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1日星期日

不滿管委會可申請解散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10月5日)

如果業主不滿法團個別委員或整個管理委員會的表現,應如何處理?

業主應積極參與法團事務,關注大廈的管理工作,從而改善大廈的管理質素。非管委會委員,若對大廈管理事務感到興趣,可列席管委會的定期會議,提供意見。由於管委會的委員都是義務而非專業的大廈管理人員,憑着對大廈管理的關心及熱誠參與法團,故業主應體諒委員的表現,多與委員溝通,積極反映意見。

若管委會委員或整個管理委員會的表現未如理想,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第 14〈 2〉條,業主可在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上,決議撤換管理委員會的任何委員〈租客代表的委員除外〉。

委一名管理人

另根據條例第 31條,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管委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者根據條例第 30〈 1〉條,藉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委任一名管理人,然後解散管理委員會。由於每座大廈的情況各有不同,業主在決議前,可徵詢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作出適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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