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22日)
讀者患有焦慮症十多年,一直在西九龍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他表示,四年前按醫生建議飼養了一頭比高犬作情緒治療,去年他與妻子獲房屋署發配公屋單位,並攜同愛犬遷入,惟近月管理處指他違規養狗,要求將狗移走,他欲知可有資格向房署申請暫准養狗。
須遞交醫生證明
房屋署表示,根據租約條文,住戶不可在室內飼養犬隻,惟容許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不包括白鴿),其他野生或入口動物及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2003年 11月 1日起,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 5分。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如失明/失聰人士/或其他有醫療問題的住戶),可獲有條件地批准在租住單位內飼養服務犬。就上述個案,周先生可向屋邨辦事處以書面申請繼續飼養犬隻,並遞交醫生證明,以作佐證。
2010年8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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