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5日星期日

法團通過可撤換管理公司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6月8日)

大廈的管理公司自樓宇落成至今服務近 30年,業主是否須永久聘用而不能撤換呢?

若管理公司是由大廈公契委任的(即公契經理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附表 7,大廈法團可召開業主大會通過終止管理公司委任的決議,而決議中必須附帶以下條文:

•書面通知終止經理人的委任
•不少於三個月的通知期,或
•不設通知期,由法團與經理人訂立協議,向其支付代通知金,金額相等於管理公司在通知期內應得的報酬

此外,有關決議須由擁有業權和支付管理開支的業主親自或委派代表在業主大會中投票,並取得過半數票及不少於擁有 5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才能通過。通過決議後,法團須在會議日期後的 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並須附有終止委任的決議副本。

因此,管理公司能否繼續成為大廈經理人,為大廈業主服務,須視乎法團可有召開業主大會提出終止其委任,並有足夠業主支持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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