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星期四

大 廈 換 水 電 裝 置 須 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2月23日)

問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委 員 , 將 要 更 換 公 眾 地 方 的 電 力 裝 置 及 喉 管 , 想 知 道 需 要 注 意 之 事 項 。

答 :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第 406 章 , 如 要 更 新 或 加 裝 大 廈 公 共 地 方 的 電 力 裝 置 , 所 有 電 力 裝 備 ( 包 括 原 有 的 電 力 裝 置 ) 必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定 的 安 全 規 格 , 法 團 須 安 排 註 冊 電 力 承 辦 商 進 行 工 程 。

工 程 完 成 後 , 通 電 前 必 須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檢 查 及 測 試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及 工 程 人 員 須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第 406 章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於 檢 查 及 測 試 後 簽 發 「 完 工 證 明 書 」 ( 機 電 工 程 署 表 格 WR1 ) , 以 確 認 大 廈 的 電 力 裝 置 符 合 法 定 的 安 全 規 格 。 法 團 也 要 妥 善 保 存 這 份 由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

確 保 符 合 規 格
至 於 更 換 大 廈 公 共 地 方 的 水 喉 管 , 根 據 現 行 之 水 務 設 置 條 例 , 有 關 工 程 應 事 先 取 得 水 務 署 批 准 , 然 後 由 持 牌 水 喉 匠 進 行 工 程 。

為 確 保 維 修 工 程 符 合 條 例 及 安 全 規 格 , 法 團 應 聘 用 工 程 顧 問 或 認 可 人 士 籌 劃 標 書 。

有 授 權 書 可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2月16日)

問 : 本 人 並 非 大 廈 業 主 , 但 獲 公 司 委 派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 欲 查 詢 如 在 大 會 中 被 委 任 為 法 團 委 員 ,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任 何 法 定 聲 明 ?

答 : 在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前 , 須 先 獲 得 其 所 屬 公 司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附 表 1A 的 表 格 1 「 就 業 主 會 議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 ( 即 授 權 書 ) 所 列 的 格 式 , 委 任 為 公 司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 該 授 權 書 須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及 由 公 司 的 授 權 人 簽 署 , 而 授 權 人 的 簽 署 則 須 遵 照 該 公 司 章 程 的 規 定 。 若 在 此 次 會 議 中 被 委 任 為 法 團 委 員 , 他 可 到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辦 事 處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 或 其 他 獲 法 律 授 權 監 誓 的 人 士 ( 例 如 太 平 紳 士 、 律 師 和 公 證 人 ) 面 前 , 根 據 條 例 指 定 格 式 的 聲 明 書 ( L.R.169 )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 並 須 在 獲 委 任 後 的 21 天 內 將 已 簽 妥 的 聲 明 書 送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

法 團 委 員 行 事 受 保 障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2月9日)

問 : 本 人 出 任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想 知 道 會 否 因 為 法 團 行 事 而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法 例 對 委 員 可 有 保 障 ?


答 : 作 為 大 廈 業 戶 的 一 分 子 , 義 務 參 與 法 團 協 助 管 理 大 廈 事 務 , 值 得 支 持 及 鼓 勵 , 倘 為 法 團 行 事 而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實 令 業 主 卻 步 。 有 見 及 此 , 經 修 訂 後 的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為 法 團 管 委 會 委 員 提 供 了 保 障 。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第 29A 條 , 管 委 會 委 員 如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準 則 , 便 毋 須 承 擔 個 人 法 律 責 任 :

A ) 管 委 會 委 員 真 誠 地 及 以 合 理 方 式 行 事 ; 及
B ) 該 委 員 代 表 法 團 的 作 為 是 基 於 :
  ‧ 要 行 使 或 本 意 是 行 使 條 例 授 予 法 團 的 法 定 權 力 ; 或
  ‧ 執 行 法 定 的 職 責 時 所 作 出 的 。

當 中 「 真 誠 」 是 指 誠 實 或 誠 懇 的 意 圖 , 而 「 合 理 方 式 」 是 符 合 邏 輯 和 情 理 的 行 為 。 法 庭 會 考 慮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 然 後 判 斷 管 委 會 委 員 是 否 真 誠 地 及 以 合 理 方 式 行 事 。 因 此 , 在 條 文 的 保 障 下 , 管 委 會 委 員 可 放 心 為 法 團 服 務 。

業 主 拒 拆 僭 建 物   法 團 可 民 事 訴 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2月2日)

問 : 法 團 計 劃 進 行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 但 大 廈 外 牆 有 僭 建 物 , 而 有 關 業 主 又 不 肯 清 拆 ,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

答 : 大 部 份 大 廈 僭 建 物 都 是 附 建 在 天 台 、 外 牆 、 平 台 或 簷 篷 上 ; 也 有 建 在 走 廊 、 天 井 或 樓 梯 底 , 佔 據 了 公 眾 地 方 。 這 些 僭 建 物 除 有 潛 在 危 險 , 更 會 阻 礙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 引 致 維 修 成 本 增 加 , 影 響 整 體 業 主 利 益 , 很 多 時 令 法 團 裹 足 不 前 而 耽 誤 了 大 廈 維 修 的 時 間 。

法 團 應 先 檢 視 大 廈 公 契 有 關 大 廈 公 眾 地 方 的 定 義 , 及 與 僭 建 物 或 大 廈 外 觀 相 關 的 條 款 , 然 後 勸 喻 有 關 業 主 或 以 書 面 要 求 業 主 拆 除 僭 建 物 。 如 業 主 拒 絕 合 作 , 法 團 可 考 慮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如 民 事 訴 訟 及 向 屋 宇 署 舉 報 等 , 以 解 決 僭 建 物 的 問 題 , 讓 維 修 工 程 得 以 展 開 。

本 港 曾 發 生 因 僭 建 物 倒 塌 引 致 人 命 傷 亡 , 令 所 有 業 主 須 分 擔 巨 額 賠 償 的 案 例 。 如 法 團 不 採 取 堅 決 行 動 , 只 會 令 所 有 業 主 承 受 更 大 的 責 任 風 險 。

停 車 位 建 上 蓋   應 先 查 業 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1月19日)

問 : 所 住 的 大 廈 停 車 場 位 於 露 天 平 台 上 , 查 詢 可 否 在 停 車 位 上 加 設 上 蓋 。

答 : 在 停 車 位 上 加 建 上 蓋 , 首 先 必 須 參 考 大 廈 公 契 確 定 停 車 場 的 業 權 誰 屬 , 了 解 業 權 持 有 人 的 權 限 。 此 外 , 讀 者 必 須 查 核 地 契 條 款 及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 研 究 是 否 可 在 停 車 場 加 建 上 蓋 。

另 外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士 欲 在 建 築 物 上 進 行 加 建 或 改 動 工 程 , 必 須 委 聘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 有 需 要 時 委 聘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及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 這 名 認 可 人 士 首 先 要 實 地 勘 察 和 提 交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 然 後 擬 備 圖 則 , 呈 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

在 獲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核 後 , 所 委 聘 的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方 可 展 開 工 程 , 並 需 在 工 程 完 成 後 ,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申 報 完 工 。 讀 者 如 對 大 廈 公 契 、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地 契 條 款 等 有 任 何 疑 問 , 應 徵 詢 建 築 及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