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2月9日)
問 : 本 人 出 任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想 知 道 會 否 因 為 法 團 行 事 而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法 例 對 委 員 可 有 保 障 ?
答 : 作 為 大 廈 業 戶 的 一 分 子 , 義 務 參 與 法 團 協 助 管 理 大 廈 事 務 , 值 得 支 持 及 鼓 勵 , 倘 為 法 團 行 事 而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實 令 業 主 卻 步 。 有 見 及 此 , 經 修 訂 後 的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為 法 團 管 委 會 委 員 提 供 了 保 障 。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第 29A 條 , 管 委 會 委 員 如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準 則 , 便 毋 須 承 擔 個 人 法 律 責 任 :
A ) 管 委 會 委 員 真 誠 地 及 以 合 理 方 式 行 事 ; 及
B ) 該 委 員 代 表 法 團 的 作 為 是 基 於 :
‧ 要 行 使 或 本 意 是 行 使 條 例 授 予 法 團 的 法 定 權 力 ; 或
‧ 執 行 法 定 的 職 責 時 所 作 出 的 。
當 中 「 真 誠 」 是 指 誠 實 或 誠 懇 的 意 圖 , 而 「 合 理 方 式 」 是 符 合 邏 輯 和 情 理 的 行 為 。 法 庭 會 考 慮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 然 後 判 斷 管 委 會 委 員 是 否 真 誠 地 及 以 合 理 方 式 行 事 。 因 此 , 在 條 文 的 保 障 下 , 管 委 會 委 員 可 放 心 為 法 團 服 務 。
2009年2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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