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星期四

有 授 權 書 可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2月16日)

問 : 本 人 並 非 大 廈 業 主 , 但 獲 公 司 委 派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 欲 查 詢 如 在 大 會 中 被 委 任 為 法 團 委 員 ,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任 何 法 定 聲 明 ?

答 : 在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前 , 須 先 獲 得 其 所 屬 公 司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附 表 1A 的 表 格 1 「 就 業 主 會 議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 ( 即 授 權 書 ) 所 列 的 格 式 , 委 任 為 公 司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 該 授 權 書 須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及 由 公 司 的 授 權 人 簽 署 , 而 授 權 人 的 簽 署 則 須 遵 照 該 公 司 章 程 的 規 定 。 若 在 此 次 會 議 中 被 委 任 為 法 團 委 員 , 他 可 到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辦 事 處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 或 其 他 獲 法 律 授 權 監 誓 的 人 士 ( 例 如 太 平 紳 士 、 律 師 和 公 證 人 ) 面 前 , 根 據 條 例 指 定 格 式 的 聲 明 書 ( L.R.169 )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 並 須 在 獲 委 任 後 的 21 天 內 將 已 簽 妥 的 聲 明 書 送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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