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4月26日)
問:業主陳先生居住的大廈剛成立立案法團,怎樣可了解法團及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答:業主作為大廈一分子,有權利及責任了解及監察法團運作。業主除可積極參與法團事務外,可透過公開展示的通告及文件,了解法團和管委會的工作情況。
會議紀錄需展示七天
法團的管委會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的要求,向業主公開展示通告及文件。詳情如下:
1.管委會會議通知須於會議日期至少 7天前送達各委員;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則至少 14天前送達各業主,兩者均須展示於建築物顯眼處。會議紀錄須於會議日期後的 28天內,連續展示 7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中附表 2及附表 3)
2.法團收支概算表的副本,也須每 3個月連續展示 7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附表 6)
3.如法團牽涉任何法律程序,法團須在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後的 7天內,或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 7天內,將通知連續張貼 7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第 26A條)
上述文件及其展示期只是法例上的最低要求,法團可因應大廈的情況,在告示板上張貼有關大廈管理維修、社區資訊及環境衞生等資料,以加強與業主之間的溝通。
2010年5月1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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