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星島日報(2007年10月19日)
一間財務公司和一名居屋業主最近分別因為違反有關限制而被定罪,房委會因應有關案件,提醒公眾必須遵守《房屋條例》中有關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的轉讓、出租、按揭或重按的限制,否則會被檢控。
在第一宗個案,一間財務公司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作出按揭罪名成立,被判罰二萬元。房委會發言人表示,該財務公司在二○○六年以放債人身份,與一名尚未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業主訂立協議,為居屋單位重新按揭;而有關按揭亦未獲得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
發言人指出,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的業主如需把其單位重新按揭,必須取得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或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發言人稱,借貸人或借款人均須遵守這些資助房屋單位的按揭或轉售限制。而非法按揭或轉售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禁監一年。業主如有真正財務困難,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重新按揭,而毋須繳付補價。在第二宗個案,一名居屋業主因在沒有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出租予第三者,於上月被沙田裁判法院定罪及罰款二萬元。發言人續稱,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均屬資助房屋,房委會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為了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妥善運用,有關轉讓限制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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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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