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8月10日)
居於 15層高的商住大廈,樓齡已超過 40年。最近收到消防處指示,要求在公眾地方加裝緊急照明系統。請問是否所有樓宇都必須有此設備呢?
根據 2007年 7月 1日生效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 572章,所有於 1987年或之前建成,屬於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而大廈高度由地面至最高一層樓面計超過 30米,必須按規定提供或改善部份消防裝置及設備。緊急照明系統應安裝在大廈的公眾地方,例如樓梯、通道及各層的升降機大堂。當火警發生,如主要照明系統發生故障,緊急照明系統便會自動啟動,確保走火通道及相連之公眾地方有足夠照明。
此外,緊急照明系統應設有後備應急電力供應。如樓宇沒有備用發電機,緊急照明系統必須裝設充電式電池,並提供足夠電量,維持不少於兩小時的規定照明光度。有關安裝緊急照明的要求,可參考消防處於 1994年 3月修訂之「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
最後,業主必須委聘註冊的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工程,以便完工後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向消防處申報完工。
2009年10月1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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