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8日星期日

欠 管 理 費   法 團 貼 申 索 書 合 法

資料來源:2008年12月29日(蘋果日報)

問 : 法 團 將 入 稟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向 她 追 討 管 理 費 的 申 索 書 張 貼 於 大 廈 當 眼 處 , 查 詢 此 舉 是 否 合 法 ?

答 : 一 般 大 廈 公 契 賦 予 法 團 權 力 向 欠 交 管 理 費 的 業 主 追 討 款 項 。 倘 法 團 經 多 次 口 頭 及 書 面 通 知 , 而 業 主 仍 未 繳 付 欠 款 , 便 會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向 業 主 追 討 。 如 欠 款 少 於 5 萬 元 , 法 團 一 般 會 循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向 有 關 業 主 追 討 。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26A 條 , 凡 法 團 屬 法 律 程 序 的 任 何 一 方 ( 無 論 該 法 律 程 序 是 對 法 團 提 起 或 是 由 法 團 提 起 ) , 法 團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必 須 在 收 到 或 發 出 開 展 有 關 法 律 程 序 的 法 院 文 件 後 的 七 天 內 , 在 建 築 物 的 顯 眼 處 , 至 少 連 續 七 天 展 示 載 有 該 法 律 程 序 詳 情 的 通 知 書 。

根 據 陳 小 姐 所 述 , 法 團 張 貼 的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申 索 書 , 實 是 為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 其 實 業 主 只 要 按 時 繳 付 管 理 費 , 便 可 避 免 出 現 法 律 程 序 所 衍 生 的 尷 尬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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