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租置屋租戶可購入單位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6月1日)

問:我所住的屋邨是十多年前推出的第一期租置屋邨,當時由於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購買,但現時經濟許可,請問可否購買及有折扣優惠嗎?如購買後負擔不來,可否賣回給房委會?

答:現居於租置屋邨的租戶,如沒有違反租約條款,不論其家庭入息、成員人數及自置物業狀況,仍可選擇購買其租住單位。購買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是有關租置屋邨單位的認可住客,購買人可以是戶主或其他認可住客;當購入單位後,該單位的租約將會終止。

若租戶在租置屋邨推出發售的首兩年內購買其單位,可享有特別折扣優惠(首年享全額特別折扣優惠,第二年享半額特別折扣優惠);但於第三年或以後購買,則不會享有任何特別折扣優惠。此外,新租戶在租約生效日起計兩年內購買其單位,亦可享有第一年及第二年的特別折扣優惠。


五年內可售回房委會

然而,若租戶正繳交市值租金,將不能享有特別折扣優惠;若租戶以前曾透過租置計劃購買單位或曾是該單位的認可住客,亦不能享有這項優惠。

房委會為租置屋邨單位業主提供安全網,若業主單位由房委會首次售予購買人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內家庭出現突然變遷,並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推薦和房屋署署長核實及批准,可申請在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後回復租戶身份。

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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