ) 。
規 定 限 期 交 聲 明 書
若 業 主 屬 法 人 團 體 而 獲 委 任 為 委 員 , 該 法 人 團 體 可 委 任 該 團 體 的 董 事 、 職 員 或 其 他 個 人 代 表 出 任 委 員 職 務 , 惟 下 述 人 士 除 外 :
1. 在 獲 委 任 時 未 獲 解 除 破 產 的 破 產 人 , 或 曾 於 過 去 5 年 內 在 沒 有 全 數 償 還 債 務 而 獲 解除 破 產 或 與 債 權 人 達 成 《 破 產 條 例 》 ( 第 6 章 ) 自 願 安 排 的 人 士 ;
2. 曾 於 過 去 5 年 內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上 罪 行 , 並 被 判 處 為 期 超 過 3 個 月 而 又 不 得 選 擇 以 罰 款 代 替 監 禁 ( 不 論 是 否 獲 得 緩 刑 ) 的 人 士 。
每一 名 獲 委 任 委 員 須 在 獲 委 任 後 21 天 內 作 法 定 聲 明 , 並 把 簽 妥 的 聲 明 書 ﹝ L.R.169 ﹞ 送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 以 確 認 並 非 上 述 人 士 。 若 沒 有 在 規 定 限 期 內 遞 交 聲 明 書 ,委 任 將 不 會 生 效 。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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