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星期五

外判價值逾 20萬必須招標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3月30日)

問:居住的屋苑有 1,200個單位,每月共收管理費約 60萬元,法團私下外判一份總值 150萬元的兩年期清潔合約,查詢是否觸犯建築物管理條例?


須經業主大會議決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20A(2)條的規定,如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價值超過或預計可能超過 20萬元,或相等於法團每年財政預算的 20%(兩者以較少者為準),即須以招標方式進行。如採購價值超過法團每年財政預算的 20%,須經業主大會決議,以決定採納那一份投標書。
所有法團在採購所需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時,均須遵守上述的法例規定。
就讀者的查詢,由於清潔合約總值 150萬元,超過條例 20萬元的規定,故此法團必須進行招標。若清潔合約費用 150萬元超過屋苑每年財政預算的 20%,法團除需要進行招標外,還須經業主大會議決通過,決定採納其中一份投標書。
有關以上採購的規定,可參考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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