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2008年12月15日(蘋果日報)
問 : 怎 樣 做 到 無 障 礙 通 道 , 方 便 長 者 及 傷 殘 人 士 進 出 大 廈 ?
答 : 所 有 長 者 及 傷 殘 設 施 的 設 計 , 必 須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 以 及 屋 宇 署 出 版 之 《 設 計 手 冊 :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2008 》 的 要 求 。 若 大 廈 加 設 此 等 設 施 , 而 工 程 涉 及 大 廈 的 結 構 或 走 火 通 道 的 改 動 , 必 須 由 註 冊 認 可 人 士 及 結 構 工 程 師 , 於 展 開 工 程 前 ,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申 請 及 得 到 批 准 。
或 以 升 降 台 替 代
以 住 宅 大 堂 為 例 , 大 廈 主 要 入 口 應 提 供 不 超 過 1 : 12 傾 度 之 斜 道 , 以 供 輪 椅 使 用 , 並 須 在 斜 道 兩 旁 提 供 扶 手 。 此 外 , 斜 道 頂 部 及 底 部 必 須 設 有 「 可 觸 覺 的 」 警 告 字 條 。 若 礙 於 大 堂 位 置 及 環 境 局 限 而 未 能 提 供 斜 道 設 施 , 業 主 可 考 慮 以 傷 殘 人 士 升 降 台 替 代 。
由 於 一 般 業 主 對 建 築 工 程 認 識 不 多 , 建 議 業 主 聘 用 認 可 人 士 首 先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 然 後 提 交 建 議 及 估 價 報 告 , 讓 業 主 決 定 , 最 後 並 負 責 籌 劃 及 監 管 有 關 工 程 。
2009年1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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