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2009年1月12日(蘋果日報)
問 : 居 於 一 幢 私 人 樓 宇 , 計 劃 成 立 居 民 組 織 , 他 希 望 了 解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 「 業 主 委 員 會 」 及 「 互 助 委 員 會 」 有 何 分 別 ?
答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是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344 章 ) 成 立 的 法 人 團 體 ,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代 表 所 有 業 主 管 理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份 , 一 般 由 法 團 成 立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表 法 團 行 使 及 執 行 業 主 在 條 例 下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職 責 。
業 主 委 員 會 及 互 助 委 員 會 並 沒 有 法 人 地 位 。 業 主 委 員 會 是 根 據 大 廈 公 契 成 立 ,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察 公 契 經 理 人 是 否 按 照 大 廈 公 契 條 款 管 理 大 廈 , 並 在 大 廈 管 理 上 向 公 契 經 理 人 提 供 意 見 。 業 主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人 數 及 委 任 安 排 , 必 須 符 合 大 廈 公 契 規 定 。
互 助 委 員 會 是 由 民 政 事 務 處 協 助 成 立 的 居 民 組 織 , 委 員 及 各 職 位 每 三 年 由 民 政 事 務 處 協 助 選 出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促 進 鄰 里 關 係 , 加 強 大 廈 保 安 ,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 並 為 居 民 舉 辦 活 動 , 共 同 參 與 社 區 ; 同 時 為 政 府 提 供 一 個 與 居 民 溝 通 的 渠 道 , 有 效 地 收 集 及 諮 詢 居 民 意 見 。 互 助 委 員 會 可 免 受 社 團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51 章 ) 管 制 , 但 須 每 三 年 得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授 權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批 准 豁 免 。
2009年1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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