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早年居屋補價後可租售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1月16日)

問:於早年購入一個居屋單位,現已還清按揭,但未補價。請問是否可以將單位出租?如不可以,須辦理甚麼手續?

答: 1982年居屋計劃第三期乙或以後推出的單位,均受《房屋條例》(第 283章)附表的規定所限制。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均違反《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 5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租約也告無效。

居屋單位業主如欲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必須向房屋署遞交評估補價申請書、所須文件的副本及現為港幣 3,300元的手續費。之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會派員視察單位,並在手續費和所須文件妥備的情況下,約三個星期後發出評估補價通知書,通知業主補價款額。


兩個月內繳付補價

業主須在評估補價通知書日期起計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評估的補價將告無效。業主在繳付補價後,會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並可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

有關詳情及下載評估補價申請書,可瀏覽房委會網頁;或到各房委會屋邨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何文田房委會總辦事處索取。

20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如何釐定大廈公用設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1月15日)

問:單位外牆去水喉管出現滲漏,他要求管理公司跟進,獲覆該喉管不屬於大廈的公用部份,需自行安排維修。他查詢如何釐定大廈的公用部份及設施?

答:大廈的公用部份是指建築物的任何部份,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份;而設施是指設置在大廈內普遍供所有業主使用,或為所有業主的利益而設置的裝置。

大部份大廈公契都會詳細列明大廈內的公用部份及設施。若大廈公契沒有清楚列明,業主可參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了解一般公用部份所指為何,或徵詢律師的專業意見,以確定個別大廈的情況。

一般而言,多於一個單位共用的排水喉管乃屬公用設施部份。若喉管只供個別單位排水之用,則屬於個別業主的裝置,該單位業主需負責維修及保養。因此建議可先查閱大廈公契有關大廈公用設施的定義,以確定維修喉管的責任。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1》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211F405382AE5A5A4825732900112293?OpenDocument

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

業主不可擅自分間套房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0月25日)

問:想將單位分間數個套房出租,以增加租金收入,可以嗎?

改動加重樓宇負荷

答:部份舊樓業主為了增加租金收入,將住宅單位分間多個套房,設有獨立廁所、浴室,甚至廚房出租。事實上,單位改裝對樓宇結構、環境衞生及走火安全,造成一定影響。

分間套房工程一般涉及加建間隔牆及加高地台,以便加設廁所及鋪設新喉管。此改動加重了樓宇的結構負荷,從而加速其損耗,引致石屎剝落、橫樑出現裂縫等。

由於新加的廁所去水喉管藏在加高的地台內,因而難以察覺喉管滲漏,可能導致下層單位天花板鋼筋銹蝕、石屎剝落或天花板漏水。

若在單位內加建房間,可能令走廊的走火通道不能符合最少有 1.05米闊的要求。業主在分間套房前,宜審慎考慮上述因素及日後的維修保養問題,並須聘請認可人士按《建築物條例》的要求設計,以及向屋宇署申請審批,避免觸犯法例

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

遷出居屋轉名有規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10月19日)

問:我與丈夫及三名子女早年購買了居屋單位,業權為本人及一名兒子。該名兒子即將結婚並會遷往新居,想從居屋單位除名,請問是否可以?居屋可以轉名嗎?


申請書須附上文件

答:現行房屋條例一般規定,居屋單位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才可經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轉售;或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自由買賣。限期前不可以自由轉讓居屋業權〈即轉名〉。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准毋須補價,將業權轉讓,例如業主去世或在購買居屋後因結婚而遷出等。先決條件是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以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若業主因已婚而遷出,申請業權轉讓的人士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原因,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及住址證明副本,連同申請手續費,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

獲發轉讓同意書後,業主須在一年內自行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並在簽署轉讓契據後,盡快通知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更新戶籍資料。

詳情可瀏覽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ownershipmatters/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綠化天台須研究可行性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9月27日)

頂層單位連天台的業主,欲查詢可否在天台進行綠化工程。

答:天台綠化是一項環保措施,有助改善隔熱、提升空氣質素、減少眩光和熱幅射,從而減低市區的熱島效應,為城市締造健康及可持續發展的生活環境。此外,還可改善景觀和美化環境,節省能源,提高環保效益。


留意避火層規定
至於天台是否適合綠化,在籌劃工程前,應先進行技術及可行性研究,例如:
•確定大廈能負荷額外重量
•視察天台表面防水層及飾面之狀況,以確定會否引起滲水問題,或是否需要加強和重鋪天台防水層
•裝置用作灌溉的供水點
•選擇合適的植物,避免植物根部侵入防水層
•加設防止排水系統淤塞的設備

若大廈天台為避火層,業主於進行綠化工程前,須留意屋宇署出版之《 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對避火層之規定,如避火處的淨面積不得少於避火層樓面總面積的 50%、通道不可少過樓梯闊度的 1.5倍、天台的地面須平坦等。

更多綠化天台的資料,可瀏覽建築署網頁

http://www.archsd.gov.hk/archsd_home02.asp?Path_Lev1=7

2010年9月21日星期二

曾棄單位不可要求重配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9月21日)

公屋輪候冊上一般家庭的申請書,房署均會按照其登記日期、人數和所選地區等依次辦理。為方便輪候冊申請人參考其大概的申請進度,房署每月十五日會透過報章,刊登公屋輪候冊各選區申請的最新調查及已接受配房的大約最高編號;相關資料也會上載房委會網頁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申請人可透過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及房委會網頁的電子服務查詢申請進度。

放棄前宜考慮清楚

房署於編配公屋單位時會就合資格申請人於輪候冊上的優先次序、家庭人數及所選公屋選區,配合輪候到達編配階段時的公屋資源,依次序辦理。為了善用公屋資源,申請人拒絕接受的單位,一般會盡快配予其他申請人。輪候冊申請人不可要求再編配其先前曾放棄接受的單位,故放棄前宜考慮清楚。

2010年9月9日星期四

公屋聚賭風熾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9月9日)

房屋署雖於○八年將非法賭博納入屋邨管理扣分制,卻一直無法遏止違法行為,聚賭問題依然猖獗。將軍澳翠林邨與石硤尾白田邨分別有居民無視規條,公然在公眾地方「賭啤」。居民擔心邨內賭風日盛會「教壞細路」。立法會議員及關注團體均炮轟房署監管不力,促當局加緊巡查,杜絕違法行為。

翠林邨居民阿玲(化名)表示,每日早上十一時許會開始有大批居民在翠林商場天台花園聚集並大玩紙牌,「班人由朝到晚,一邊食煙一邊賭,唔通因為呢度賣咗出去(租置屋)房署就唔理?」阿玲多次向房署及管業處投訴均未獲理會,擔心違法行為持續,對區內風氣及治安造成負面影響,「日光日白都咁多人賭錢,啲細路行過好奇學埋一份咁點算?」

三檔至少廿人聚集

白田邨雖並非租置屋邨,但聚賭情況一樣。阿強(化名)指邨內居民多為長者,平時鮮有娛樂,平日多三五成群「小賭怡情」一番,「可能老人家冇嘢做先會賭吓錢,但係冇理由犯法都唔理㗎!」阿強不滿房署有法不執,等同縱容賭博。

記者一連多天分別在兩屋邨實地視察,發現在翠林商場天台的聚賭者以中年男士為主,每天約上午十一時半即時開檔「賭啤」,高峰期共有三檔、至少廿人聚集。現場所見,每玩完一局後,即有現金交收。相比之下,白田邨聚賭長者人數較少,只霸佔公園休憩座位聚賭,但仍可清楚看見桌上放有「散紙」作注碼。

「房署係租置屋大業主,又直接管公屋,冇理由扣分制有都唔執行!」身兼房屋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黃國健直斥房署低估問題嚴重性,有助長賭風之嫌,促加強巡查並掃蕩聚賭黑點,杜絕違法行為。

倡設閉路電視阻嚇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亦指摘房署執法不力,直指屋邨聚賭並非始於今日,對房署多年來無法杜絕公屋聚賭大表失望,促當局增加人手巡查,並在聚賭黑點增設閉路電視,加強阻嚇。

房署發言人表示,過去三年白田邨共有十二個住戶因在屋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被定罪而被扣分。發言人強調,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觸犯《賭博條例》,一經定罪,房署將按「屋邨管理扣分制」扣住戶五分,兩年內被扣滿十六分將被終止合約。至於翠林邨管業處發言人則稱,一直關注邨內聚賭問題,已安排定時巡邏,如發現聚賭會即時驅趕,並要求警方加強巡邏。

冧閘殺女工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9月9日)

社會福利署位於紅磡紅菱街的庇護工場,於去年五月五日發生鐵閘倒塌壓死外判清潔女工慘劇,勞工處事後票控負責保養維修肇事鐵閘的合約承辦商和二判商,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續審。控方昨傳召社署和建築署的官員作供,證供顯示部門官僚僵化作風,五個月都未能換到一個舊鐵閘,令市民無辜慘死。裁判官聽了一日半證供後,更質問控方想憑甚麼檢控兩名被告。

使用16年數次甩鉸

社署宿舍舍監李庚信作供指,他負責管理物業保養工作,需要維修時便致電建築署熱線,工人於○八年十一月維修涉案鐵閘後,他檢查過鐵閘操作正常。

他於十二月與建築署開會時,曾透露該鐵閘已使用了十六年,曾甩鉸數次,加上重,故要求更換,並於該月十日正式入紙申請。

他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他於○九年二至三月期間與承辦商洽商安排換閘一事,但雙方未能達成確實時間。到三至四月時,他又放了一至兩星期長假。至四月時,承辦商指拆閘需時約一天,便要求先拆舊閘,但李指拆閘後只餘下玻璃門,保安上有問題,否決承辦商的建議,他在事發前不覺得鐵閘有異樣。

建築署高級物業事務主任李強供稱,文件顯示該閘於○四至○八年維修過四次,均因為鐵閘鬆脫而需維修,建築署並沒有實地監工。他於○八年十二月與社署職員檢查該閘,當時運作正常,但社署職員要求更換。他於○九年三月又與同事曾檢查鐵閘,發現鐵閘仍是運作正常。

例行檢查部門責任

李強接受盤問時承認,當局只會要求承辦商修葺損壞的地方,不會寄望承辦商作例行檢查,例行檢查是部門的責任,而非承辦商的責任。裁判官聽畢後查問,控方究竟要控告甚麼。控方答稱,被告修葺得不妥善,未能把鐵閘復原到應有的原狀。

首被告煥利建築有限公司,是建築署的保養合約承辦商,次被告勇佳有限公司,是首被告的次承判商。兩被告各被控一項「沒有確保作業裝置獲得保養」罪。兩被告另各被控一項「沒有確保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交替控罪。案件今日續審。

2010年8月29日星期日

編配特殊公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26日)

有公屋擠逼戶早前申請「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揀選單位後睇樓時,才發現同樓層為長者住屋,各單位裝有緊急警報系統,凌晨或會鳴鐘,對任職巴士車長的戶主並不適合。他拒絕編配,卻被房屋署列為「不合情理拒絕編配」,認為房署處事手法才不合情理。

讀者X先生一家四口(包括妻子及兩名分別 3歲及 15歲女兒),租住上水彩園邨一個二人單位。因居住環境擁擠,今年 4月申請「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續於 7月在房署提供的單位名單中,挑選了粉嶺華明邨禮明樓二樓一單位。惟當他與管理處職員視察單位時,卻發現該樓層為長者住屋,其所選單位屬其中之一,只是經房署還原後編配予普通家庭租住。

X先生忿言:「職員話戶戶都裝咗緊急警報系統,一戶撳鐘,全層都聽到,仲唔定時響!我揸巴士,經常凌晨 3點起身返工,唔夠瞓好危險。早知我唔會揀個單位,家逼住放棄,唔知幾時可以再揀樓,仲要話我『不合情理拒絕編配』!揀樓時見房署有為單位加附註,好似曾經有人去世,點解呢個會冇註明?」


戶主被列「不合情理拒絕」
房屋署回覆,「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供居住密度低於每人七平方米的公屋租戶申請。一般只會為帶有負面環境因素的單位加上附註,如曾發生兇殺案或自殺案,及前住戶於單位內去世、曾被追債或受鄰居滋擾等。一般於每年 3、 4月推出,申請人每次申請只有一次自選單位機會,並需依據編配標準及地區限制揀選。

如申請人揀選單位後沒接受編配,其申請書將被取消,如下次計劃推出時仍符合申請資格,可再次申請。如在同類計劃累積「不合情理拒絕編配」的紀錄達三次,其申請資格會由最後一次的截止申請日期翌日起計被凍結一年。

「不合情理拒絕編配」包括沒在預約時間出席揀單位、沒在該時間前填妥並交回「放棄揀選單位聲明書」,或在揀單位後拒接受編配,或未依期辦理入伙手續。

長者住屋空置多
由於長者住屋漸不受歡迎,單位空置率高企,房委會遂於 00年 11月停止興建,並於翌年 11月全面放寬入住年齡限制。惟因拒絕入住比率仍偏高, 03年中開始又將早期的長者住屋空置單位,改建為一般家庭單位或非住宅用途,才得以善用過剩的單位。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 06年中,通過將過剩的長者住屋單位逐步轉型。


公屋聯會斥房署處理荒謬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直斥房屋署處理荒謬,認為房署應將單位所涉及的非一般情況,均加上附註,而非只列具主觀性定義的「負面環境因素」。

以上述個案為例,裝有緊急警報系統的長者住屋並不一般,且可能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惟房署未加附註,事後事主以職業需要為由拒絕,卻又被記「不合情理拒絕編配」,做法明顯理虧。
他批評說:「事主係巴士車長,百幾條人命喺手,房署應該關懷到呢個結果衍生嘅潛在危險性。好似之前柴灣邨嘅無敵墳場景,租戶都係揀咗樓先知,咁同無良地產商有乜分別」。

2010年8月23日星期一

公屋戶養狗有規限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22日)

讀者患有焦慮症十多年,一直在西九龍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他表示,四年前按醫生建議飼養了一頭比高犬作情緒治療,去年他與妻子獲房屋署發配公屋單位,並攜同愛犬遷入,惟近月管理處指他違規養狗,要求將狗移走,他欲知可有資格向房署申請暫准養狗。


須遞交醫生證明

房屋署表示,根據租約條文,住戶不可在室內飼養犬隻,惟容許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不包括白鴿),其他野生或入口動物及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2003年 11月 1日起,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 5分。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如失明/失聰人士/或其他有醫療問題的住戶),可獲有條件地批准在租住單位內飼養服務犬。就上述個案,周先生可向屋邨辦事處以書面申請繼續飼養犬隻,並遞交醫生證明,以作佐證。

法團擬備預算草案須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23日)

問:X先生的大廈剛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他獲選為法團主席,欲知法團製備全年開支預算後,是否需要讓所有業主審批?


副本須展示 7天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規定,法團須擬備每個財政年度的建議開支預算草案,列明該年度支付管理大廈公用部份和法團財產的各項建議開支。這份草案副本須連同一份通知,送交各業主或將副本展示於大廈顯眼處至少連續 7天,並邀請各業主在 14天內,提交對預算草案的意見。

法團在此期間如收到業主提交的意見,應考慮有關意見,並決定是否就業主的意見而對預算草案作出更改。無論有否修訂,法團須將最終的預算案副本展示於大廈顯眼處至少連續 7天。在完成上述程序後,法團須按大廈公契條文及各單位所佔的業權份數,釐定各業主每月應分擔的管理費金額。

此外,如預算案令業主繳付的管理費較上一年度增加 50%以上,法團必須召開業主大會議決審批該預算案。

2010年8月16日星期一

斜坡擁有權上網可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16日)

問:法團主席陳先生想知道其屋苑後斜坡的擁有權及範圍,如何探究?


業主負責維修
答:土地業權是以地政總署發出的土地批約文件,如政府官契或批地規約、賣地章程、換地條件書等為依據。業主有責任維修他們的物業及土地,包括斜坡及擋土牆。市民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批文及業主紀錄,或地政總署網站搜查斜坡維修責任資料,網址

http://www.slope.landsd.gov.hk/smris/

2010年8月12日星期四

屋署靠害亂批大廈圖則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8月12日)

黃大仙一幢住宅大廈,疑屋宇署審批住宅大廈圖則疏漏,並無預留出入口供清潔天井垃圾,導致其中一個單位飽受滋擾,業主被迫定期大開方便之門,讓清潔工「登堂入室」爬入天井掃垃圾,否則就會被指違反大廈公契。香港業主會炮轟屋宇署審批圖則時「做啲唔做啲、得過且過」,留下爛攤子令業主與管理公司產生爭執,擺明靠害。

拒絕再入屋 被指違公契

「管理公司每個月都要搵人入我間屋,經廚房個窗,爬入天井掃垃圾,搬走一大袋又臭又漏水嘅垃圾,之後又經過我個廚房同客廳,攞番出去,我覺得好唔衞生同好滋擾!」位於黃大仙的一幢住宅大廈,其中一名在○五年始遷入的業主古先生,由於住所廚房窗外連接的天井,經常布滿垃圾,影響家居衞生,雖感不便,他也無條件讓清潔工每個月入屋一次,在廚房與天井間爬出爬入清理垃圾。

後來,古先生認為管理公司借路的做法很滋擾,去年中始拒絕讓清潔工入屋。管理公司因無法清理天井堆積的垃圾,被食物環境衞生署檢控,就發信給他,強調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有權經過其單位往天井掃垃圾,要求古先生重開方便之門,否則就會透過法律行動解決問題。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以往收到不少同類個案的業主求助,他認為署方審批時有疏漏所致,「屋宇署審批時,明明見到無通道都唔出聲,做嘢得過且過,如果當初唔批呢啲圖則,就唔會引發今日嘅爭拗,靠害業主!」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認同屋宇署審批圖則有疏忽,才惹起事端,至於管理公司引用公契條文「入屋掃垃圾」,他則聞所未聞。他解釋,公契賦予管理公司人員入屋,但主要用作維修一些設置在住宅單位內的公共設施,而天井垃圾涉及公共衞生問題,並非維修問題,故他不認同公契條文所賦予的權力,可被無限伸延至「入屋掃垃圾」。

條文只涉維修公共設施

屋宇署發言人指出,指大廈天井堆積垃圾造成滋擾,與大廈管理及住戶的公德心有關,而非樓宇本身設計或審批圖則是否有疏忽的問題。該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所訂定建築物在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審批私人建築物的圖則。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兩類調遷申請資格相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10日)

問:10年前遷進屯門區一公屋單位,之後增添兩名子女,子女長大,居住環境很擠逼,加上我的工作地點在九龍,可否調遷到一個較大面積的市區公屋單位居住?

答:在資源許可下,房委會每年推出「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為公屋住戶提供改善居住環境的機會。凡居住密度低於每人 5.5平方米的公屋租戶,可參加此兩項計劃;居住密度平均每人 5.5平方米至低於 7平方米的公屋租戶,則可參加「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兩類計劃的其他申請資格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戶籍及居住情況均須正常,以及未曾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被扣分等。


住滿 10年任選地區

調遷計劃選樓次序按居住密度、認可家庭成員人數和居住期長短而訂定,惟申請人在選區有所限制,如居於新界區屋邨的租戶只能選擇原區單位,而居於擴展巿區或離島區屋邨的租戶不能選擇巿區單位。

若然在公屋單位住滿 10年,可選擇遷往任何地區,包括市區單位,並視乎資源,按編配標準揀選單位。你可留意屋邨通告、報章、海報,瀏覽房委會/房屋署網頁公佈有關計劃的詳細安排。

有凶宅 欠債戶 最多免租半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8月10日)

由於房署正收集全港各屋邨不受歡迎單位資料,估計最快下月才能定出有關單位數量、分佈、每月租金及曾發生甚麼不愉快事件。房署發言人表示,未知今次計劃有多少單位屬於凶宅,也不評論申請反應會否熱烈,但指單位均按其空置長短而提供不同租金優惠。


三年內不得調遷

房署網頁顯示,入住空置 12個月或以上但少於 24個月的單位,租戶可獲 4個月免租期,分 8個月每月減租 50%;入住空置 24個月或以上單位租戶,可免 6個月租金,分 12個月每月減租 50%。不過,房署提醒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租約生效起三年內不可以申請調遷。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表示,公屋輪候冊現有約 13萬個申請者,部份排在隊尾的二、三人小家庭,實際可能要等四、五年才能上樓;部份單身申請者更要等逾十年,因此特快公屋編配計劃能吸引這批「心急」上樓的市民申請,估計計劃吸引逾 3萬人遞表,「就算三年內唔畀調遷都冇所謂,對佢哋嚟講至少可以快啲上樓,唔使捱貴私樓租金」。

房署不定時推出特快公屋編配計劃,每次申請均反應熱烈,對上一期去年 8月推出,包括 80個凶宅在內的近 2,000單位,結果吸引破紀錄的 3.8萬份申請;最後由於部份申請者臨時「縮沙」,導致 500個單位沒人承租。

2010年7月20日星期二

偷拍案風波 房署改口認停機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7月20日)

警方與有線電視就葵盛東邨升降機偷拍裙底案件報道惹來一場風波,並觸發新聞報道欠專業及警方借故打遏傳媒的爭議,事件關鍵在於升降機內閉路電視錄影曾否停機,答案終在昨日揭盅。房屋署回覆傳媒查詢時確認,該邨管理公司在今個月二日,即警方聲稱的案發當日凌晨零時一分,曾更換電梯閉路電視錄影帶,為時約三分鐘。警方回應指房署的說法證明警方當日的調查結果是正確,至於有線電視則批評房署最新說法與早前向該台提供的資料有出入。

有線電視早前報道有關新聞時,引述警方稱閉路電視錄影一度停機,未能拍得部分時段的錄像,而房屋署則指是廿四小時拍攝,不會受停機影響,該台記者並於報道終結時加上一句「究竟邊個講真話?」警方在報道出街後發出措詞強硬的聲明,不點名指有關報道欠專業,選擇性及扭曲事真,而有線則隨即反駁,質疑警方以高調手法阻嚇傳媒進行監察,除表示極度遺憾,更對警察公共關係科的無理攻擊保留追究權利。

保留追究權利

不過,房屋署昨日回應傳媒追訪查詢時卻指出,有線電視新聞部在七月五日查詢有關懷疑偷拍事件時,指事發在今個月一日晚上約十一時許,而當時房署的書面回覆為「葵盛邨管理公司翻看七月一日的錄映帶,確定當天的錄映並無間斷,包括晚上十一時左右的時段。」該署發言人指,當時所謂廿四小時無間斷錄影,是指七月一日當天,而七月二日凌晨零時一分,管理處確曾更換升降機閉路電視錄影帶,為時則約三分鐘。

有線電視新聞昨報道回應指,房署兩次就閉路電視錄影的說法有出入,亦未有解釋為何初時曾指閉路電視廿四小時無間斷,錄影不受換帶影響,現時卻改口稱有三分鐘更換時間。發言人指有線電視新聞部會繼續報道房署與警方於事件中說法的差異,並跟進警方聲明,保留追究權利。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隔氣水封」失效 導致廁所溢臭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7月12日)

問:居住的大廈近日完成更換排水渠管工程後,其單位廁所不時傳出臭氣,欲知原因為何?

答:大廈的排水渠管在接駁住宅單位的排污設備或潔具時,都會裝設一個「隔氣」,以防止臭氣由管道傳入單位內。「隔氣」是一個安裝在排水管的 U形配件,裏面備存適量清水,以「水封」阻隔排水管內的臭氣湧回屋內。當「隔氣」失去「水封」,排水管的臭氣便會傳入屋內。


失效四種原因

以下情況均會引致「隔氣」失效:

1.「隔氣」漏水;
2.當大量污水在排水管道內從上層往下層直冲,經過接駁單位分支排水管道時,令分支管道內產生壓力轉變,引致「隔氣水封」內的儲水一同被溢出或吸走;
3.當地渠去水位長期沒有使用,儲在「隔氣」內的水會被蒸發;
4.若管道內有布條或棉絮等異物時,也會將「隔氣」內的水吸走。
為了防止「隔氣」內的「水封」被蒸發而出現臭氣,住戶可每星期注入兩杯清水(可加 1:99漂白水以加強消毒效果)於廁所較少用的去水位內。如臭氣問題持續,應要求大廈管理處或聘請承建商詳細檢查。

可加可減機制 兩年檢討一次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7月15日)

公屋租金機制 07年重整,立法會 6月通過法例,引入房委會租金可加可減機制,並限定租金不可超過入息中位數一成。當時,政府為新機制護航,一併向立法會提出減租及租金援助措施。同年 8月,全港公屋租戶一律減租 11.6%,每戶平均租金由 1,480元減至 1,310元。

根據修訂後的《房屋條例》,可加可減機制下,以公屋住戶入息指數變動釐定租金,每兩年檢討租金一次,並規定加幅須設定一成上限,減租幅度則不設下限。當時房委會又推出新租金援助機制, 8月起與減租同期實施,個別租戶租金與入息比例若超過 18.5%,便可申請減免 25%租金,因此,約九成住戶的月租少於 2,000元,七成的月租在 1,500元以下。

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

新屋邨雙水缸設計最環保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6月29日)

房屋署新建公共屋邨的「雙水缸」設計,是否可以避免洗水缸時停水?

答:根據香港水務標準規格的建議,所有食水缸最少每隔三個月要徹底清潔和洗刷一次,故所有大廈須定時停水,以便清洗水缸;房屋署也每隔六個月徹底清潔和洗刷鹹水缸一次。清洗水缸一般需暫停供水約四小時,居民要儲備食水使用或利用食水沖廁,會帶來不便及浪費食水。
年慳水 2800立方米

有見及此,房署研發了「雙水缸供水系統」,這設計利用「交替使用」的概念,將天台水缸一分為二。天台水缸輪流清洗,當清洗其中一個水缸時,另一個水缸可繼續運作,確保供水無間斷,居民免受停水影響。此外,舊設計的水缸在清洗時要將水缸內所有水放清,雙水缸設計毋須將水缸內所有水放清,有助節省用水,達致保護環境的效果。

2008年後建成的公共屋邨均採用此系統,隨着新屋邨落成,估計未來五年共約 7.5萬戶受惠,每年節省的水量可達 2,800立方米。

2010年6月15日星期二

管理外判長者屋不安寧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6月14日)

香港人口老化,房屋署早年興建長者屋以解決長者住屋問題。隨着管理服務外判兼監管不力,長者竟居不安寧。有長者屋管理公司職員錯誤理解政策,拒絕更換屋內設施,要求兩名依靠綜援生活的長者自掏腰包,令長者「嚇到晚晚瞓唔着」。立法會議員及關注團體狠批房署對外判服務「睇都唔睇吓」,如同將問題丟進壓力煲,擔心最終或不勝壓力而爆炸。

現年八十三歲的梁伯入住慈樂邨長者屋已有十一年,一直與鄰房吳伯共用廚房及洗手間,煤氣熱水爐及食水則由房署免費提供。今年三月,梁伯發現熱水爐漏水,經檢查後證實損毀嚴重,不能再使用。梁伯即時通知長者屋舍監,但未獲正視,「舍監話個爐只係入伙嗰陣一次過畀我哋用,壞咗就唔會再理!煤氣熱水爐明明係房署畀,點解壞咗冇得換?」
維修費三千難負擔

梁伯曾向煤氣公司查詢,獲悉換爐需費逾三千元,梁與鄰居俱靠綜援維生,無法應付額外開支,談及換爐一事更眼泛淚光,「我都咁老,諗住入嚟住就安享晚年,點知為咗個爐搞到晚晚瞓唔着!」煤氣爐報銷後,梁伯只能晚晚煲水洗澡,「每日都要喺廚房煲好水,再用拐杖撐起自己,逐步逐步行去廁所,真係好辛苦!」梁伯擔心遲早會因「煲水沖涼」而受傷。

對於梁伯被要求與鄰居自費更換熱水爐一事,慈樂邨物業服務辦事處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堅稱會為長者盡快更換,與梁伯所述明顯有別。經記者再三追問後,發言人終於承認,由於職員誤會設施性質,以為長者屋住戶與其他租戶同樣需要自行負擔更換費用,才拒絕梁伯的要求,已就事件致歉。

房署發言人指該屋邨內有租住及長者屋兩種單位,職員或因混淆兩種單位設施致產生誤會,管理公司已訓斥有關員工。

「就係因為房署規劃失誤,先令到長者屋單位過剩,要畀非長者入住,依家仲要啲管理搞到亂晒龍,房署點都講唔過去!」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認為,管理公司有必要反省現有做法,需主動接觸長者屋住戶需要。

「明恰阿伯唔識反抗」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則直斥房署監管不力,「房署同管理公司簽約後就好少理佢哋點做,今次如果唔係伯伯投訴,房署根本就唔知個職員錯得咁離譜!」王亦認為管理公司質素差劣,連基本政策亦未能掌握,「好明顯係恰阿伯唔識反抗」,促就事件檢討。

更換外牆排水管須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6月14日)

問:法團主席王先生詢問更換大廈外牆排水喉管時,應怎樣選擇喉管質料及注意甚麼?

答:一般大廈外牆的排水喉管可分為三類:

1. 生鐵喉管:喉管由堅硬的鑄鐵製成,外層塗上瀝青漆作保護,適合安裝在大廈人流出入較多的位置,其優點是價錢較低、硬度高、耐用及隔音效能高;缺點是物料較重及容易銹蝕。

2.膠喉管:喉管由低塑性聚氯乙烯所製成,能抵受一般家居使用的化學清潔劑及高達攝氏 80度水溫也不會變形,適用於非工業樓宇。優點是物料輕、容易安裝、價錢相宜、不需要保護漆及能夠承受較高的水壓;缺點是隔音效能低,較易受到冷縮熱脹影響,並因硬度較低而容易破損。

3.紅筒喉管:喉管內層為環氧樹脂物料,其特性包括防水、硬度高、無接縫、耐磨及不容易銹蝕;中層為堅硬的鑄鐵,外層為丙烯酸漆作保護,適用於規格要求較高的建築物,例如醫院、停車場。優點是硬度高、隔音效能高、可抵受高腐蝕性液體及耐用性強;缺點是物料重,價錢比較昂貴。

在選擇喉管的質料時,除考慮價錢外,還要顧及其他因素,例如安裝的位置和技術限制等。法團可因應大廈的特性及需要,向建築專業人士諮詢意見。

樓宇裂縫應由專家勘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6月7日)

問:陳先生居住的唐樓超過 30年樓齡,他最近發現大廈外牆出現裂縫,該如何處理?
結構性裂縫須根治

答:樓宇裂縫一般可分為結構性和非結構性。結構性的裂縫是指該裂縫穿過表層飾面深入至結構構件內,而非結構性的裂縫多是飾面收縮或變化引致。磚牆與樑柱接口出現的裂縫,多如髮絲般或向多個方向伸延;在飾面上出現的裂縫是在外牆表面形成,並不影響內裏鋼筋混凝土的結構,所以不構成結構危險。

結構性的裂縫須特別留意。造成結構性裂縫的原因很多,如地基出現沉降、結構負荷過重、因自然損耗而造成樓宇部份結構脆弱、意外造成的損毀、設計和施工質素欠佳等。

如發現樓宇出現裂縫,應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勘察,找出裂縫成因,並安排適當工程以作根治。若只修補裂縫的表面而忽略構成的原因,問題可能繼續惡化,甚至有倒塌的危險。

2010年6月3日星期四

房署換慳電光管耗電反增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6月2日)

公共屋邨公用地方照明耗電量佔公用設施總耗電量近一半,房屋署聲稱透過改善照明設計,公屋公用地已取得可觀節能成效,但原來公屋○八年底起陸續轉用較慳電的T5光管,及將照明光度改為有人使用時才會調高後,每幢公屋大廈的估計照明耗電量卻不跌反升,升幅更達逾兩成。多個環保團體質疑公屋照明節能系統效率欠佳。

議員不滿「唔清唔楚」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下周一討論公屋住宅大廈公用地方照明系統設計,房署提交委員會文件指出,自○八年底於新建公屋採納新照明控制系統,公用地方的照明光度只會在有使用者進入區域或按下控制鈕才增加,日常則維持在較低水平以節約能源,公屋地下大堂、機房及管理處亦由T8光管改用較慳電的T5光管,聲言「過往數十年間已為公屋公用地方取得可觀節能成效」。

不過,文件附表提及每幢大廈的照明耗電量,以同屬四十層高、設八百單位的十字型住宅大廈推算,○九年起估計為廿六萬五千千瓦小時,較○三至○八年間仍使用T8光管時的廿一萬七千千瓦小時高出逾兩成二(見表),但文件卻對耗電量上升的原因隻字不提。

房署發言人昨拒絕解釋原因,稱將於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議員解釋。委員會主席王國興不滿文件「唔清唔楚」,強調局方若無合理解釋必不會罷休。
T5光管可省電兩成

綠色力量行政總幹事文志森坦言,難以理解耗電量何以大幅上升,因理論上改用T5光管後可節省兩至三成電力,估計當局可能是為符合新的無障礙通道照明標準或其他原因增加了照明位置,令整體耗電量上升。但他認為當局若有正當理由毋須「收收埋埋」,質疑當中別有內情。

環保觸覺項目經理何嘉寶亦認為,耗電量上升或與公屋照明節能系統效率欠佳或不必要地增加照明設施有關,該會近年就接獲不少公屋居民投訴樓梯有人經過時「變得太光」,擔心當局低調處理相關數據而議員又「睇漏眼」並未發現,隨時令問題石沉大海。

保險有道:大廈須張貼保險通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6月2日)

業主立案法團作為第一身投保人,需要在保單有效期內通知所有業主,並於大廈顯眼處張貼由保險公司發出的有效保險通告;同時在保單生效 28日之內通知土地註冊處有關資料。所有業主均有權向法團查閱有關保單及保費的收據,故法團謹記向保險公司取正式收據作紀錄。

發生意外應即報警

至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保障範圍,可透過以下兩個例子了解。

1.視乎事發的地方:若有人在大廈商場或花園平台跌倒受傷,首先要從大廈公契了解事發地點屬於哪一方。如屬大廈公共地方,法團便要負責;如屬商戶私人地方,法團便不需負責。

2.有關人士出現的原因:如一名裝修工人於裝修時不慎高空擲物,傷及他人,而該工人只是替其中一個單位工作,便須由該單位業主及裝修承判商負責;若為大廈公共地方做事的話,法團及裝修承判商便須負責。

若不幸發生意外,涉及人命傷亡,應立即報警及通知保險公司;切勿作任何賠償承諾或賠償,保險公司會委派公證行進行調查。如收到法庭傳票,應立即交保險公司處理。

香港保險業聯會電話: 2520 1868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租置屋租戶可購入單位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6月1日)

問:我所住的屋邨是十多年前推出的第一期租置屋邨,當時由於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購買,但現時經濟許可,請問可否購買及有折扣優惠嗎?如購買後負擔不來,可否賣回給房委會?

答:現居於租置屋邨的租戶,如沒有違反租約條款,不論其家庭入息、成員人數及自置物業狀況,仍可選擇購買其租住單位。購買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是有關租置屋邨單位的認可住客,購買人可以是戶主或其他認可住客;當購入單位後,該單位的租約將會終止。

若租戶在租置屋邨推出發售的首兩年內購買其單位,可享有特別折扣優惠(首年享全額特別折扣優惠,第二年享半額特別折扣優惠);但於第三年或以後購買,則不會享有任何特別折扣優惠。此外,新租戶在租約生效日起計兩年內購買其單位,亦可享有第一年及第二年的特別折扣優惠。


五年內可售回房委會

然而,若租戶正繳交市值租金,將不能享有特別折扣優惠;若租戶以前曾透過租置計劃購買單位或曾是該單位的認可住客,亦不能享有這項優惠。

房委會為租置屋邨單位業主提供安全網,若業主單位由房委會首次售予購買人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內家庭出現突然變遷,並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推薦和房屋署署長核實及批准,可申請在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後回復租戶身份。

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業主單憑地產代理資料作估價 賣居屋 補地價高預期 10萬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5月19日)

樓市高企,連帶二手公營房屋市場活躍。市場價格常有變動,而出售公營房屋所補付地價的金額,依據申請補價時的樓價計算,有效期兩個月。有業主出售單位時,未有向房屋署了解補價資料,單憑地產代理提供的補地價款額估計物業價值而開價,簽訂臨時合約後申請補地價,發現實際補價款額遠超預期,大失預算。

涉事的公屋業主早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單位,今年初透過地產代理出售單位時,代理提供兩個月前的補地價資料予她參考,她遂將該補價款額加上心目中預定的樓價,釐定實際售價。惟簽臨約後,正式向房屋署申請補地價,才發現該署估算的補價款額高於代理所述數萬元。另一名居屋業主則單憑代理口頭告知補價資料作估價,最終房署提出的實際補價比預期高出逾十萬元,二人均質疑代理失職。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現時地產代理條例並無規定從業員有責任為客人索取補地價資料,惟該局曾發出執業警告,提醒從業員處理居屋及租置單位時,應提醒客人有關轉讓限制,須補地價後才能轉售單位;而《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地產代理須確保所提供的住宅物業價格與比較數據,沒有誤導物業價值,違者可遭紀律處分。
難追究地產代理責任

律師黃國桐表示,基於地產代理並無責任為客人查詢補價資料,業主難以追討因代理誤導補價所蒙受之損失。他提醒,市場價格不斷變動,資料越近期越好。業主應在簽署臨約前,先向房署申請補價,並要求地產代理提供過去三至六個月的同類物業成交價與補價資料,以確切了解市場實況。「業主申請補價時,可以先口頭問吓房署大約估價幾多,再參考過去幾個月嘅交易補價幾多,就穩陣好多。」

補價通知書兩月內有效

根據房屋署資料,居屋及租置單位業主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可於未繳付或未申請補價的情況下,與買方簽訂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但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繳付補價期限,並須在完成交易前繳付補價。

業主申請補價須繳交 3,300元手續費。房署接獲申請後會安排測量人員視察單位,按現時市值乘以原來樓價折扣率,估算補價款額,約一個月後發出評估補價通知書予業主。業主必須於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無效,須重新申請及繳付手續費;按期繳付則可在補價中扣除手續費。如不同意款額,可於限期內向土地審裁處上訴,或向房署或其委聘測量師行提出書面反對。
出售居屋/租置單位相關資料: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0,,,00.html

2010年5月15日星期六

並非人人可在密閉空間工作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2月1日)

問:X先生是法團委員,欲知維修工人進入大廈「密閉空間」工作有甚麼規定?

答: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條》第 59AE章,「密閉空間」是指任何被圍封的地方。大廈內的沙井、水缸、密室、污水渠、喉管、排煙槽、管道等都是密閉空間,在內工作可能產生危險,包括:

1. 發生火警或爆炸;
2.氣體或缺氧導致工人喪失知覺或窒息;
3.液體水平升高引致遇溺;
4.自由流動的固體(如沙礫)引致窒息。

進入密閉空間工作的人士必須為「核准工人」,業主或承建商需要委任「合資格人士」事前對密閉空間內的工作進行危險評估,並作安全措施建議。工作完結後將該項工作證明書及危險評估報告保存一年,供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勞工處處長已授權一些機構舉辦「核准工人」及「合資格人士」的認可訓練及證書課程,完成課程才可成為「核准工人」或「合資格人士」。

財務報表須會計師審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2月8日)

問:X先生居住的大廈最近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他獲委任為司庫。由於大廈只有 50多戶,賬目以往由互委會自行處理,他欲知可否按照互委會做法處理法團賬目?

答:大廈成立法團後,必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規定處理大廈的財務賬目。
根據條例第 27條,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賬簿,臚列所有賬項及財務紀錄,並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 15個月內,以及其後每 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須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並由管理委員會主席及秘書或司庫簽署,於法團周年大會上提交法團省覽。

如實反映財務狀況

由於X先生居住的大廈有多於 50個單位,法團在擬備財務報表時,須聘請並經業主大會批准的會計師進行審計,並發會計報告說明財務報表如實反映法團在收支表結算日期當日的財務狀況。

家居小工程毋須申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2月22日)

問:小業主X先生想在住宅單位外安裝冷氣機支架及晾衣架,查詢是否必須得到屋宇署許可?

答:政府已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循簡化程序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在新制度下,小型工程分為三個級別。安裝晾衣架及冷氣機支架等屬第三級別,毋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事先通知屋宇署;只須由屋宇署名冊內的註冊承建商於完工後 14天內,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證明便可。

增設小承建商名冊

新制度同時增設「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讓工程公司和個人從業員申請註冊成為不同級別、類型和項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註冊安排已於 2009年 12月 30日起展開。

倘業主欲保留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的家居小型工程,可透過「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委任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檢查,並將核證報告呈交屋宇署。除非安全情況有變,否則屋宇署不會採取行動清拆這類裝置。

家居維修報價單不容忽視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22日)

問:X小姐計劃進行家居維修工程,欲知邀請承建商報價時應注意的事項。

答:業主在進行家居裝修或維修工程時,會與承建商磋商工程項目和議價,但往往忽略工程報價單的內容細節。接納一些沒有列明權責的「報價單」,事後可能因工程質素和收費問題與承建商發生爭拗。

其實,工程「報價單」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基本責任條文:

1.工程細項及價格
2.工程期限和保險責任
3.界定完成階段及付款安排
4.施工時的保護措施及清理責任
5.工程項目修改及工期延誤安排
6.終止合約的權利
7.解決爭議的安排
可聲明用標準合約

就上述條文,香港測量師學會編寫的「裝飾、維修及保養工程」標準合約,適用於港幣 40萬元以下的裝修工程。合約訂明雙方的權責及工程須以「全包宴」形式進行,以防止承建商私下改動工程和濫收費用。在邀請承建商報價前,周小姐應通知承建商有意使用該標準合約。市民可向測量師學會購買合約文本參閱及使用,查詢電話: 2526 3679,或瀏覽網址
http://www.hkis.org.hk/hkis/html/publication_miscellaneous.jsp

業主大會需 14天前通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4月5日)

問:X先生來信表示,計劃於長假期後舉行業主大會,查詢向業主發出之通知期是否要扣除公眾假期?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附表 3第 2(1)條,會議通知須在舉行業主大會日期至少 14天前向每名業主發出,但沒有清楚列明派發通知書當日及會議舉行當日是否計算在內。不過,根據法庭的一宗案例, 14天的計算是包括發出通知當日,但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至於公眾假期、星期六及星期日,也應計算在內。

舉例來說,業主大會定於 4月 15日舉行,而法團於 4月 1日發出會議通知,有關通知期已足夠,不論 4月 1日至 4月 15日期間是否有公眾假期,均不用扣除計算。法團也須留意,若業主大會通知期不足,可能會令會議上通過的決議無效。

根據條例,會議通知應在舉行業主大會日期至少 14天前發出。為免不必要爭拗,建議業主大會的通知書盡早發予各業主,並將會議通知書張貼於大廈之顯眼處。

業主須留意大廈安全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4月12日)

問:經常有舊樓日久失修而造成意外,作為小業主應如何預防?

答:大廈業主或法團有責任維修樓宇及保持樓宇狀況良好,業主應經常留意樓宇內外的公共地方,是否有失修或破損,例如石屎及牆身飾面有否剝落及破裂、樓梯扶手及窗戶是否損毀、喉管是否滲漏等。有問題應通知管理公司或大廈法團即時檢查及安排維修。

若失修的情況嚴重,法團應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進行詳細勘察,以及聘請合資格承建商維修。如大廈尚未成立法團,業主應盡快籌組,以便統籌大廈維修工程。
積極參與商討維修

在籌備大廈維修時,業主應積極參與商討維修工程項目、選擇認可人士/工程顧問及有信譽的承建商、計算攤分費用及集資的方法等。香港房屋協會的「樓宇管理維修綜合計劃」,可為合資格的業主或法團提供現金資助及技術支援,以鼓勵業主參與大廈管理及進行維修。

如何保養石質飾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4月19日)

問:法團主席來信詢問,大廈完成維修後,應如何保養地下大堂的石質飾面牆身及地台?

答:在翻新樓宇時,業主普遍選用花崗石(俗稱麻石)或雲石鋪砌大堂入口牆身和地台。石材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下會產生變化,如染色、刮花,或因日久失修引致風化、爆裂、氧化等而失去光澤。為了確保石質飾面美觀和耐用,必須定期清潔和保養。

石材一般屬鹼性,所以清潔石質飾面時宜採用中性或微鹼性的清潔劑。清潔工人經常拖抹石材表面,可減少沙粒等硬物留在石面上刮花飾面。洗抹石面時不宜過濕,以防石材吸入水份,使石內顏色彯出;過量使用清潔劑,風乾後會藏在石紋內,影響石面外觀。

石蠟打磨(俗稱打蠟)是最常用的石質飾面保養方法。打蠟能使石面形成一層保護光面,增加晶瑩光亮的效果及產生防滑效用。若石面受到嚴重磨損,打蠟也無濟於事,石材飾面便需翻新或全面更換。基於各種石質特性不同,法團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才進行適當的保養程序。

法團與業主應加強溝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4月26日)

問:業主陳先生居住的大廈剛成立立案法團,怎樣可了解法團及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答:業主作為大廈一分子,有權利及責任了解及監察法團運作。業主除可積極參與法團事務外,可透過公開展示的通告及文件,了解法團和管委會的工作情況。
會議紀錄需展示七天

法團的管委會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的要求,向業主公開展示通告及文件。詳情如下:

1.管委會會議通知須於會議日期至少 7天前送達各委員;而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則至少 14天前送達各業主,兩者均須展示於建築物顯眼處。會議紀錄須於會議日期後的 28天內,連續展示 7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中附表 2及附表 3)

2.法團收支概算表的副本,也須每 3個月連續展示 7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附表 6)

3.如法團牽涉任何法律程序,法團須在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後的 7天內,或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 7天內,將通知連續張貼 7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章第 26A條)
上述文件及其展示期只是法例上的最低要求,法團可因應大廈的情況,在告示板上張貼有關大廈管理維修、社區資訊及環境衞生等資料,以加強與業主之間的溝通。

工程紀錄須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5月3日)

就大廈的維修工程,法團應妥善保存以下文件,供日後參考:

1.工程方面,包括:顧問合約、工程合約、付款紀錄、工程缺陷及錯漏項目名單、工程顧問/認可人士發出之完工證明文件等。

2.法例要求的證明書,包括:屋宇署發出的確認完工證明、消防署發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FS251)及樓宇消防裝置圖則表格( FS314A/FS314C)、機電工程署發出有關檢驗升降機及測試其安全設備之證明書( Form 5/Form 11)、有關電力裝置完工證明( WR1/WR1A)及定期測試證明書( WR2)、水務署發出的建造、安裝、改裝或拆除屋內供水設備或消防設備通知書/申請書( WWO46)等。

3.檢查及維修報告,包括:沙井及地渠維修及檢查報告、石綿調查報告、消防裝置及設備檢查報告、電力裝置檢查。

4.其他品質及物料保證書或檢測報告,包括:油漆品質保證書、天台防水層保養書、防煙門耐火時效證明書等。

追查地面水迹先看浴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5月10日)

睡房地面偶爾出現水迹並有發霉情況,但單位的外牆及鋁窗均沒有滲水現象,應如何處理?

答:這可能是隔鄰浴室所致。由於水可能由磁磚掃口、封口邊或老化的浴缸膠邊滲進石屎牆壁或地台而造成濕印,應首先檢查浴室地台磁磚是否有空心情況、磁磚掃口或封口邊有否脫落、浴缸膠邊是否已老化,以及打開浴缸底的生口門(如有)視察是否滲漏。此外,亦應檢視睡房牆身及喉管槽(如有生口門)有否水迹或銹迹,以確定暗喉有否滲漏。

有可能是冷凝水

須留意睡房室溫。若樓下單位冷氣機出風位常指向天花,可能造成上下層睡房室溫差異,導致睡房地台產生冷凝水(又稱「倒汗水」)。需要開動冷氣機減低室溫差距,再觀察情況有否改善。如仍無法找出問題源頭,他應找註冊承建商檢查。

公院失誤搵前線孭鑊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5月15日)

本港的公共醫療系統頻頻爆出失誤事故,但罕見有管理層被問責。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一項調查發現,近九成三受訪醫生不滿現時的紀律處分制度及處理事故手法,直指制度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該會會長何栢良更炮轟公立醫院高層「年薪攞幾百萬,點解做錯嘢,唔使向市民負責任」,促請當局重新檢討有關制度。
該會去年訪問了一千零三十四名公院醫生,包括駐院醫生及高級醫生,逾半人的年資超過十年。結果發現,近八成六受訪醫生認為,因管理層無參與照顧病人,令他們可逃避醫療事故的責任,毋須接受紀律處分。九成半指當局應設立管理層的紀律處分制度,九成四認為前線員工應有份參與評估醫院高層的報告。
批管理層無紀律處分

至於現有的紀律處分機制,調查又發現,近九成三受訪醫生不滿部分事故的員工紀律處分及公共醫療系統管理層的處理手法,包括明愛醫院心臟病人失救事件、多宗遺失USB記憶體致病人資料外洩事件、及藥廠安全事故等。另有九成四認為目前的處分制度未能保障員工利益;九成二認為若當局修改有關機制,事前應諮詢員工意見。為增加員工的參與性,有九成四的受訪者贊成當局應該委任醫生工會的會員加入醫管局董事局,以監察管理層的工作。
食衞局局長周一嶽

「年年加人工攞獎金」

何栢良批評醫管局高層閉門造車,「佢哋年年加人工、攞獎金,無人知點樣做評核,但高層做錯嘢就唔使向市民負責」。以多宗遺失 USB記憶體致病人資料外洩事件為例,事涉多家公立醫院和衞生署轄下屯門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何指連串事件正反映當局保安機制有漏洞,一直無向員工派發經加密的USB記憶體,導致前線員工容易遺失資料,但醫管局一度只建議解僱多次遺失資料的員工,以示為事件負責。他更質疑制度漏洞實屬管理層失誤,為何只要求員工單方面負責,促請當局重新檢討,為醫管局高層設立問責制,以改善各種制度上的漏洞。

醫管局發言人表示,該局有既定人力資源政策,以公平、公正原則去處理違反守則的員工,亦設有上訴機制讓不滿裁決的員工提出上訴。另外,該局現正全面檢討員工紀律聆訊的政策及程序,並即將就有關檢討諮詢員工。

2010年5月9日星期日

勿與患者爭執 鄰居應向社工求助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5月9日)

專家指出,造成慘劇的疑兇在家門外安裝閉路電視監察鄰居,又經常無故投訴受噪音滋擾,應是患上受迫害妄想症。患者相信自己是出於自衞而使用暴力,家人及鄰居不應與患者爭執或理論,應盡快向社工求助。

中文大學精神科學系教授李誠表示,受迫害妄想症的成因是腦部化學傳遞物質失調,定期服藥就可痊癒。患者初期會懷疑自己被某人針對,對方一個眼神也有惡意,逐漸更認為所有人聯群結黨針對他,於是開始避開他人。
患者堅信使用暴力屬自衞

李誠指,患者又會出現幻覺及幻聽,例如以為有人故意製造噪音折磨他,或以為有人罵他,於是回罵。病情發展至後期,病人相信自己安全受威脅,於是收藏武器自衞,最後走投無路使用暴力反抗;病人由始至終都堅信自己是出於自衞。

香港心理衞生會精神復康服務總主任程志剛表示,嚴重的精神分裂都有被迫害幻覺,以為有人落毒或被人跟蹤,最初會躲在家中,不敢外出。病人堅信自己的幻覺是真實,家人或鄰居不要嘗試與病人理論或爭執,應立即向社工求助;如發現病人手執武器,應立即避開及報警。

居民常錯向外判管理員提申訴?

資料來源:明報(2010年5月9日)

曾否申請調遷 現兩版本

昨日兇殘血案中,有地區消息人士表示從警方處得悉,疑兇曾要求調遷不果,未知他昨日衝入管理公司辦事處行兇是否與此有關。房署發言人則表示,翻查紀錄後,確定疑犯自2005年遷入葵盛東邨後,並無提出過調遷申請。

05年遷入 房署稱無紀錄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及華員會社會工作主任職系分會主席梁建雄均指出,由於房署多已將屋邨管理工作外判,但不少市民仍誤以為管理公司即是房署,並向管理公司提出調遷,房署未必能收到有關申請處理。

王坤指出,公屋調遷主要分3類,包括擠迫戶、鼓勵家庭共融的天倫樂調遷計劃、個人因應各種屋住問題而申請調遷。王說,個人須向房署提出申請及列出不同理由,亦要視乎希望調遷的地區,例如由市區單位申請調去新界公屋會較快。

梁建雄補充,若精神病康復者提出申請,房署會諮詢醫生或社工意見。他指出,大部分申請調遷的精神病康復者多會以有人想害他、被人監視偷聽等原因申請。王及梁皆表示,屋鸷內的房屋租約辦事處才是處理調遷申請的部門,但不少居民仍會到外判管理公司辦事處提出申請,往往令市民誤以為「房署」未有處理其個案;部分外判管理公司每日處理不少投訴及申請個案,叫市民自行到租約辦事處申請亦易令人誤會對方敷衍了事。

居民常錯向外判管理員提申訴

街工幹事周偉雄便指出,發生慘案的葵盛東鸷管理公司辦事處人員經常接獲居民各類申訴,部分個案累積至一定數量後會轉介至房署辦理。他表示,如果個案未經過濾,事後可能被責難增加了其他部門工作量;若篩選太嚴謹,又或被居民責怪態度冷漠散漫。

鼓勵病人重投社區 醫生:支援不足 計劃短視

特區政府仿效外國,近年推行社區精神科計劃,鼓勵精神復康者離開醫院重投社區,在社區層面提供不同支援。精神科專科醫生曾繁光和丁錫全均指出,政府原意是好的,但政出多門,加上缺乏長遠和全面計劃,本港的精神病政策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丁錫全指出,英國在這方面做得最成功,他們一方面減少醫院的精神科病人數目,並將省下的資源全投放在社區支援精神病患者上,可算是「錢跟病人走」。他續稱,英國政府會為康復者提供不同支援,社工會長期跟進有關個案,會清楚個案病情變化及提供適切的服務,不像香港只是跟進一段短時期。

葵涌醫院病脇 萬張減至4000

丁錫全表示,本港葵涌醫院的病脇數目由多年前的約1萬張,減至現時只有4000張,但港府目的只是「削資源」,在縮減的資源中只撥出少許去改善精神病服務。

曾繁光表示,政府每當發生問題時,便會增加些少人手和支援,但遠遠追不上病人增加的需求。他指出,由於精神病政策分屬福利和醫療兩個不同範疇,由不同政策局負責,政策局之間缺乏協調,也沒有長遠計劃。

政府正計劃在全港18區設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但精神科專科醫生李誠指出,這類中心多屬被動性質,主動到中心尋求服務的人士相對病情較輕,問題是這類計劃難以找出社區內的隱蔽精神病者。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住戶入息兩年申報一次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5月4日)

在公屋剛住滿十年,最近收到房屋署的入息申報表,請問作用為何及是否必須申報?在甚麼情況下需要繳交雙倍租金及可否要求交回原有租金?

房委會自 1987年起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減少對一些在入住公屋後經濟條件有改善的住戶房屋資助。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包括居住在中轉房屋及租住公屋的年期),每兩年須向房署申報全家入息一次,以便房署評定其應繳租金水平。

不申報須繳雙倍租金

不申報入息的住戶,須繳交雙倍淨額租金或暫准證費另加差餉;至於家庭總收入超逾有關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須按實際情況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或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房委會每年會檢討資助入息限額一次。

繳交雙倍或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的住戶,如日後家庭收入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資助入息限額,可按情況申請繳交倍半或原有租金/暫准證費。如入息下降屬永久性質,如有家庭成員刪除戶籍、逝世等,住戶可申請立即繳交倍半或原有租金/暫准證費。

如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 60歲或以上、全家領取綜援,或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等,可獲豁免申報。

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

屋苑離任經理 14天交資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4月30日)

私人屋苑業主反映,早前業主立案法團發出通告,指現任管理公司辭任屋苑經理人,但於離任日期 14天內才發還現金資產予法團,她擔心屋苑財政因而受影響,欲知法例如何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回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附表 7,經理人的委任結束,必須在其委任結束日期 14天內,將其控制或保管下屬於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的動產(包括現金資產),送交法團或接任的經理人,故上述管理公司並無違例。

該署續指,有關條款屬公契的強制性條款,必須納入每一份公契內。如屋苑管理人沒有按規定行事,即違反公契。法團可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要求裁決。

2010年4月7日星期三

炒樓黑名單秋後算帳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4月7日)

七大因素辨別炒家

香港稅務學會理事王銳強指出,根據《稅務條例》,從事經濟活動獲利便要繳付利得稅,包括炒樓或炒股票。納稅人如要申明置業是投資保值,需出示證明,例如物業的電費單、水費單及出租物業時繳付的物業稅等。納稅人如購入物業不久,因收入減少無力供樓要賣樓,則要出示入息證明,稅局會根據環境證供判斷。至於市民如持有物業作長期投資、收租或自住,他日出售物業則不需納稅。稅局會根據七大事實考慮,包括納稅人購入物業時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供樓等。

對於近年多了內地炒家來港炒樓,會否構成追稅困難,王銳強表示,香港是以收入來源地徵稅,因此境外炒家賣樓獲利亦要在港交利得稅,有關人士有責任在買賣樓宇時填交一個可以聯絡到的通訊地址。

中原地產研究部聯席董事黃良昇表示,一些「無心炒樓者」可能見樓價上揚,購入物業不久即賣樓圖利,因而由用家變成炒家,事後才知要繳付利得稅,還要被稅局要求一併填報前六年涉及買賣樓宇的資料。

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離婚獨居漢須遷離公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23日)

有讀者查詢,他剛與妻子離婚,子女管養權撥歸妻子,他是否必須遷出原來共住的公屋單位?


可申請中轉屋暫住

根據房屋署公營房屋政策,在離婚訴訟完結後,如承租人及其配偶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該署通常會將之撥歸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或與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同住、或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日常生活的一方。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單位,如無法另覓居所,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並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可獲縮減最多三年的輪候時間。

至於離婚夫婦各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戶籍都包括其他親屬,房屋署則會就「全面經濟況狀評審」及「無擁有住宅物業」兩方面,考慮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有關人士也可於一年內以綠表資格申請自置居所計劃置業。未能通過上述兩項條件者須遷出單位,但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不超過一年。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揀居屋單身人士排最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16日)

早前以單身人士身份,以白表申請居屋,公開攪珠的選樓次序為第 15,但實質揀選單位的次序排至第 1.6萬名以後,擔心難有機會揀選單位。

房屋署表示,不論攪珠結果,單身人士申請人必定獲安排最後選樓。現時綠表申請人分為五個類別,選樓優先次序依次為:一、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二、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三、沒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四、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單身人士;五、單身人士。
白表申請人則分為四個類別,其選樓優先次序依次為:一、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核心家庭;二、沒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核心家庭;三、非核心家庭;四、單身人士。第一類別的申請人必定優先選樓,而每個類別內的選樓次序則以公開攪珠結果決定。此外,綠表及白表申請人的選樓比率為 4: 1,即四名綠表的申請人選樓後,一名白表的申請人始獲安排選樓,餘此類推。


配額靈活調配

該署補充,綠表及白表申請人的配額分配比率為 80: 20,但出售單位時會視乎銷售情況靈活調配,如其中一方的配額尚未用盡,剩餘的會撥予另一方申請人。

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

水箱頂裝圍欄保安全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15日)

問:法團主席留意到天台水箱頂沒有圍欄,擔心工人在清洗水箱或進行維修工程時可能發生意外,想知道應如何改善?

答:為保障工人的安全,大廈業主應在天台水箱頂加設合適的安全設施如圍欄,以防止工人在高空工作時失足墮下。


屋宇署批准可施工

加設圍欄工程一般需要將圍欄穩固在水箱的結構上,因此進行鑽鑿工程時,必須採用符合標準的防水配件及留意施工程序。否則雨水可能滲入水箱的結構件內,影響水質及導致水箱結構受損。

有關工程須由認可/專業人士統籌、設計及監管。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認可人士須先向屋宇署提交申請,獲得批准圖則及同意後,再安排一般建築註冊承建商施工;工程開展前及完工時須通知屋宇署。此外,法團日後應定時視察圍欄,確保裝置穩固。

若工人在未加裝圍欄情況下須進行水箱的維修工程,法團必須要求註冊承辦商確保工人在施工時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以策安全。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住戶調遷機會每年約兩次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9日)

問:我與太太及三名子女居住屯門區一公屋單位,因子女日漸長大,感到居住環境很擠逼,有何方法調遷到一個較大面積的單位居住?

答: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房委會每年推出約兩至三次「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一次「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為公屋住戶提供改善居住環境的機會。居住密度低於每人 7平方米的租戶,可參加「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而居住密度低於每人 5.5平方米的租戶,則兩項計劃均可參與。兩類計劃的申請資格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戶籍及居住情況均須正常,並且沒有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被扣分的紀錄等。


住滿 10年任意選區

編配方法以自選單位形式進行,選樓的次序也按居住密度、家庭成員人數和居住期長短而訂定,惟申請人須按所住地區的調遷限制選擇單位;如在公屋單位住滿十年,可申請選擇遷往任何地區。有興趣申請的住戶可留意屋邨通告、報章、海報或網頁上的有關公佈。

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2010年3月8日星期一

食環署逾 10人強拖煙民出的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3月8日)

一名食環署人員昨晨巡經荃灣河背街時,發現一名男子掟煙蒂落地,於是上前擬票控時遇反抗,該垃圾蟲男子急步 100米截乘的士欲離開時,被增援而至的十多名食環署人員合力拉出車廂外,按在地上制服,事件中三名食環署人員與掟煙蒂男子糾纏俱受傷送院,有目擊途人不滿食環署人員「人多蝦人少」,強用武力制服疑人。

執法受阻應報警處理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委員李國麟表示,若被票控人士使用武力、粗言穢語,或有任何反抗,執法人員應第一時間報警求助,因並無條例賦予食環署人員用武力解決票控被拒,原則上執法人員不應用任何武力對付被票控人士,「但如果生命受威脅,如被對方打,自衞冇辦法,但第一時間應該報警。」

同為該委員會的委員王國興議員亦表示,執法人員遇上反抗,最好報警處理,是次事件執法人員可着的士司機不要開車,等候警員趕至處理事件,「食環署人員始終冇警員行使拘捕嘅權力,所以最好通知警方幫手。」

2010年3月1日星期一

泊車計時靠估房署屈錢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3月1日)

房屋署管理方法落後,令屋邨上落貨區變成「無掩雞籠」。葵涌麗瑤邨街市對出上落貨區設有三十分鐘免費停泊時限,但場內如閘機等基本設施卻欠奉,只靠保安員「彈性」巡查並以人手計時。立法會議員與關注團體直指房署未能與時並進,至今仍沿用廿年前管理手法,以「一味靠估」方式記錄時間對車主有欠公平。
貨車司機方先生早前往麗瑤邨送貨,連同借用街市洗手間在內不足半小時,但折返時卻被鎖車,須繳付三百二十元解鎖費,「佢話我超時(停泊),嗰度根本冇閘機,係咪超時真係任佢噏!」方幾經力爭不果,最後只能無奈繳付開鎖費。

行政失當得過且過

麗瑤邨物業服務辦事處發言人否認事涉行政失當,並指各屋邨的道路管理均沿用相同管理方法。職員倘發現違泊車輛,會先發出列明巡查時間的警告便條,要求司機盡快離開,若卅分鐘後司機仍未理會,職員便會鎖車。發言人重申,上址並非時租車場,認為現時運作正常,暫不考慮加裝閘機。至於現有不設閘機的卸貨區數目,房署發言人則以未有全面統計為由不作提供。

身兼房委會委員的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黃國健則狠批房署塞責,「房署啲管理成日得過且過,見到先趕,見唔到就側側膊唔多覺!」黃要求部門盡快為卸貨區加設閘機,減少爭拗。

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私人住宅家居小工程毋須申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2月22日)

小業主想在住宅單位外安裝冷氣機支架及晾衣架,查詢是否必須得到屋宇署許可?

政府已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循簡化程序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在新制度下,小型工程分為三個級別。安裝晾衣架及冷氣機支架等屬第三級別,毋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事先通知屋宇署;只須由屋宇署名冊內的註冊承建商於完工後 14天內,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證明便可。


增設小承建商名冊

新制度同時增設「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讓工程公司和個人從業員申請註冊成為不同級別、類型和項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註冊安排已於 2009年 12月 30日起展開。
倘業主欲保留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的家居小型工程,可透過「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委任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檢查,並將核證報告呈交屋宇署。除非安全情況有變,否則屋宇署不會採取行動清拆這類裝置。

詳情可瀏覽屋宇署網頁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buildingAmendent.html

停車場消防喉被濫用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2月22日)

有電單車司機使用領匯旗下停車場,遭濫用消防喉的市民弄濕頭盔內部及座駕。水務署表示,管理公司有責任確保消防喉不被濫用,如違規情況沒改善,該署有權截斷其供水。
讀者冼先生早前將電單車停泊於觀塘順利邨停車場後,頭盔內部及座駕濕透,停車場職員翻查閉路電視錄影帶,發現有私家車司機使用消防喉洗車。他氣憤地說:「管理公司話報咗警,採取唔到其他行動。」負責管理車場的新昌管理公司稱,涉事私家車為時租車輛,事後已通知警方,如再發現濫用情況,會將個案交警方處理。


違例用水可罰 2.5萬元

水務署到上址巡查後,發現用以鎖上消防喉出水口的箱子玻璃面損壞,已要求管理公司維修,並提醒應於停車場安裝專用水龍頭供洗車,避免市民非法從消防喉取水。
該署又表示,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管理公司有責任保管、保養及巡查消防供水系統,確保不被濫用。消防喉出水口應由玻璃面箱子鎖上,阻止非法取水。如該署發現管理人違反要求,該署有權截斷供水。
根據法例,由消防供水系統取水作非消防用途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 2.5萬元,並須繳付取水或轉駁用水費用,舉報非法使用消防喉可致電水務署熱線 2824 5000。

2010年2月17日星期三

屋邨雙水缸 慳水慳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0年2月17日)

房屋署與水務署自 08年底在油塘油麗邨與沙田碩門邨裝設雙水缸,當一個水缸要清洗時,由另一個水缸繼續供水,預計未來 5年陸續落成的 20多條新邨有 7.5萬戶受惠,每年合共慳水 2,800立方米。

30年省 300萬維修

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何志誠表示,大廈天台裝設雙水缸,居民毋須再因為清洗水缸而受制水困擾,而且毋須因為要清洗而要放水,可避免浪費。他又說一組雙水缸的建築成本,比過往的單水缸多大約 70萬元,但未來 30年可以節省維修成本,估計可達 300萬元,「起一幢樓要 1.5億元,多 70幾萬只係好小數。」

2010年2月8日星期一

屋邨洗地濫用消防喉

資料來源:東方日報(2010年2月8日)

房屋署將屋邨清潔工作外判,在管理不善下,無論屬房署「全資擁有」的出租屋邨與已出售部分單位的租置屋邨,均發生違規濫用消防喉洗地事件。房署接獲投訴後,竟以「租置屋唔關我哋事」為由拒受理。立法會議員狠批房署縱容違規行為,促為所有項目制訂服務承辦商「黑名單」,藉以改善並提升服務質素。
「已經連續幾個月喇,次次洗親地都見佢哋(清潔工人)用消防喉,都唔知有冇搞錯?」居於屯門安定邨定龍樓的李先生稱,安定邨每座均設有洗地喉供承辦商使用,懷疑工人為貪一時之便,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佢哋點會唔知濫用消防設備係犯法吖,分分鐘仲會畀人告!好明顯係有人貪方便,但最大問題都係房署冇監管!」

事實上,安定邨並非唯一犯規屋邨,位於將軍澳的翠林邨雖屬租置屋邨,但清潔服務承辦商同樣被發現濫用消防喉。居民阿元(化名)早前途經安林樓擬取道天橋前往翠林商場時,發現清潔工人竟擅取安林樓消防喉,公然「拉喉」往天橋洗地,「咁樣犯法都得嘅?我已經即刻同房署投訴,佢哋(職員)竟然話租置屋唔關佢哋事。房署係最大業主,啲清潔工作房署都有份判出去,有乜理由一句話唔關佢哋事就算?」

房署發言人承認安定邨清潔服務承辦商有濫用消防喉「往績」,該署職員已不時提醒承辦商員工,不得擅用消防喉水源。發言人說,接獲本報轉介後,已再次訓示承辦商不得違規,並承諾該署職員將加強監督承辦商工作。

至於翠林邨方面,管業處發言人亦證實,早前曾發現清潔承辦商工人從消防喉取水洗地,已即時警告承辦商及其員工,並在消防喉出水口玻璃箱加上玻璃膠,事後再沒有發現同類事件。

用到殘 倘火警堪虞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直斥房署監管不力,而承辦商從消防喉取水洗地的行為更屬「無法無天」,等同置居民安危於不顧,「濫用消防喉洗地,容乜易畀佢哋整壞晒,如果真係火燭嗰陣點算?冇水救火邊個負責?」王認為房署及屋邨法團必須正視事件,確保居民利益與消防安全,「房署絕對唔可以輕視呢啲問題,最好係整份黑名單出嚟,成日犯規嘅承辦商應該永不錄用!」

最高罰款25000元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經由消防供水系統取水作滅火以外用途,倘觸犯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並需繳付取水或轉駁用水費用。如屬持續罪行,更可就罪行持續期間每天另判罰款一千元。

2010年2月1日星期一

馬頭圍道45J唐樓大崩塌

資料來源:2010年2月1日 明報

石屎粉白色 「質素甚差」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建造工程系系主任陳子明說,有理由相信唐樓群質素極度接近,警告說﹕「這些唐樓內部差到什麼程度,暫難以確定,但屋宇署應該做最壞打算,如果讓居民繼續居住和做生意,不排除有骨牌倒塌的危險!只局部封樓是草率的決定。」他呼籲居民暫時搬走,但住在45A天台的陳先生無奈稱﹕「我無錢,沒地方搬,唯有繼續住下去。」他聲稱沒有收到政府通知,不知道可以暫住社區中心。


立法會議員兼律師涂謹申表示,馬頭圍道唐樓群存在了幾十年,可能換了多手業主,「每手都可能改動過唐樓的內部結構,要追究責任的話,就如玩『層層疊』,前面的人如何亂擺亂搞,舊業主幾乎不可能追究,責任也只會落在最後倒塌的『玩家』身上」。

2010年1月18日星期一

圖書館私隱文件當影印紙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日期2010年1月18日)

一名市民在公共圖書館列印文件時,在館方提供的環保紙背頁發現早前在該館列印的個人履歷表。事主疑圖書館職員擅自複印其履歷後,當環保紙「派街坊」,擔心私隱被人非法利用,「家好驚,電話、地址、做過乜工都俾人知道晒。」康文署發言人堅稱職員不會擅自複印市民的文件,亦不會將載有個人資料文件當作環保紙。


洩電話地址學歷資料

這宗「羅生門」事件的主角傅小姐,去年 11月底在天水圍圖書館的電腦列印個人履歷表,因館方只限每人免費印一份,並須自備紙張,否則需收費,故她肯定只列印了一份,無遺留任何副本。上月 28日中午,X小姐自備環保紙到該館列印數十頁英文課程資料時,中途有紙張被卡住,職員遂提供館內十多張紙質較黃的環保紙,供她列印餘下資料。

傅小姐回家後,按習慣將環保紙的背面內容畫掉,赫然發現職員提供的環保紙中,有三張是她早前在該館列印過的履歷表,「館方啲環保紙紙質黃過我自備嗰啲好多,一睇就分得到,唔會撈亂。」

履歷表有傅小姐的姓名、家居及手提電話、地址及詳細學歷和工作經驗,館方提供的環保紙亦包括一些他人的相片及功課文件,反映職員不只一次將市民的文件,隨意當作環保紙使用。「好彩我咁啱攞番印咗自己履歷嘅環保紙,先發現呢件事,可能有十幾廿份已經流咗出去,唔知點算……」

不過,康文署發言人表示,難以確認印有履歷表的環保紙由館方提供,指職員一般只會用環保紙作列印測試,並在使用者要求下才會複印文件,文件會交回使用者或當場撕毀,如發現使用者棄置的廢紙存有個人資料,亦會即時銷毀。

X小姐不認同康文署的說法,強調無亂棄置個人履歷表,質疑「係咪個個職員做到足,逐張環保紙睇係咪有個人資料」,她指摘對方推卸責任,將正式去信康文署投訴,要求館方道歉及交代事件,防止再有其他市民因此而受害。


避免公共電腦印文件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署方視乎投訴人提交的表面證據決定會否立案跟進。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經理古煒德指列印機一般會暫存文件,遇故障重新啟動後,或會重印之前的文件。他建議市民避免在公共電腦處理重要文件,離開前可查看印表機狀態,確保排隊列印項目內無自己的文件,然後將電腦重新啟動,令機內暫時貯存的資料悉數刪除。


可循民事追究責任

投訴圖書館職員將其履歷表當環保紙,供他人循環再用,侵犯其私隱。法律界人士指出,要引用私隱法例循民事向圖書館追究,必須先證明圖書館職員在事件中屬條例內定義的「資料使用者」。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是指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他們須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

律師梁永鏗說,無論圖書館職員蓄意複印或因機件問題導致多印副本,職員或館方也應被視為資料持有人,故私隱法例在此情況下適用。但他表示,如X小姐將其履歷表棄置在垃圾桶,放棄文件持有權,被其他人拿走後當環保紙使用,個人資料因而外洩,上述條例未必能涵蓋,因在此情況下,拿走資料的人士未必被界定為「資料使用者」,其行為不受條例所限。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強調,如某機構不屬條例定義的「資料使用者」,有關情況便不在條例的管轄範圍。

2010年1月12日星期二

公屋小百科:公屋免費上網限朝 6晚 11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12月15日)

房署在 2008年初,提供免費無線上網服務,給予公屋居民,可否簡單地說明其包括範圍及特色?

為使公屋居民可享受資訊科技所帶來的方便和樂趣,及響應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將香港打造成為一個數碼城市,房委會自 2007年底,提供網絡商一些基本設施,並邀請他們,在公屋地下大堂和鄰近休憩地方,安裝上網設備,免費給公屋居民使用。公屋住戶可在公共屋邨內,貼有「免費上網天地」標貼的地下升降機大堂,以及其鄰近的戶外地方,享用免費 WiFi服務。

現時,全港包括離島共有 150個公共屋邨,居民可免費享用由兩個獨立網絡商所提供的免費無線上網服務;這計劃已覆蓋公屋上網熱點多達約 1,100個。


須先向供應商登記

公屋居民首先要用一組預先分配的密碼,向所屬的免費上網服務供應商進行首次登記後,便能享用這服務。為確保更多公屋居民能享用這服務,每次上網均限時 30分鐘,公屋居民如欲繼續使用,要重新接駁系統。此外,為避免在深夜時分使用免費上網服務,可能產生滋擾,服務限於每天早上 6時至晚上 11時提供。

公屋小百科:升降機系統新設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9年1月12日)

房委會在新發展項目中,採用了新的升降機供電系統設計,以便在定期檢查及測試進行時,也可維持一定的升降機服務。可否簡單介紹其設計概念及特色?

根據機電工程署《電力條例》的規定,住宅樓宇需要每隔五年進行供電設備檢試,以確保使用安全。由於檢試時需要關閉供電系統,因此會導致電力設施暫時不能使用,包括大廈電梯。房委會轄下屋邨的設施使用頻密,因此採用更高的安全標準,每隔三年檢測一次。


新發展項目中採用

新的升降機供電系統,為房屋署突破傳統的設計,已定為標準設施,並在新發展項目中採用。在新設計中,升降機機房的配電機組會改變一直沿用的設計,一分為二。其中一個部份,提供緊急電源為消防員升降機供電。
另一個部份,提供日常電源為其他升降機供電。在這項安排下,兩組升降機的維修保養工作可分開進行,使兩組
升降機可輪流提供服務。

即使關閉整幢大廈的電力供應,也可利用設於大廈的後備發電機,為消防員升降機臨時供電;並在定期檢查及測試工作進行時,維持局部的升降機服務。由於新的設計會使用較多空間及須安裝額外電纜、後備發電機等設備,故早於大廈設計時便加入屋宇設計之內。