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年2月7日)
問:李先生是法團主席,最近法團遭第三者提出索償。雖然法團已為大廈的公共地方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他查詢有甚麼需要留意?
法團勿私下作承諾
答:強制要求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例,已於本年 1月 1日實施,以減低業主在大廈範圍內發生意外時,面對巨額賠償的風險,同時為公眾提供保障。
當大廈範圍內發生事故而法團面對索償,法團應按保單規定,盡快通知保險公司有關事件的詳情,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妥善處理。法團切勿擅自向第三者作任何責任承諾,以及拒絕、建議或同意賠償等協議。法團須盡一切所能,協助保險公司收集所需資料或作現場視察。如收到任何關於索償的文件,包括法庭發出控告狀或告票,須即時轉交保險公司處理。
此外,根據《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第 344B章第 11條規定,如有第三者向法團提出申索,法團須在收到其書面要求後的 10天內,向第三者說明有關法律責任是否已投保,並提供保單的詳情。法團如對索償有任何疑問,應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查詢及商討賠償安排。
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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