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法 團 管 委 會 補 選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10月6日)

郭 女 士 所 住 大 廈 法 團 , 工 作 並 不 積 極 , 現 更 有 超 過 半 數 管 委 會 委 員 辭 職 , 她 欲 查 詢 法 團 應 如 何 繼 續 運 作 ?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訂 明 , 管 委 會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 是 管 委 會 委 員 人 數 的 一 半 或 三 名 委 員 , 兩 者 以 人 數 多 者 為 準 。
如管 委 會 的 委 員 空 缺 數 目 超 過 管 委 會 委 員 半 數 , 管 委 會 便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進 行 管 委會 會 議 , 也 不 能 夠 作 任 何 決 議 。 在 此 情 況 下 , 法 團 可 以 下 列 方 法 填 補 空 缺 :
1. 若 餘 下 委 員 其 中 一 人 是 主 席 , 主 席 可 為 填 補 管 委 會 空 缺 而 召 開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 此 外, 也 可 以 不 少 於 5% 的 業 主 要 求 主 席 召 開 一 般 的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 選 任 委 員 填 補 空 缺。
2. 如 其 中 一 個 空 缺 為 主 席 的 職 位 , 可 從 餘 下 委 員 當 中 委 任 一 人 為 代 主 席 , 為 填 補 該 等 空 缺 而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
於 法 團 業 主 周 年 大 會 上 , 業 主 應 以 「 得 票 最 多 者 當 選 」 的 投 票 制 進 行 投 票 , 並 按 投 票 結 果 委 任 。
至 於 任 期 方 面 , 獲 委 任 填 補 空 缺 的 管 委 會 委 員 或 主 席 , 可 留 任 至 下 一 次 法 團 業 主 周 年 大 會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卸 任 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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