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5日星期日

業主大會人數須足夠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6月1日)

屋苑法團主席,他表示當召開業主大會時,業主們每每因為會議過於冗長而相繼離開。現查詢是否只須在業主大會會議開始時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就符合相關要求呢?


人數不足議決無效

法定人數是指會議必須保持的最少出席業主人數,使會議能夠有效地處理屋苑事務。法團的業主大會,無論在開始或會議期間,均須維持足夠的法定人數。在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均屬無效。一般而言,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總人數的 10%,但如果召開的目的是為解散管委會的話,法定人數則為業主人數的 20%。
有時業主大會因出席者熱烈的討論,致令會議十分冗長。因此會議主持人應適當地控制時間,如發現業主相繼離開,應提醒業主離開後導致法定人數不足而影響議決的有效性;同時,應在適當時候重新點算在場的業主人數,以確保仍符合法定要求。
如會議因法定人數少於法例要求而須延期舉行,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決定。如有需要,大會可投票決定如何作安排,會議主持人不能單方面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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